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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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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增设“商业数据条款”,不仅是为了回应技术进步带来的新利益分配诉求,而且是面临中央和地方双重压力下的立法政策选择。对于如何保护商业数据,学界在“商业数据条款”制定前提出的财产法模式与行为法模式之争,无论是在实施效果层面还是在法理技术层面,都大同小异,表面看似对立,实则殊途同归。我国立法起草者选择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行为法模式保护商业数据,不仅是权衡各方利益、比对同属信息财产权之各类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之后的决定,而且考虑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历来是权利孵化器的优势,以及我国法院此前适用该法审理商业数据案件积累的丰富经验。适用“商业数据条款”时,应当通盘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增设的行为不法性考量因素条款,以及“商业数据条款”设立的商业数据权在竞争法视野下面临的内外限制。  相似文献   

2.
商业受贿罪是发生在商业活动领域中,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认定商业受贿罪的成立,必须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贿赂区分开来。  相似文献   

3.
商业贿赂作为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近些年来在我国逐渐蔓延,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竞争机制,滋生了腐败现象。虽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经济法规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在立法上存在明显的不足,缺乏一个定性准确、适用明确、结构完整的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体系。建议: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明晰折扣与回扣的根本区别,并对折扣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规定商业活动中中间人的佣金额度,规范市场给付佣金行为;完善对附赠行为的规制;完善商业贿赂的民事法律责任;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制裁,完善我国反商业贿赂的立法。  相似文献   

4.
商业贿赂作为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近些年来在我国逐渐蔓延,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竞争机制,滋生了腐败现象。虽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经济法规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在立法上存在明显的不足,缺乏一个定性准确、适用明确、结构完整的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体系。建议: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明晰折扣与回扣的根本区别,并对折扣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规定商业活动中中间人的佣金额度,规范市场给付佣金行为;完善对附赠行为的规制;完善商业贿赂的民事法律责任;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制裁,完善我国反商业贿赂的立法。  相似文献   

5.
从欺骗性商业宣传行为与商业诋毁行为的区别和联系入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现行法律规定,论证了两种行为之间存在规范竞合。在经营者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方式来宣传或突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的情况下,同时构成欺骗性商业宣传行为和商业诋毁行为。其中商业诋毁行为应当是欺骗性商业宣传行为的特别行为,属于部分竞合的范畴,应当适用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相关理论。  相似文献   

6.
假冒行为是一个引起法律界乃至国际商界广泛重视的问题,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可从不同的角度予以规制,文章通过分析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假冒行为的有关规定及其两者之间的关系,对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标识保护的规定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商业贿赂现象相当严重,已经成为某些行业、市场的"潜规则",它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和正常的交易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虽然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款早在1993年就写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整个社会对商业贿赂的认识仍然十分模糊,而现行的各种分散的规定,并未对商业贿赂行为作专门界定,且商业贿赂立法、执法方面都存在着不足之处.建议借鉴国外反商业贿赂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出台《反商业贿赂法》.  相似文献   

8.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律,在市场经济中具有崇高的法律地位,素有经济宪法之称。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信息时代,不正当竞争又有新的表现,于是需要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使之更加适应新时代的市场竞争。本文从混淆行为、误导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滥用经济优势地位行为、倾销行为、权力经商行为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八个方面,厘清《反不正当竞争法》现有条文的含义,这是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修课。  相似文献   

9.
论商业贿赂与相关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出发 ,分析了商业贿赂与回扣、折扣、佣金及附赠等相关行为之间的关系 ,并认为回扣并非一定构成商业贿赂 ,且不以“账外暗中”为构成要件。另外不仅回扣行为能够构成商业贿赂 ,折扣、佣金及附赠等行为也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相似文献   

10.
2014年5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和正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立法层面,对商业标识的保护做了一些新的规定:首次确立了商业标识的概念;扩大了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加大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增加和细化了商业标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对假冒商业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从使用延伸至生产经营等其他环节;注重对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立法协调,对商业标识反向假冒行为的双法规制。两部立法保护的对象虽各有侧重,但共同关注对商业标识使用的界定,在判断商标侵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上有其共性。两部法律相互补充,力图协调解决商业标识之间的权利冲突,呈现出立法体系化之美。  相似文献   

11.
作为无形资产的商业信誉(商誉),是经营者商业名誉和信用的合称,是企业的生命.诋毁、贬低同业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侵权行为.必须依法确认商业诽谤行为的责任构成,认定商业诽谤行为的方式与手段,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等法律责任.同时,在惩处商业诽谤行为过程中,要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商业诽谤与侵犯商标权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界限.  相似文献   

12.
论商业诋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商业诋毁是工商业活动中旨在影响他人利益关系的不公正说法。关于商业诋毁侵犯的客体有多种不同的说法,笔者认为商业诋毁侵犯的是一种信用权。商业诋毁对他人的商事人格权和竞争机制带来了极大的破坏,各国均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禁止。  相似文献   

13.
论商业贿赂及其构成要件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对商业贿赂的界定前后并不一致 ,学界观点也均有不同。本文从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本意出发 ,在针对不同认识进行客观分析的基础上对商业贿赂作出界定 ,并以其构成要件为线索 ,揭示了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  相似文献   

14.
广告拦截软件是一种可以屏蔽网络广告的独立应用软件或者浏览器插件。认定广告拦截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须界定在网络环境中竞争关系不限于直接竞争关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援用第二条的一般规定判断拦截行为应当承担竞争法责任。同时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要保护的法益,通过对互联网行业发展利益、网络用户合法权益和拦截者的市场竞争利益进行衡量,明晰互联网环境下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边界。  相似文献   

15.
商业贿赂是社会经济往来中的一种不正当交易,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高校在工程建设、图书教材采购、物资设备采购、办公用品采购、校办产业等环节是商业贿赂多发高发领域,有隐蔽性强、取证困难.行业特点明显、涉案人员集中,兑付时间集中、手段多样化等特点.要通过加强思想教育强化思想防线,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制度体系;同时强化监督,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加大惩戒力度,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合作等途径,达到建立和完善预防及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保障高等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16.
本文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于规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和行政责任,这给当前惩治不正当竞争犯罪带来一定的困难。本文依据现行的刑事法律规范,对当前惩治以欺诈手段从事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等几种比较突出的不正当竞争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研讨.  相似文献   

17.
随着商业外观的法律纠纷的不断增多,传统知识产权的特别法律部门对其从范围和效力的保护力度明显不够。文章从商业外观的范围和特点出发,比较两种法系对商业外观侵害要件核心的认定,进一步论证了在当前用商标法对商业外观予以保护的弊端,从而提出仍然保留现有知识产权法的格局和通过扩张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应规定实现对商业外观的完整保护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存在较大不足,不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情势,在《反垄断法》出台的背景下,对其修改势在必行。参考国际和国内地方立法,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注意四个方面问题:1.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对象的问题;2.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的扩张问题;3.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限制竞争(垄断)行为的区分问题;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问题。可以将我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为:一切不具有独占地位的市场活动参与者,违背公认的商业伦理道德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碍公平竞争、扭曲竞争,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相似文献   

19.
本文通过比较研究中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规定,指出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规定以行政责任为主的特征及其不足,并提出了三条完善建议:《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以民事责任为主;应增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罚性处罚条款和罚款额度;应突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社会含义,从而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公平竞争  相似文献   

20.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均对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了调整,采用了综合规制模式。相比之下,德国从原来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模式向现行的刑法规制模式变化,尽管在法律责任和保护法益上体现出侧重点的不同,但规制对象和构成要件仍保持统一性。对比我国和德国的规制模式可以发现,我国存在规制对象不统一、调整方法不衔接、保护法益不明晰、构成要件不完备等问题,而上述问题均可在德国立法及其变动中找到相应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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