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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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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时效制度中一项尤为重要的构成要素,然而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对其规定失之简略。合同之债请求权是一项重要的请求权类型,以解释论为路径对其时效期间的起算进行类型化分析,并力图从法技术层面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可为分析时效期间的起算提供一个范例,并可为缓和诉讼时效制度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紧张关系,为实现时效制度的本土化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2.
从对时效制度意义及现行法律法规理解出发 ,提出未定履行期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如果没有债权人主张权利并遭到拒绝或债务人直接表示拒绝履行的情况 ,其诉讼时效不得启动的观点 ;并对我国在《民法典》制定中怎样规定诉讼时效提出了看法。  相似文献   

3.
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是为了谋求票据当事人双方利益均衡、弥补当事人的损失而设立的制度,它的性质应为票据法上的一项特定请求权,其构成上的特别要件为因欠缺一定手续或时效超过导致票据权利丧失。我国票据法对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的规定尚不够完善,应该加以修改。  相似文献   

4.
物权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理论界存在较多争议。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虽有不同,但本质上仍是请求权,理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具体制度安排上,除办理了登记的财产的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以外,其余的物权请求权都应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与取得时效的关系实质上是关于是否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的问题。我国民法中应设立完整的取得时效制度。最后对我国的时效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5.
第三人损害赔偿是德国判例法上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它指违约所产生的损害并不发生在合同相对方(请求权人)身上,而是发生在第三人(受害人)身上时,合同相对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就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害主张赔偿请求权。该规则的理论基础是:如果请求权与损失由于内部关系或者法律规定而分离,加害人由此被免责是不合理的,那么请求权人就可以对第三人所受损害主张请求权。其适用的案例类型主要包括间接代理、债务风险的免除和照管他主物。德国学者试图从代理人的"责任利益"、对债权人与债务人默示约定的推定、第三人具有可辨识性等方面来论证这一制度的正当性基础,但均未形成通说,尤其是通过补充性的合同解释来适用第三人损害赔偿的做法,遭到了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摒弃,但合同关系的参与人从开始接触就互负保护义务的观点正被理论与实务界广为接受。第三人损害赔偿制度对填补我国《合同法》第144条的法律漏洞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6.
《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后半段分别规定了以“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为内容的请求权。作为原权的“恢复原状”请求权是返还清算关系中独有的返还请求权,“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则系“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救济权。基于“恢复原状”之规定,返还清算债务人负有以返还原物(价款)及其孳息(利息)为内容的恢复原状义务。基于“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之规定,返还清算债务人须根据违反恢复原状义务的不同场景,承担不同责任形态的广义的继续履行责任。基于“赔偿损失”之规定,在恢复原状义务陷于履行不能时,返还清算债务人须承担价值偿还责任。  相似文献   

7.
不当得利制度与财产权变动无因性原则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使奉行物权变动有因性原则的立法在具体设计不当得利制度时存在困境.法国的判例与学说通过种种方式,为克服不当得利制度与物权变动的有因性原则之间的内在矛盾作出了尝试.在我国坚持物权变动有因性立法条件下,使不当得利制度与物权变动有因性的规定相协调的途径是:对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顺序应当给予限制,并将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范围限于作为一般种类物的货币或体现为一般金钱利益的给付行为.  相似文献   

8.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可以说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首创,我国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本文将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作一些分析。在简要介绍海外类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规定的基础之上,对完善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提出初步的设想。  相似文献   

9.
从我国目前有关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法律现状入手,对我国物权请求权的概念、物权请求权类型、物权请求权的特殊性以及物权请求权在何种情形下适用诉讼时效等有关制度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10.
自然资源参与分配是维持自然资源永续利用的制度基础,这一制度的确立在理论上需要经济学价值理论的支持.本文以人与自然共同创造价值的二元价值论为基础,阐述了自然资源参与分配的理论依据;通过对分配的两个层次的分析,提出了自然资源在代偿水平的分配中应得到代偿金;剖析了西方经济学要素贡献分配论在自然资源参与分配问题上的缺陷;论证了以二元价值论为基础的要素贡献分配论是短期内兼顾公平与效率,长期内兼顾代际公平与生态效率的合理分配制度.  相似文献   

11.
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买卖型担保可分为物权性担保及债权性担保。物权性担保实为让与担保,不具有担保物权地位;债权性担保所表现出的买卖合同因双方虚伪表示而归于无效,所承载的代物清偿协议因违反流押禁令而无效,亦不具有担保作用,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交付买卖标的物,但在标的物交付后可行使清算权保障自身债权,该清算权无优先受偿性。  相似文献   

12.
论债权转让的法律构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仅规定了合同债权的转让,但债权转让的标的并不仅仅限于此,应扩张至其他债权(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在债权转让的法律构造中,通知是债权转让生效的条件,并且债权人负有通知的义务,债权人仅对债务人进行通知,并不能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  相似文献   

13.
协作理念渊源于共同体主义的价值观,并为“关系契约论”、“共同体论的契约观”所肯认,最终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中变成了现实的法律规定。作为已被国际法律文本确立的“债务人的治愈权”,其价值基础正在于契约自由原则所体现的自由观与契约正义原则所体现的正义观构成相倚的两极,产生相互亲和的张力,将现代社会所肯定的协作理念,和谐地体现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债务人治愈权的规则构造,其目的就是在保障债务人实现其治愈权与保护债权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之间达致动态的平衡。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合同法坚持相对性原理,没有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进行相应规定,对债权人保护不足。侵权责任法立法中是否应当对此进行相应规定?如何进行规定?等等问题亟待解决。通过对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相关立法和实践进行考察,不难发现通过侵权责任法保护债权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民法学者应当在行为自由和权益保护之间进行衡平考量,并进行类型化研究,从而构建我国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相似文献   

15.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它使得债的效力及于第三人。但如果听任债权人随意行使代位权,会损害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必须在保障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意思自治以及维护交易安全之间进行协调,以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这个基础上,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那就是代位权的行使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我国《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一)》对代位权的行使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要件。通过对这些立法规定进行分析,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6.
日本的医疗合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下 ,引发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既具有违约行为的性质 ,又具有侵权行为的性质 ,即发生“责任竞合”的问题。日本学术界及司法实践 ,对于医疗事故诉讼 ,一般多采用主张违约责任来追究医院或医生的医疗事故责任的方式处理。与追究医院或医生侵权行为责任时由原告患者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不同 ,追究医院或医生违约责任则由债务人医院或医生承担举证责任 ,债务人如果不能证明该违约责任不是由于自己的原因引起的 ,则不能免责 ,这显然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患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17.
动态质押的客体和交付符合物权法的强制要求,较普通动产质押并无不同,应从特定性和交付层面分析质权是否成立。尽管动态质押是担保物权,但质权对出质人的保护侧重于变价后阶段,而非变价前阶段。由于不可分的特性,加之对质押物的抽象约定,动态质押也会产生事后担保过度问题,导致质权人的合法担保权利和债务人的正常经营权利发生冲突。通过简单和补充的合同解释可以解决这一权利冲突,核心是基于交易习惯肯定债务人的法定交还请求权。实质结果是正常的经营权利优先于超额的担保权利,在此过程中质权人不存在损失,债务人因此不需要支付补偿,最终解决了权利冲突。动态质押能够在既有规范体系下得到解释,以实践交易模式为对象的规定会产生限缩金融创新空间的后果,民法典物权编并无必要对动态质押进行明文化规定。  相似文献   

18.
我国传统的合同法理论在责任承担的问题上只注重保护合同从生效到履行阶段 ,即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忽视了合同尚未成立或无效时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给对方带来损失时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为了更加全面和公正的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需要有一种新的责任形态来追究有过错方的责任 ,新《合同法》的第二章将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即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的过程中 ,是违反先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从而确立了我国合同法上的这一制度 ,弥补了合同法学理论的不足 ,这是新合同法的贡献。  相似文献   

19.
关于信贷配给的产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对信贷配给的原因及信贷配给条件下信贷市场的均衡等问题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但是 ,这些研究没有考虑产权、制度以及借款人素质等因素对信贷市场的影响和制约。因此 ,这一理论是不完善的。其实 ,在借贷关系中 ,贷款人作为资金的所有者失去了对资金的控制权和使用权 ,而借款人作为资金的使用者 ,虽不具有对资金的所有权 ,但却拥有资金的控制权和使用权 ,这就导致了一种残缺的产权关系。客观上需要一个完备的制度体系来保护这种残缺产权 ,但现实中仍缺乏这样的制度体系。正是这种产权残缺和制度缺位导致了信贷配给  相似文献   

20.
债务融资常常被看作是缓解股权融资契约中利益冲突的有效手段,然而,债权融资契约本身又会引发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需要进行有效治理。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可以分为两个层次:隐蔽的利益冲突和激发的利益冲突。如果债务融资契约是完全的,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准确地预期到股东(债务人)所有可能采取的危及其利益的行为,从而就可以在签订融资契约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使得股东无法通过机会主义行为转嫁风险、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最优的债务契约治理。但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未来事件的不确定性,人们不可能预见到未来事件的所有可能性状态,因而契约肯定是不完全的。当契约不完全时,许多利益冲突不可能在事前加以解决,相机控制权配置就成为治理债务契约中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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