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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文章首先讨论了保险基金投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然后 ,利用保费收取与保险赔付间的时滞 ,对保险基金投资的总收益和总风险进行了分析 ,建立了考虑承保风险 ,兼顾总收益与总风险的保险基金投资模型 ,并给出了最优投资比例公式 ,这对保险人进行保险基金投资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2.
保险损失补偿是保险人用集中起来的资金对危险共同体成员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体现了财产保险制度的核心职能。在称谓与内涵上,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补偿是履行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行为,在原理与制度上与民法的损害赔偿不同;在协同机制上,保险利益将实际损失限定在合法的利害关系内,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是保险人给付义务在法律与合同上的最大值;在规则体系上,超额保险、重复保险、保险竞合、保险代位等均由损失补偿原则所派生。这些概念、原理、制度共同构筑了损失补偿原则的法理基础与规则体系,确保了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法中发挥奠基性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网约顺风车作为共享经济发展的产物,不同于网约专车、快车模式。私家车从事顺风车业务并不必然导致车辆性质从非营运转变成营运,保险事故责任应当以保险标的危险性显著增加为判断依据。从事网约顺风车业务并未导致车辆危险显著增加,事故损失仍应当由保险公司予以理赔。为了平衡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利益关系,要加重投保人的证明责任,由顺风车车主对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系自用出行与顺路搭载乘客的客观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要创新网约顺风车的保险类型设计,在保持原有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不变的基础上,增加网约顺风车附加运营险,采用UBI差异化车辆保险模式,为网约顺风车业务发展提供完善的保险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4.
雇员忠诚保险属于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是雇员的不忠诚,作为一项品质的忠诚在企业规避风险的过程中被物化。雇员不忠诚导致财产损失风险的大量存在是雇员忠诚保险得以存续的基础。我国雇员忠诚保险的主要内容需符合国家有关财产保险的原则性规定,而其独具特色的条款设计可从五个方面来进行:承保的形式、雇员身份的认定、适用的地区与时间、基本承保责任、保险金额与费率。  相似文献   

5.
机动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业的中流砥柱,但目前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效益不高,其主要原因:市场竞争激烈,费率水平不断下降;经营成本增加,综合费用率不断攀升;承保质量不高,导致出险率提高;伤残鉴定较随意,造成赔付款增加等等。因此,要提高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效益,必须做好以下几点:切实把好保险承保关,积极优化业务结构;应提前介入伤残鉴定,防范随意定残;切实加强医药费监管,实行事故处理前审核制度等等。  相似文献   

6.
本文构建了保险股价波动的个体与整体模型,分析了经营绩效和市场情绪在保险股价波动中的作用。实证表明,保险股价具有自回归特征,短期内不会大幅偏离;保险股价与承保业绩反方向变化,反映了承保业务的周期性;保险股价与上证指数同方向变化而与深成指数反方向变化,反映了保险股大盘股的属性;保险股价易受财政金融政策的冲击,对系统性风险敏感。股价剧烈波动会影响上市保险公司的发展,监管者应引导保险人及时披露信息,上市保险公司则应适时实施股价维护。  相似文献   

7.
本文主要探讨了2002年修改后的我国《保险法》中的重复保险制度,指出了有关制度中的不完善之处,包括重复保险的界定不严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划分不严谨;重复保险的通知义务不明确、责任承担方式不科学和缺失退费条款。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从狭义的方式界定重复保险;商业保险重新划分为损失填补保险与定额给付保险或者将健康和伤害保险从人身保险中抽离出来;明确列出投保人履行通知义务的项目和法律后果、采用连带责任模式和规定合理的重复保险退费标准。  相似文献   

8.
建立在概率论与大数法则基础上的保险经济制度务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前正确预测与评估保险标的危险状况并以此决定是否承保及确定保险费率,借以维持保险业收支平衡。然现代社会中保险标的极具广泛性和复杂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最为了解保险标的状况且通常是最廉价的信息提供者,而保险人自行调查成本高昂又往往难收成效。基于保险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保险经营活动依赖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各国保险立法均将告知义务作为一项基本制度予以明确规定。随着科学技术和保险经营水平不断发展,告知义务制度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发生变化,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亦应适当减轻,以实现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投保人与危险共同体之间利益格局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9.
总括意外伤害保险的法理阐释及其法律结构可借助共享单车保险的个案研究来展开。依保险人的承保方式而言,共享单车意外伤害保险将传统上总括保险的范围从财产保险拓展至人身保险,且有其正当性基础。鉴于意外伤害险较之责任险的优势,为激励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购买总括意外伤害险,应允许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附加以被保险人向其求偿为成就标准的解除条件。同时,共享单车保险既然是总括意外伤害保险,那就只存在一个保险合同,用户骑行数据的传输成功应视为针对该合同履行所附加的条件而非附生效条件。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团体保险,总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不能以保险利益原则为特别生效要件。  相似文献   

10.
再保险 ,即保险人在接受保险业务时 ,根据自身承保能力 ,将超额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承保 ,籍以达到减少自身责任 ,稳定经营的目的。我国目前再保险业的发展已不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的要求。本文就再保险法律规范中有关自留额、法定分保等需要修缮的条款提出了修正建议。  相似文献   

11.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理论基础是保险法上的损失补偿原则和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其法律属性是债权的转移。保险代位求偿权不仅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还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因此使得其成为保险法的一项核心内容。被保险人弃权时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保护是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中一个待完善的问题,而被保险人的弃权行为对保险代位求偿权造成的影响与被保险人弃权的阶段密切相关。本文主要从四个阶段来分别进行分析,即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弃权;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弃权;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偿前弃权;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赔偿后弃权。  相似文献   

12.
英国海上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应告知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 ,对于应告知情况的重要性采用“谨慎保险人”判断标准。在判例法上 ,“谨慎保险人”标准得到补充 ,即还须考虑实际案件中的保险人是否受到未告知的影响。这一主、客观标准在美国、澳大利亚等英美法国家产生了决定性影响。我国《海商法》第 2 2 2条第 1款对重要性的判断只设定了主观标准 ,还须增加一个“谨慎保险人”的客观标准  相似文献   

13.
我国《保险法》第27条的侵权欺诈比第16条的法律行为欺诈对保险人威胁更大。侵权欺诈行为人主观上应限于“直接故意”,客观上须实施了虚构、制造保险事故,虚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的行为。但虚构保险标的、隐瞒抗辩事由、使用欺诈性工具不在其列。在规制措施上,应将虚构事故原因和夸大损失与虚构、制造保险事故做相同处理,允许保险人免除责任,确定解除权的行使不具有溯及力,但对欺诈行为实施后,解除权行使前提起的索赔,保险人得免除责任。当被保险人、受益人为多人时,个别人的欺诈原则上不影响他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
医师责任保险责任触发机制可分为事故发生基础制与索赔基础制两种。为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事故发生基础制中应明确保险事故的含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与保险责任产生之时点,以发现期或报告期限制责任主张之时点;在索赔基础制中应以不同于保险期间的追溯日期限制责任发生之时点,区分不同原因设置扩展报告期以延伸责任主张之时点。我国医师责任保险处于起步阶段,应以索赔基础制为主,承保普遍意义上的医师执业风险;以事故发生基础制为辅,有针对性地为某些特定的医师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15.
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以其所承保的危险向他保险人保险的保险合同。它具有分散风险的作用,但与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相区别。再保险合同一方面离不开原保险合同,另一方面则是独立于原保险合同的。在性质上,再保险合同具有责任保险的性质。  相似文献   

16.
震动保险业界的"福州退保事件"暴露出我国保险代理人的诚信危机,就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代理人的适用问题,我国保险立法尚缺乏明确的规定.诚信原则对保险代理人的适用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保险代理人对投保人的告知、说明义务;二是保险代理人对保险人的忠实义务;三是保险代理人诚实遵守制度的义务.  相似文献   

17.
结合《韩国商法典》第682条有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以及相关的韩国法院的判决,对保险人支付部分保险赔偿金、不足额保险、保险人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给付、保险人现物给付以及再保险等情况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进行深入论述。  相似文献   

18.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超额保险问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日益频繁地出现并困扰着许多法律实务工作者,特别是在我国《保险法》对于超额保险规定不够规范的情形下,这一问题就越发显得十分突出。从一起保险案例谈起,结合国外超额保险法律的经验,剖析超额保险制度的法理基础与立法实践,对如何解决我国超额保险制度问题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19.
不足额保险下,当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保险损失后,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下,取得对第三者的代位追偿权。同时,被保险人也有权就未获得足额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索赔。由于《保险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谁拥有优先索赔权,也没有对不足额保险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益大小的确定依据作明确规定,从而导致了对追偿所得的不同处理意见。作者认为不足额保险下,保险人应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作为确定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益的依据。  相似文献   

20.
在投保人预付保险费后至保险合同成立前的所谓的“保险空白期”内,如何界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以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在各国和地区保险法上已经形成了系统的制度和理论.在归纳各国和地区在保险责任开始问题上形成的立法例、司法判例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以保险责任开始的属性、正式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开始、暂保保险的规则、临时保险制度和追溯保险制度等问题为重点,对保险责任开始的认定标准和法律对保险责任开始的干预规则进行研究,在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立场上,解决“保险空白期”的保险责任承担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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