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在“无偿+诺成+非要式”的契约模式下,“道德义务性质”赠与排除任意撤销权的理论正当性可以得到证成。实务中“道德义务性质”赠与纠纷可类型化为四种,应分别予以处理。离婚协议中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赠与条款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夫妻间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父母对成年子女的赠与原则上不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但促进成年子女婚姻关系缔结的赠与除外;其他亲属间赠与,仅近亲属及长期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间的“扶助”性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  相似文献   

2.
关于促销赠物的法律性质问题,主要有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两种观点,契约说将促销赠物定位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有利于交易安全和维护商家与顾客双方的合法权益,契约说又存在两种分歧,一是认为促销赠物合同为诺成合同,一是认为是实践合同,综观《合同法》第十一章之规定,促销赠物合同为诺成合同更符合立法原意,为此,作为赠与人的商家,在发出购物赠物要约后,一旦顾客购买了符合商家要求的商品,合同即成立,商家必须承担按合同约定给付赠物的义务以及对赠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而受赠人无任何合同义务,同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商家享有撤销权。  相似文献   

3.
从当前婚恋关系双方当事人互赠的财物在婚恋关系结束时应否返还的一般认识着手,指出婚恋中互赠财物行为虽然是目的赠与,但并非只要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人都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所受赠之物。着重论述在赠与方非正常婚恋,即违反法律或违背社会道德的婚恋情形下,赠与财产不应返还或至少不应全部返还的具体情形及其法理依据,强调应对受赠人在违法或违反道德的婚恋中身心健康及其他合法利益受到的损害予以合理的补偿。  相似文献   

4.
论公益捐赠行为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下载免费PDF全文
公益捐赠行为属于捐助行为之一种,它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益捐赠合同除作为其合同主体的捐赠人和受赠人外,还涉及受益人这一公益捐赠合同关系人.同时,合同客体和内容的特殊性反映了这类行为的社会公益性目的.公益捐赠行为的法律涵义决定了它与信托、第三人利益契约和代理法律关系存在着明显差异.通过对此比较分析,可以确定公益捐赠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相似文献   

5.
采用单一视角认定股权赠与效力,影响《民法典》与《公司法》的衔接适用,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有必要以契约法与组织法的双重视角研判股权赠与的效力。股权赠与合同中赠与合意的认定应加入公司治理利益的考量。股权赠与不适用优先购买权规则,其本身不会损害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股权赠与应采公司认可生效主义的股权变动模式,由公司对股权赠与进行合规审查,认可后即完成交付。对于滥用股权赠与规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不发生赠与的法律效力。为防止股东利用股权赠与逃避出资义务,股权赠与完成后应由受赠人履行出资义务,由赠与人承担补充出资责任。  相似文献   

6.
近来,一些商家为了扩大销路,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促销措施,“买一赠一”便是其中较为典型的一种。然而,消费者普遍反映,有些赠品的质量无保证,又投诉无门。与商家理论时,商家则以“这是赠品,概不负责”拒之。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而成立赠与关系要满足两个要件:第一,赠与行为是无偿的,而不得有偿;第二,受赠人应表示接受赠与。然而,“买一赠一”或是有条件的,即购买价值更大的商品,才能接受赠与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的,只不过消费…  相似文献   

7.
世界各国或地区关于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表现出了很大的灵活性和差异性 ,我国理论界对此也产生很大争议 ,本文就结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进行论述 ,阐明我国《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不动产的赠与合同为要式合同  相似文献   

8.
关于赠与合同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为使法律得到妥当的适用,就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解释。本文针对赠与合同在四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一)赠与合同的标的应不限于财产之所有权,而应包括一切可以转移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甚至是利益;(二)赠与合同不应理解为实践性合同,而应理解为诺成性合同;(三)为消除合同法有关条文之间的矛盾,补充法律漏洞,对赠与人之任意撤销权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作目的性限缩之解释;(四)对捐赠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理清赠与合同与捐赠二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救灾捐赠财产的信托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汶川地震后,对庞大的社会捐赠财产的管理和分配便成为重要的法律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信托法规定的赠与制度和信托制度的比较探讨,认为利用信托制度管理和处分捐赠财产,比利用公益捐赠中的赠与制度管理和处分捐赠财产更加有利于救济灾民以及灾后重建的目的。因为依靠公益信托制度自身的受托人义务,最近似原则,宣言信托等规定,便能有效管理、使用和处分救灾捐赠财产。  相似文献   

10.
夏天  小鹿  南溪 《新少年》2023,(Z2):30-33
<正>什么东西可以赠与?在我国民事法律上,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自己的财产,如果是和他人共有的,须经共有人同意方可赠与。赠与的个人财产可以是暂时没有取得而将来可以取得的。  相似文献   

11.
赠与分为待履行的赠与与现实赠与两种.无论待履行的赠与还是现实赠与,都不能被定性为要物合同,这不但是因为交付在赠与中是赠与人的义务,不是一种非义务性的事实,而且是因为要物合同的本质为返还交付物,而赠与导致的是赠与物的永久移转.如果赠与不是要物合同,为确保赠与人的赠与决定是谨慎的,将赠与定性为诺成合同并配备任意撤销权的立法设计并不值得推荐,因为此两种设计有恰好相反的立法假定,相互矛盾.相反,将赠与合同改造为传统的要式合同更有说服力.  相似文献   

12.
赠与合同为典型的无偿合同,无论是将其定性为诺成性或实践性的立法模式,在立法建构中,出于保持双方利益平衡的考虑,对赠与人进行特别保护是一个基本的价值判断,赠与人之撤销权便是这种优遇措施之一。  相似文献   

13.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其共有的不动产赠与未成年子女,但如果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则该赠与行为能否被撤销,受赠人是否有权要求赠与人继续履行赠与协议?由于合同法与婚姻法对于该问题规定不一致,导致审判实务中出现判决不一的情况,不仅影响司法的权威性,也使得该问题变得愈加迷惑。文章在充分论述离婚协议中不动产赠与行为的性质的基础上,认定在当前法律规定下,反悔一方虽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4.
彩票合同有力说主张彩票合同兼具买卖合同与射幸合同双重属性。然而,彩票合同的成立既重视当事人的合意,又强调彩票清洁有效作成及至交付,剥开“购买”、“销售”等立法上与国际“接轨”的外在形式,唯有赠与合同方能彰显彩票发行之始的公益目的,体现彩票的制度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传统上对于彩票合同系赠与合同的理论建构因简单划一而广受批评。事实上,依照彩票资金管理“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彩票合同作为有奖募捐合同可“一分为二”:其一为面向社会大众的格式化募捐合同,其二为针对持票人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后一合同具有射幸特征。在赠与合同的理论框架下,彩票既是证明双层赠与关系成立的凭证,又是彩票发行机构准予彩民兑奖的证券。赠与合同新解有利于保障彩票各方的合法利益,防控彩票发行的道德风险,实现彩票司法的简易高效,促使彩票制度在市场机制下规范、有序、健康地运行。  相似文献   

15.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的规定存在着没有反映出姻亲关系的真实特性、不符合中国父母家产传承或对子女为赠与的习惯、忽视了赠与者对子女配偶将来履行赡养责任的预期等不足之处。为了避免法院在处理父母赠与房产纠纷中或者全有或者全无的不公平结果,应寻求一种更为公平合理的动态处理模式。而《德国民法典》第313条第1款所规定的法律行为基础障碍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借鉴。通过借鉴这一制度中的行为基础事后丧失规则,在我国婚姻法中设立赠与基础丧失规则即赠与行为发生后,由于当事人进行赠与的基础不再存在,此时如果不能合理期待做出无偿给予的一方愿意维持现有的财产关系,法律允许当事人在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对已生效的赠与行为进行调整或解除的规则,应是可行的。其可行性在于这一规则的设立不仅符合我国婚姻法处理家庭关系的立法宗旨,而且也避免了法院在处理当事人未约定、法律也没有相应规范调整的房产赠与问题时的两难处境。在适用时,辅之以一定的限制,即对结婚时间达一定期限且因抚育子女、照料配偶方父母、协助对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不适用赠与基础丧失规则,但受赠人对婚姻破裂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以期达到司法解释所预期的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16.
恋爱或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往往会有赠与另一方大额金钱、房产、钻戒等行为。恋爱关系破裂后,赠与财产的一方往往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要求另一方返还,因没有证据支持,败诉后以不当得利另行起诉或以不当得利提起上诉。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不当得利,在诉讼中都存在着举证和说理困难。恋爱中,一方出于结婚目的而给予另一方大额财产的行为,实质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由于恋爱关系破裂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缔结婚姻,则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成就,原告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该合同,要求被告返还所得利益。  相似文献   

17.
编辑同志:我和杜某曾是好友,且都是经营服装的个体户。2005年2月,杜某因生意周转之需,向我借款6000元。我考虑自己资金充足,加上杜某以前曾帮助过我,我一直无从报答,便当即表示此款作为资助,不用偿还。杜某则一再表示要还。2005年6月,杜某还执意向我还过2000元。不久前,我们之间由于争做生意而产生矛盾且无法调和,我遂要求杜某返还剩下的4000元,杜某则以我曾经声明资助、形成了赠与关系为由拒绝。请问:我究竟是否有权要求杜某还款?利筱利筱同志: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小三”问题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由此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值得我们深思。其中,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赠与婚姻第三者财物是否有效的问题在法学界尚未形成定论;而从各级法院的判决来看,相同案件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混乱局面。笔者认为,可借鉴德国最高院的类似判例,依《物权法》规定,并具体分析当事人赠与财物的动机进而判断赠与合同的有效与否。  相似文献   

19.
赠与合同撤销权制度与民法规定的一般撤销权制度是有区别的。与我国相比,韩国《民法典》规定的赠与合同撤销权方面的规定比较完善。由于我国与韩国都属于东方文化的国家,因此韩国法规定的任意撤销权的限制范围、任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亲属忘恩负义行为的撤销权和赠与人穷困状态下的撤销权对我国立法更具有其借鉴与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20.
婚前财产赠与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但社会主义中国现行法尚未规范,当事者于纠纷时往往任意私力救济,造成社会关系震荡。这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不洽,因而应规制婚前财产赠与。立法应立足本国实际并参酌大陆资本主义国家立法之先进经验,对婚前财产赠与性质、返还请求权、适用范围及行使方式等予以妥善规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