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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结构与立法原意——“人大释法”的法律技艺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本文分析了香港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三次解释中所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本解释、结构解释和立法原意解释等。文章强调"人大释法"在娴熟地采用这些法律解释方法时对法理学说的运用。文章指出,在居港权案中,特区终审法院与人大释法在法律解释方法上的分歧主要在于确定体现立法原意的权威本文的过程中,究竟是采取程序主义的形式审查,还是实质主义的意图推定,这不仅是法律解释方法的不同,而且是法理学说和政治立场的不同。在此基础上,文章批评了立法者不适宜解释法律的流行偏见,呼吁将基本法纳入到国家宪政体制中来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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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解释的语境中,解释学转向使解释从人文科学的方法论转变为意义的创生方式,使对立法者原意的历史追寻成为虚无飘渺的幻相,然而,相对主义的历史解释又遭遇到严格法治主义的质疑,从而使历史解释处于客观主义和相对主义的夹缝中。立足于法律解释学的本体论立场,历史解释中的历史是效果历史,历史解释中的解释为独断型解释,历史解释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立法历史的批判性运用,探究立法过程中规范价值的当下意义。尽管,历史解释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是出于对民主价值的维护和立法者权威的尊重,然而,通过对民主命题进行重新解读,我们可以为动态性的历史解释进行辩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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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问题研究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问题研究张志铭自1949年以来,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就法律解释的问题先后作出过多次规定。1949年9月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中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有权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1954年宪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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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内地与澳门的政治体制不同,决定了立法制度的差异.对行政法规的立法依据究竟是否可以宪法作为立法依据,还是必须以法律为立法依据,在内地的立法法中尚有争论,但在澳门立法法中清楚地规定既可依基本法,也可依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对行政法规规范的范围,在内地的立法法中行政法规并没有保留的事项,在澳门立法法中行政法规有保留的事项.对行政法规的地位,在内地立法法中法律优先原则是绝对的;在澳门是相对的,需要先服从基本法的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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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对制宪者原意的探求,不应局限于制宪者在当时的意思,而应探求制宪者处于今日之社会情势下所应有之认知。法官在解释宪法之时,通常会杂糅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一般的法律解释方法。但另一方面,由于宪法裁判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裁判的特殊性,为了维护司法审查的正当性,宪法判断又有宪法判断回避、合宪性解释、适用违宪等特有的原则和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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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部门法关系命题的困境是如何摆正宪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关系.这种困境的根源在于对法律体系概念的误读.该命题的实质是宪法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要理解这一命题,始须引入"法秩序"概念.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明白宪法与部门法关系命题的解决方案在于宪法实现和宪法解释.宪法与部门法关系命题再次凸显了宪法的纯粹性和开放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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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法》第7条、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都是有权立法的主体,但都没有明确界定"基本法律"与"法律"的范围与界线,致使两者的立法权限和关系模糊,与法制统一原则相悖。本文通过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来源、性质、范围的分析和梳理,说明"基本法律"与"法律"在性质、内容范围及其效力等级上是不同的,从而具体分析其中立法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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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山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6(3):97-101
任何形式的法律体系都包含着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机制,一般而言,追究法律责任必须以法律义务的明确界定为前提,而法律义务的设定又必须以行为能力的假定作为最为重要的基础。立法者之所以不能承担法律责任是因为:界定立法者立法能力的不可能性与认定立法者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可能性。《立法法》上的义务性规范对于约束立法行为依然是有意义的,它们是对立法行为进行职业道德评价或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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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实践中的诸多例外要求对其作出妥当的体系解释。回应例外的方法论基础在于准确认识规范和现实的关系,政治实践应当保有必要的功能空间。《立法法》第8条包含三组性质不同的关系,应当对该条进行区分式处理。两种形式的法律授权可以作为区分工具,法律授权的严格程度应当与立法事项的专属程度相匹配。三组关系中的立法主体在区分式处理后享有不同的立法空间,但《立法法》第8条仍能以“调整性理念”的形式发挥约束作用。后续研究应当对具体的专属立法事项进行体系化整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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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者在司法过程中的任务就是要把抽象概括的法律运用到具体特定的个案中,然而无论法律制定的多么周祥,它与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也不可能天然吻合,在立法过程中被立法者浑然不觉的法律自身的漏洞、歧义、冲突、矛盾,无论其潜伏期有多长,迟早会在司法过程中暴露出来,司法者必须借助于某种技术来弥合它们,这就是法律解释.[1] 一、法律解释的必然性分析——问题的提出 从整个国家权力制度结构的原初设计上来看,法律解释并没有受到高度的重视.马克瓦德就曾经问道:"解释学是一门艺术,即从文本中得出其中没有的东西.问题在于:既然有了文本,还要法律解释干什么?"[2]但是.司法实践的发展却使得法律解释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不断被人们发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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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是一个灵活多变且颇具有争议的概念,看似清晰,实则不清。立法目的解释涉及法律适用的根本性问题,如果法官就立法目的无法达成一致,必然影响类案类判的裁判逻辑,消解法秩序的统一。立法目的可以类分为直接立法目的、隐藏立法目的与整体立法目三种类型。法律文本是获取立法目的最直接、最有效论据,规范主义下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文本所体现的立法目的。法律文本的荒谬是隐藏立法目的运用的前提,隐藏立法目的是立法者的规范目的,具有纠正法律文本荒谬的功能,可借由法律体系推定与通过立法史查找,在缺乏相关论据时,法官可对立法目的想象性重构。立法目的条款是法定的立法目的,用来表明立法者制定整部法律的精神与目标,具有外在体系的形式特征,但本质上仍属于内在体系的范畴,具有抽象性、开放性与评价性特征,多用来价值宣示,缺乏规范的逻辑结构。立法目的条款司法适用可类型化为作为法律解释的“目的要素”、作为规范目的解释恰当与否的“判断标准”,以及作为法律漏洞的“填补工具”等场景,并且应当遵循目的层次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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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价值理念的彰显——从程序视角看立法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立法法的颁布施行 ,不仅对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有着重要意义 ,而且是我国加强程序立法的体现。整部立法法彰现了公正、民主、效率的程序价值理念 ,是我国程序法制建设中又一部里程碑式的法案。本文在中国程序化法制阶段的背景下 ,采取程序的视角 ,从立法法总则中的“法定程序”原则 ,分则中的立法权限划分、立法程序、立法解释及法律监督程序设计入手 ,分析了蕴涵其中的程序价值理念 ,指出了立法法中程序制度的一些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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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的方法论辩证——兼论社会学解释方法应当作为宪法解释的首选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文本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是宪法解释方法重要性的现实基础.原意主义解释方法诉求制宪者的权威,但每个人无法回避的"历史前理解"使其难以厘清个人理解和制宪者意图的清晰界限;文本主义解释方法关注文本的通常含义,但其始终是以不致产生荒谬结果为前提的.社会对宪法解释所产生的社会效果的认同是衡量宪法解释方法优劣的首要标准.社会学解释方法正是在这种理念下应运而生,这是其成为宪法解释首选方法的内在缘由,同时,宪法的政治属性和最高性是决定社会学解释应当作为宪法解释首选方法的外在条件.社会学解释方法虽赋予释宪者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其是在遵循"法律解释共同体"的内部规则和解释传统的过程中作出的,故其结果并不是主观的,而是客观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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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霞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5(3):41-43,52
<立法法>中关于法律解释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的合法性问题提出了挑战.文章认为<立法法>中的法律解释等同于立法解释,<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为司法解释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学界当下的关注点不应再对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存疑,而应将重心放在如何合法行使司法解释权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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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0(2):40-43
"8.13批复"①所引发的关于"宪法司法化"的讨论已成为宪法学者甚至整个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而最高人民法院是否有权解释宪法无疑是争议的焦点所在.从我国宪法解释的现状看,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宪法和法律过程中对宪法进行个案和附带性质的解释已是一个客观现象,所以,真正有意义的问题不是宪法需不需要、应不应该司法解释,而是如何立足于当下国情规范进行.只有将其存在的合理性上升为合法性(合宪性),才能充分实现其应有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并且,就其价值取向而言,宪法司法解释无疑真正符合宪政的逻辑进路从范例到惯例的过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