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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都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先期违约而设立的,两种制度在各自法系的实践中都取得了相应的司法实效。中国《合同法》同时规定两种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兼采两大体系的优点,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然而由于两种制度所固有的矛盾和冲突,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难以避免。本文通过对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的比较分析,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合同法》中所存在的问题,宜用预期违约制度吸收不安抗辩权,重构出最适合中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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渊源并成熟于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通过赋予即时诉权实现了对债权人一方的积极保护。中国合同法在继承大陆法中传统的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同时吸纳了这一制度,体现了立法上的务实精神。但不容忽视的是,在中国成文法体例下,要在实践中充分发挥这一功能,该制度还需要在预期拒绝履行构成预期违约的时间,预期违约的效力,预期拒绝履行的撤销条件、方式、后果等方面做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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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预期违约制度,具有重大意义。由于立法条文过于简单和概括,为了该制度在实践中得到正确适用,本文从预期违约的来源、概念界定、表现形态、具体规则上对预期违约制度进行探讨;并对预期违约制度和大陆法系中的不安抗辩进行比较和分析;最后作者对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立法提出了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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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合同法的规则,不安抗辩是大陆法系为预防因情势变更致一方遭受损害而定立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两者都作出了规定,它们与学者最初的立法设想基本一致,但不乏出入之处,与传统民法上的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制度也不完全相同。这两个本就分属于不同法系的理论有相似、有区别,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之中,可见,《合同法》充分借鉴了各国立法的经验,已成为一大特色。一、英美法的预期违约理论和大陆法的不安抗辩制度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指的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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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视域下,违约行为出现了先前和向后扩张的态势,必然导致根本违约形态的拓展.不同法系对于投保人违反先合同告之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经历了债法的改革及学理上的争鸣.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若违反了先合同告之义务,致使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丧失,而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场合,能否构成根本违约?判断标准是什么?在实务中张某保险合同告之义务案引发了笔者构建缔约过失根本违约的思考.缔约过失根本违约的提出是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判断标准包括合同有效成立、投保人违反的是先合同告之义务、投保人违反先合同告之义务造成严重损害致使保险人合同目的落空、投保人须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及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先合同告之义务不知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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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合同订立后履行过程中,由于经营者延迟履行,会导致消费者不能按时收到所购买的商品,造成了诸多不便。电子商务是远程交易,消费者不能实际接触货物,因此在认购商品并发出货款后,经常出现实际交付的商品与预期不一致的情形。在电子商务中还涉及到一个特殊的主体,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尽管它并非真正的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但又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方。因此,在经营者违约的情况下,涉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以上这些问题可归纳为网络消费合同不适当履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对此,我国法律应规定经营者及时处理信息的义务,确立适当的最长履行期限和冷却期,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地位、义务,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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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的发生在转让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了复杂的利益关系。由于债权让与合同的订立不需要债务人的参与及同意,但在履行时却往往给债务人增加一些额外负担,因此,加强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是完善债权让与制度的重要方面。我国《合同法》对此仅在抗辩权和抵消权上有所涉及,由于其涵盖内容的局限,在实务中往往发生对债务人的利益保护不足的情况。从立法宗旨上看,受让人即使不知抗辩权或抵消权的存在,也不应影响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此项权利;受让人因此受有损失的,应在债权让与合同中予以解决。对于给债务人增加的履行费用,应由让与人承担,但当事人间有约定的从约定,该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表见让与制度的借鉴,则使法律对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利益的保护显得更加周延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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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2015,(8)
"民主联盟可靠论"是国际关系学"民主理论家族"中的新成员。它认为,民主制度可以缓解国际无政府状态中履行联盟承诺的难题,民主国家做出的联盟承诺更加可靠。其具体表现是:与含有专制国家的联盟相比,民主国家之间的联盟更加持久。因为民主国家的领导人受到的制度约束较高、政策制定的灵活性较低、国内施加的违约成本较高,并且具有遵守契约的文化规范。但是,正如其批评者所指出的,民主联盟可靠论采用了一种不准确的方法来衡量联盟承诺的可靠性,即以联盟持续时间代替联盟成员履行联盟承诺的实际行为;过于强调民主制度的优点,而忽视了民主制度的缺点,如委托—代理难题、适应国际环境变化的能力相对较弱和使用武力的难题。这些缺点使民主国家比专制国家更不可能履行联盟承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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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救济的主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明确规定了这种违约救济形式.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是使守约方处于合同得到履行时的状态,但并未考虑到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的经济状况,且违约方实施违约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也不会影响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因此在机会违约中,即使守约方赔偿损失后依然可以保留剩余违约获益.加之受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守约方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远远小于其因违约所丧失的可得利益,因此守约方经常处于无法获得充分补偿的风险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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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公共事务的管理应看成是一种治理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一个比地方政府范围更大的对话空间,政治认同正是这个空间中联系地方政府与社会公众的纽带。现代意义上的政治认同是社会公众基于对地方政府的信任而对其权威的认同,是作为政府社会资本的政治认同,是区别于传统政治认同而存在的,它为地方政府职能的履行提供了秩序保障、技术支持与制度保障。政治认同有利于规范社会公众行为,提高自治能力;有利于社会公众对政府的合理预期,促进合作。政治认同是降低社会治理成本、营造和谐的政治环境的基础,是提高地方政府绩效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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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合同作为一种不同于邮寄服务合同的新型合同,理应受 《合同法》 等民事立法的调整.寄件人和收件人对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不履约行为,享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收件人作为利益第三人,只有在寄件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请求权时,方可独立行使请求权.当出现不可抗力、 寄递物品的自然性质、 寄件人和收件人的过错或其他免责事由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在快递服务合同中,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债务之外,违约损害赔偿应遵循限额赔偿,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保价制度来排除其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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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政府组织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的角色定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非政府组织是非政府性质的公共机构和组织实体,是介于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一种社会组织,它为社会提供各种政府行政机关难以做到的公共服务。在我国,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委托”和“替代”这两种方式来实现其履行部分公共职能的目标。非政府组织履行部分公共职能将在新世纪呈普遍化的趋势,也将是我国当前改革政府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实现高效制度模式和管理模式的新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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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因违约解除合同并不影响非违约方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对于因违约解除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和范围,合同法并无明确规定.对此,无论学理上还是比较法上均存在着可得利益范围和信赖利益范围的分歧.根据违约解除溯及力的规定及其理论,继续性合同解除原则只向将来发生效力,合同解除损害赔偿范围也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种类确定,非继续性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其损害赔偿的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继续性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对解除前已经履行的部分,其损害赔偿的范围为履行利益的损失;对未履行的部分,其损害赔偿的范围为信赖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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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全面、正确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得到的财产利益 ,其损失是违约所致损害的一部分。与实际损失相比较 ,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与赔偿数额的确定较为复杂 ,如何确定可得利益的损失 ,可从可得利益的构成入手 ,分析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理由和原则 ,并对实践操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提出了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