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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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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正当性理论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学术界已形成通说的生态补偿正当性理论有环境资源价值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和外部性理论。鉴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效益或生态服务功能无法予以科学确定,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对各类大规模开发行为的禁止或限制到底是为了"防止损害"还是"增进利益"难以界定,生态补偿的一般正当性理论在解释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上存在论证缺陷,难以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的正当性提供支撑。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是伴随我国主体功能区划战略的实施而出现的新兴事物,它实质上是土地用途管制下的行政补偿。行政补偿理论、土地发展权理论及特别牺牲理论是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的正当性依据。  相似文献   

2.
我国区域生态补偿机制下的主体功能区划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作为国家新的区域管理模式,主体功能区划的基本原则会深化不同区域之间利益的不平衡.笔者从产业、人口迁移和公共服务支出等三个层面对不平衡性产生的机理进行阐述,进而认为主体功能区划的顺利实施必须依赖于完备的区域间利益平衡机制,而生态补偿正是这些机制中的重要内容.生态补偿是诸多具有尺度性、区域性特征的政策、手段和方法的集合,针对不同主体其操作的原则和路径是不尽相同的.因此,笔者尝试性的针对主体功能区的特点,以平衡区域间生态、环境和经济利益为目标,设计切实可行的主体功能区间的生态补偿实施路径.从区域和局地两个层面,以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为基础,构建区域生态补偿体系,最后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3.
生态补偿机制与区域协调发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社会总产品既包括物质产品也包括生态服务,生态再生产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产生了以物质产品生产功能为主和以生态服务功能为主的区域分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在物质产品与生态服务之间建立起等价交换的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制度安排为生态建设者和受益者、生态破坏者与修复者之间构建一个"虚拟市场",为不同主体功能区域之间搭建起合理分工、协调发展的制度架构.  相似文献   

4.
油气资源开发在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可能对生态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明确油气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客体,是实施油气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先决条件。从法学层面定义生态补偿,按照补偿行为的相对性将主体分为应当支付补偿的主体、接受补偿的主体和具体实施补偿行为的主体。国家、企业法人是油气开发生态补偿主体,而自然人目前不能成为补偿主体;油气资源区居民成为受偿主体也即补偿对象;油气资源区政府作为实施主体是嫁接前两者的桥梁;客体为实施生态补偿的行为而非油气资源本身或者自然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5.
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补偿主体不必然是实施主体、接受主体不必然是受偿主体、受偿主体不必然是申诉主体,国家不是唯一的补偿主体、受偿主体或监督主体。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利益,利益的表现形态既包括作为国家、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的"人",还可以是生态环境。生态补偿是对生态利益、经济利益的均衡,生态补偿不等同于生态赔偿。  相似文献   

6.
西部作为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区、生态脆弱区、资源输出区和国家重大生态建设工程实施区,建立和实施西部生态补偿机制,是加强西部生态建设和强化西部生态功能专业化服务的必由之路。西部生态补偿理论基础有生态功能区划理论、自然资本理论、生态系统服务理论和自然正义理论等,包括国家补偿、区域和流域补偿、自力补偿三个层次。西部生态补偿利益关系内在联系的理性分析是西部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构建的基础,三层次协同发展是西部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7.
油气资源开发过程扰动资源开采地的原始地质地貌和水文情况,成为影响油气产区生态环境的主要因素之一。当前,我国油气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健全、补偿主体界定不清、补偿客体未统一、补偿标准有局限、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受限等问题。为此,可以通过完善油气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体系、从补偿给付主体和补偿接受主体以及补偿实施主体三方面明确补偿主体、确认补偿客体为水土环境生态利益、依据油田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面积折损的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计算补偿标准、拓宽补偿途径等措施,进一步优化我国的油气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8.
区域生态补偿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态补偿机制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区域生态补偿蕴含了公平、效益和俱乐部效应的法律理念,制度上能够保障生态建设地区的生存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在区域生态补偿制度中,应认真界定区域生态补偿主体,处理好资金转移支付和协调好区域关系。  相似文献   

9.
对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认识的混乱,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实践及制度完善。明确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正确认识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前提。抑损性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政府(流域生态补偿费的征收主体)和受益者(流域资源的开发利用者),增益性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政府(流域生态补偿的实施主体)和贡献者(为流域生态恢复与改善作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立法确立政府在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其在流域生态补偿中的协调作用,满足受益者的流域资源开发利用需求,调动贡献者的流域生态保护积极性,建立以行政权为核心的良性互动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体系,有助于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0.
新疆重点生态功能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并且生态环境脆弱,是影响国家生态安全、经济安全、边疆安全及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特殊地区。文章在分析新疆重点生态功能区及生态补偿状况的基础上,构建面板数据模型实证分析新疆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经济效应。研究发现:生态补偿对新疆重点生态功能区经济发展虽在一定程度有促进作用,促进了居民收入的增加,但影响不显著,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和退牧还草补偿可以增加居民收入,退耕还林生态补偿导致居民收入减少,生态补偿"组合体"、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退耕还林补偿、退牧还草补偿的"城镇"效应挤占"农村"效应。因此,需建立生态补偿主体的多元化、生态补偿方式的多样化格局以及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才能更好地促进新疆产业发展与生态平衡的双赢。  相似文献   

11.
京津冀生态补偿事关冀西北生态功能区建设与发展,事关能否为京津冀提供足够的生态空间和良好的生态服务,对构建以首都为核心的京津冀城市群、打造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新的支撑带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京津冀生态补偿的必要性及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立足京津冀自然区域与行政区划特点,提出了加快生态服务价值评估研究,推进生态补偿立法进程,加大纵向补偿投入,给予政策倾斜,推进横向补偿,培育生态产品与服务交易市场等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2.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江苏沿海分布着重要生态功能区,沿海开发中生态补偿的主要类型为自然保护区与海滨湿地补偿。生态补偿方式包括资金补偿、技术补偿、生态移民和建立绿色账户等。生态补偿标准的下限为生态保护者的投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成本,上限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重点要以生态红利(现金)直接补偿给保护生态环境的个人、企业和政府。  相似文献   

13.
建立海岛生态补偿机制是无居民海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和促进海岛资源永续利用的重要保障。运用无居民海岛生态补偿利益主体非对称性演化博弈分析的复制动态模型,重点探讨利益相关主体间的行为及相互影响的动态演变过程,讨论演化参数结果的稳定性。结果表明:双方博弈策略的选择很大程度依赖于系统初始状态,并与博弈双方支付矩阵的关键参数变化有关;利益群体各决策选择的比例是稳定均衡策略的重要决定因素,增加无居民海岛生态补偿利益主体选择“保护”和“补偿”策略的比例,可加快稳定均衡策略的有效形成;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利益主体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有利于实现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共赢。  相似文献   

14.
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是以土地受限农户为补偿对象的行政补偿,结合规范及实践分析,补偿原则现行定位为相当补偿原则。然而,在补偿原则定位不准确的情况下,在实际实施中相当补偿原则面临诸多问题,其表现为:从补偿目标上看,相当补偿原则强调“形式公平”,偏离了全面补偿受限农户的目标,没有覆盖农户实际的生产损失。从补偿范围上看,相当补偿的范围和土地增值收益相抵触,无法涵盖土地增值收益损失。从补偿功能上看,相当补偿原则制约限权功能的实现,难以有效回应风险预防的任务要求。相比之下,完全补偿原则契合“实质公平”补偿目标,补偿范围包含土地增值收益,并能充分发挥行政补偿的限权及规制功能,符合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的应然定位。为扭转补偿困境,应当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将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原则定位调整为完全补偿原则。  相似文献   

15.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一种较好协调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各方利益关系、缓解流域用水主体间各种矛盾的法律制度,但存在立法严重滞后于流域补偿实践、分散立法模式欠缺治理整合的能力以及区域立法缺位造成整体性治理效能不足等方面的缺陷。因此,首先应强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在宪法和环境基本法中的地位;其次,修改并完善水资源利用类法律和其他部门法,如将生态环境利益纳入刑法的规范和调整范畴,进而对相关条款进行立法完善;再次,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专门性立法;最后,推进区域立法为流域内省际合作设置稳定框架,从而最终形成中央立法、区域立法、地方立法构成的多层次、多元化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6.
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态补偿在我国有一定的历史,但一直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建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首先应准确界定概念,还应遵循一定的原则,注意相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才能缓解日益严峻的资源环境形势。生态补偿制度是一种为改善、维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通过经济、法律等手段调整利益相关者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达到环境利益均衡,促进环境公平、正义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制度。构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时应坚持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相结合原则,在此基础上还应合理界定补偿主体,实行政府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补偿制度,完善生态补偿税费制度,从而达到环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7.
长江流域主体功能区建设补偿机制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基于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长江流域区域补偿应以流域可持续发展理论、区域协调与主体功能区理论和区域补偿体系理论为基础,整合生态补偿、农业补偿和特殊补偿三方面内涵和类型,形成综合性的统一体系。区域补偿标准应主要包括直接损失、机会成本、生态环境建设投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价值及缩小区域差距的特殊补偿,并考虑国家和重点开发区域的补偿能力。补偿模式主要包括纵向补偿、横向补偿和市场补偿三种模式,另外还应对区域补偿的保障措施如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进行调整和重构。  相似文献   

18.
运用定性分析法在分析耕地保护相关利益主体损益关系的基础上,探讨耕地保护生态补偿作用机理及我国耕地保护生态补偿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指出生态保护和补偿可以通过人工干预加速耕地生态系统功能的恢复,以达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并进一步提出了建立耕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的具体措施:明确被征耕地生态补偿的范围和内容,调节好相关利益主体损益分配;强化公众的耕地保护意识,建立耕地保护生态补偿社会共担机制;建立多元化的耕地保护生态补偿方式,拓宽耕地保护生态补偿资金筹措渠道;建立耕地生态价值损失考核体系,推进耕地保护法治化进程等。  相似文献   

19.
农田生态补偿作为政府再分配的一个环节,是政府为协调各经济主体利益平衡的主要手段,其相关利益群体的准确界定和关系分析是农田生态补偿工作推进的基础和前提。在广泛查阅和梳理国内外农田生态补偿理论和实践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了农田生态补偿的研究框架,从农田生态补偿标准——农田生态补偿方式偏好与模式选择——区域农田生态补偿转移等四个农田生态补偿工作的环节出发,分别对参与研究框架的各环节相关利益群体概念进行界定和相互关系展开分析。研究明确了农田生态补偿的利益相关群体关系,可为政府协调农田生态补偿各方利益提供初步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20.
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补偿体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总结我国生态补偿和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研究的基础上,从水土流失和流域治理的角度,对流域生态-经济过程时空尺度特征进行了系统分析,结合重庆市土壤侵蚀区域特征,认为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应包括保持和涵养水源、保护和改良土壤、维持生物多样性、环境保护4个方面13项功能;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补偿体系包括流域生态补偿、单一资源要素生态补偿两个方面9种补偿类型,与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相关的工作如重点水土保持功能区划分、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评价指标建立和水土保持生态补偿试点应尽快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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