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近日看到一则案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在未取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变更19个工作岗位由标准工时制为不定时工时制,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了申请。因为工时制的变更,职工刘某等人的加班工资一分钱都没拿到,他们认为劳动保障部门存在过错,做出了错误的行政行为,便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劳动者的做法是否明智?工时制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可  相似文献   

2.
一些用人单位因自身生产经营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经行政许可实行了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度。在当前跨地区外包逐渐增多的情况下,外包关系中如何适用特殊工时制度、特殊工时制度是否可以在异地适用、如何跨地区进行监管等问题逐步显现。本文试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案例入手,提出外包公司不能适用发包公司获批的特殊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跨地区适用获批的特殊工时制度等观点,并就如何对异地适用的特殊工时制度实行跨地区监管进行了初步阐述。  相似文献   

3.
<正>本刊2012年第8期刊登了陈伟忠同志《法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理性审查合法吗》的文章,文章认为,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内容合理性审查是不合法的,搞乱了企业正常的民主管理秩序。笔者认为,陈文的理解是片面的。首先,《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也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出了专门规范,即  相似文献   

4.
7月31日.泸州市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科接到叙永县汽车客运站员工举报,称所在用人单位至今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接到举报后,监察人员当天即赶到叙永县调查处理。经查,该汽车客运站共有员工33人.至今未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属实。随即市劳动保障局,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合同法》对该用人单位下发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在8月底前与33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支付33名员工今年2-7月的双倍工资。  相似文献   

5.
案情简介刘某于2010年8月到某用人单位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7月,刘某因工死亡。2011年11月,刘某之妻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无果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争议焦点刘某的近亲属或继承人追索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劳动仲裁机构是否应当受理并支持?  相似文献   

6.
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缺失 ——劳动争议处理的立法缺陷。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了有限的一裁终局制.但适用范围有限.并未从改变“一裁两审”和“先裁后审”的争议处理机制。并且.由于仲裁机构没有实施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的权力.导致当事用人单位有充裕的时间隐匿、转移财产.从而使仲裁裁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该立法的本意是使仲裁成为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充分利用劳动仲裁部门熟悉劳动法律规范的优势.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并能有效地得到法院的司法监督和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7.
任澜 《劳动世界》2020,(8):11-11,14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解除权事关核心利益。劳动关系解除在现实中极易诱发劳动争议,本文通过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案件分析,总结了用人单位解除权行使中面临的问题,并对解决这些困境的方法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8.
前不久,一些媒体报道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情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在未取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变更包括劳动者刘某所在职位等19个工作岗位,由以前的标准工时制变为不定时工时制。劳动部门批准了其申请。刘某等人本以为能够获得客观的加班工资,却因为工时制的变更而变得一分都没有。故刘某等  相似文献   

9.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的执法检查中,发现我国劳务派遣用工存在被部分单位滥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损两大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在今后的立法修正中应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明确"三性"岗位认定标准和程序,建立身份转换制度等。此外,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同工同酬、社会保险等问题,也应作出更严谨完善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5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39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  相似文献   

11.
<正>案情简介赵某系某公司的职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向赵某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该劳动合同书除载有法定内容外,还附加了有关赵某在职期间违反劳动纪律情节的表述。赵某随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撤销该终止劳动  相似文献   

12.
【案例】:杨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7月25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仲裁裁决。杨某不服该裁决,于2008年7月31日向某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提成  相似文献   

13.
<正>案情简介申请人刘某于1988年与甲银行建立劳动关系,2008年11月1日甲银行与刘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某从事保安岗位工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刘某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但是该综合计算工时制并没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许可。甲银行安排刘某上班12小时,休息24小时。因甲银行没有支付过刘某加班工资,双方产生了争议,刘某将甲银行诉至仲裁委。庭审中,刘某主张,他的工作时间已经超出标准工作时  相似文献   

14.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5.
正许多劳动者在工作中,难免与用人单位因工资、保险、辞职、辞退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应当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许多劳动者在想依法维权时因不知从何着手而茫然无措。现就有关维权的程序作一简要介绍。首先,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以求达成和解。但是,需由双方自觉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如果用人单位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即不能久调不决。另外,即使调解成功,调解协议也无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第三,如果协商和调解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相似文献   

16.
张立杰 《中国劳动》2012,(10):53-54
案情简介■贾某,女,出生日期为1958年1月2日,于2010年5月13日在某物业公司工作时摔伤。2011年5月,贾某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查,认为贾某发生事故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贾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人社局不能依据职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能否受理的条件,而是应当以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能否受理的判断标准,并据此向人社局发出《司法建议书》。人社局遂自行撤销了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重新审理。争议焦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对象?  相似文献   

17.
问:印某入职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两个月前印某因社保等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并申请了劳动仲裁,由于劳动仲裁部门逾期没有作出裁决,印某就向法院起诉了。为了证明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印某提供两位工友的书面证言。案件开庭之前,法院要印某通知他们出庭作证,说如果他们不出庭作证将对印某很  相似文献   

18.
现行法律框架下允许双(多)重劳动关系并存吗?并存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否会有不同呢?其中一个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后应如何认定处理呢?本期以案论法即通过对两个双重劳动关系争议案件的讨论探寻上述问题的解答。  相似文献   

19.
劳动争议是一个泛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发生纠纷的概念。从程序启动的角度讲,通常一个案件是以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为根据而启动程序。由此可见,一个劳动争议案件是否能够真正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并依劳动争议程序法解决,取决于劳动实体法和劳动争议程序法的规定,为此,确定劳动争议案由就成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2008年4月  相似文献   

20.
<正>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首次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具体业务工作列入十八大报告内容,这充分表明党和国家高层领导对劳动关系领域的重视和期待。■现阶段劳动争议调处呈现的新特点一是劳动关系总体保持和谐稳定,但劳动关系领域中的一些突出矛盾依然存在。一些用人单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近几年统计表明,每年仍以一定的速度快速增长。2013年,镇江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