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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陈艳 《职业》2016,(19):34-34
1.双倍工资罚则设置的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负有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者也应积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2.
石井川  王景龙  曲涛 《职业》2013,(31):61-6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2009年开始实施,其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劳动者劳动合同签约率低这个问题,起到了很大的监督作用。但“我行我素”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又到一年清算“双倍工资”的时候了,用人单位如何处理“双倍工资”的问题呢?  相似文献   

3.
范战江 《职业》2003,(11):44-45
对员工进行职务、岗位与工资的调整,是个比较敏感的话题,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关心的问题。《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这就是说,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制定员工职薪升降、岗变薪变的规章制度,并依据其对员工的职、岗、薪进行管理。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职、岗、薪的实现方式  相似文献   

4.
劳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确立了劳动关系,就能够享受各项劳动权益,试用期也不例外。 获得工资报酬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这里所说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若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规定休假,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故意拖欠和非法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相似文献   

5.
目前,相当多的劳动争议案件都是由于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了相应的处理,劳动者不服而引发的。在此类案件中,单位的规章制度往往会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所以,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必须仔细考虑,尽量降低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6.
王妹  景洁 《现代交际》2010,(5):13-14
依法解决工资支付问题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实利益,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重中之重,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本文通过和谐对工资支付中国家立法不完善,用人单位为牟取暴利和劳动者自身维权意识不强等原因所造成的拖欠和克扣工资等违法现象进行剖析,并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通过完善立法,用人单位自律和劳动者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等措施,杜绝恶意欠薪现象的发生,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7.
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创设的"二倍工资"规则,应把握其立法本意与"二倍工资"责任的法律属性。在适用时,不宜一味严格遵循条文内容,不宜所有情况下都让用人单位承担"二倍工资"责任。对于劳动者"劳动碰瓷",恶意利用"二倍工资"规则,向用人单位牟取不正当利益时,若用人单位尽到了诚实磋商义务,则无需承担"二倍工资"责任,否则有违立法本意、诚实信用原则,会损害经济效率与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8.
颜梅生 《职业》2014,(34):68-68
编辑同志: 近日,公司以我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决定将我解聘。我表示同意,但因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每月双倍工资。公司却说,我的书面劳动合同,已经由同我一同入职、与我关系密切的同事李某代签,应当视为彼此存在书面劳动合同。但我并没有授权或委托过任何人代签,因此我多次提出异议,无奈公司却一再置之不理。  相似文献   

9.
姚心红 《现代妇女》2014,(7):151-151
劳动报酬权是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社会活动的最低限度生活需求的一项基本生存权,是社会权的范畴。解决工资问题,一方面要通过宣导尊重劳动者的生存发展权的理念和精神;另一方面要通过制度来约束用人单位的行为,工资法律制度的正义性目前在我国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各方面的情况综合考虑,建立完善的工资法律制度,保证这一制度的正义性,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10.
庄严 《职业》2008,(7):27-27
员工因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原因而离开用人单位的行为,产生了员工的流动。与之相对应,用人单位针对员工的流动也采取了种种管理措施。在实践中,大量的劳动争议在此过程中发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不仅存在于员工入职时,也存在于离职时。妥善处理好员工离职问题,对双方都相当重要。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加。究其原因,大都与当事人未能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有关。根据《劳动法》第三章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才算确立了劳动关系,才能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因此,劳动者要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要使所签合同能够确保不侵犯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就必须了解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及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提高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  相似文献   

12.
邢新民 《职业》2003,(5):41
[评析]对于这起因企业变相扣除员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错误的。其错误在于,没有查清事实,没有抓住争议的本质。该公司和仲裁委员会都认为,从工资中扣除一部分作为期薪是公司工资管理制度规定的,而这一理由是根本不能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而在本案中,该公司的工资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13.
编辑同志:
  我大学毕业后被一家公司录用从事文秘工作,已经工作了6个月,但一直没签劳动合同,近日,公司通知我要签书面劳动合同。我表示同意补签,同时要求公司依照未按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给我补发6个月工资。而公司认为,此前已按照口头约定按月足额向我支付了工资,且现已决定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因而拒绝了我的要求,还说要么补签劳动合同,要么离开该公司。请问,补签了劳动合同后我就不得再主张双薪了吗?  相似文献   

14.
《职业》2007,(34):34
[本期案例] A君于8月初应聘到B公司,并于8月10日正式入职.双方约定试用期一个月.A君入职后由于个人原因不适应环境,于8月15日向公司提出辞职,部门主管和人力资源部均予以批准,但不能支付工资.其原因是公司于2005年8月已有相关规定出台,新进员工在公司工作不满15天离职的不予支付工资.同时这条规定在新进员工入职培训时也有明确告知,员工也同意此项规定才办理入职的.但A君坚持要求支付工资,并称要提起劳动仲裁.  相似文献   

15.
鲁志峰 《职业》2005,(11):31
Q.我的一位朋友因与领导关系不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但尚未来得及办理完相关工作的交接手续,就忙着找工作了,他在离职的时候要求公司支付当月工资,公司以尚未办理完交接为由,拒绝支付当月工资,请问公司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广州JasonA.《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你朋友递交了辞职信后,未过30天就忙着找工作,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单位有权不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由于你朋友在递交辞职信后并未办理相关工作的交接手续,因此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当月工资。  相似文献   

16.
邢新民 《职业》2003,(2):46
加班加点应有补偿加班加点,在劳动法里称作延长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正常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应当休息的时间内,安排劳动者工作。它表现为两种形式:(1)加班,指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周六、日)进行工作,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工作日为节假日的,才视为加班;(2)加点,指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如提前上班或推迟下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犤1994犦48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  相似文献   

17.
庄严 《职业》2008,(19)
员工因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原因而离开用人单位的行为,产生了员工的流动.与之相对应,用人单位针对员工的流动也采取了种种管理措施.在实践中,大量的劳动争议在此过程中发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不仅存在于员工入职时,也存在于离职时.妥善处理好员工离职问题,对双方都相当重要.  相似文献   

18.
邢新民 《职业》2002,(12):39
时至今日,仍然有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以未签合同为由随意解雇员工,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员工也常常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在用人单位侵犯其合法权益时,理不直,气不壮。前不久,在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的小唐就遇到了这种事。小唐今年!月被北京某房  相似文献   

19.
邢新民 《职业》2002,(3):35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于这一规定,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不完全理解,因而在约定试用期时违反有关规定。那么,什么是试用期,它有什么作用,劳动合同中如何才能正确约定试用期呢?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  相似文献   

20.
李迎春 《职业》2008,(11):28-29
[案情始末]李某、张某、王某系广东某电器公司市场营销人员,三人均于2000年12月入职,公司每年均与该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最近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07年12月,合同期限三年,即至2010年12月份止。合同中约定月工资为4500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无加班工资。三人作息时间均是早上9时到公司报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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