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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研究 总被引:48,自引:0,他引:48
当代世界各国在民事司法改革中实行的小额诉讼程序 ,目的既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法院负担 ,也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 ,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然而 ,这种程序受各国现行制度和司法实践以及文化背景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运行情况及其效果迥然各异。当前 ,中国在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 ,也开始考虑把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设想或改革目标。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 ,研究了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制度设计和运作中的原理 ,以及实践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分析了在中国的特定条件下引进小额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探讨了中国民事简易程序改革中应该注意解决和避免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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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民事纠纷的种类增多,民事诉讼的数量增大,使法院的审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目前司法改革的重点是:如何合理、有效且高效地利用司法资源、如何通过诉讼保障人权、如何通过诉讼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新的司法环境下,促使小额诉讼程序应运而生。小额诉讼程序一直是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关注的焦点问题,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正式确立不仅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缓解审判压力,更有助于实现司法大众化的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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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的宪法解释及程序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将要进行的对《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现状下,对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的统合性甄别与提升,以及对现有制度缺陷的协调与完善。而在这一浩大的工程中,理念的确定将起到定位与导航的关键作用。在现代社会,诉权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逻辑前提。绝大多数国家通过宪法确认裁判请求权,实现诉权的宪法化,使诉权获得宪法保障。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再增设小额诉讼程序,是本次修改涉及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在回答为什么要增设小额诉讼程序的问题上,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未形成统一的观点。此外,当事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的时候,都有诉诸司法的权利,国家有义务保障当事人诉诸司法的权利得以实现。然而,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否则,就构成权利的滥用。诉权的行使也不例外,当事人行使诉权,不得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案外人利益,否则,就构成诉权的滥用。为了充分探讨这些问题,本刊编辑部特邀专家对此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得到了一些对此问题素有研究的学者的比较积极的回应。为了更好地以学术之力审时度势促进司法改革,本刊编辑部以"《民事诉讼法》修改热点问题研究"为总论题进行专题研究,试图从现代司法的视角,对这些热点问题进行探讨。本着百家争鸣的态度,本刊对于受邀专家的来稿,只要符合通常的学术规范,不论其所表达的学术观点如何,均一律照登,所以,本专题所有观点均不代表本刊编辑部之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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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法诉讼程序制度新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论述了建立我国经济法诉讼程序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在评述了当前几种关于建立经济法诉讼程序制度的主流观点之后,对我国经济法诉讼程序制度的建立作了新的探索,主张我国应建立一套审理“经济法案件”的经济法诉讼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程序而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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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小额诉讼制度的改革探索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总体上循着"试点——修法——再试点——再修法"的改革逻辑不断推进。改革突出了应对法院"案多人少"审判压力的问题意识,较少基于当事人立场考虑程序设计问题;突出了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繁简分流"司法改革一环的定位,较少对小额诉讼程序独特的功能定位和当事人必要的程序保障进行深度思考,导致制度设计的理想与现实效果发生较大偏离。我国在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应当赋予小额诉讼制度新的功能定位,不宜将其作为应对"案多人少"问题的举措,也不宜继续将其纳入"繁简分流"的改革逻辑,而应回归保障基层民众接受司法裁判权的功能定位。小额诉讼也不应是一种司法制度供给的"残次品",应从程序选择权、公正审判权和程序救济权等方面加强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通过保障小额案件审判公正的底线,促进小额诉讼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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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作为当代各国进行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实践,具有高效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实现司法大众化等多项司法功能。随着农村居民维权意识的逐渐提高以及涉农民事案件的迅猛增加,在农村基层司法程序中增设小额诉讼程序显得日益必要。本文从探索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出发,检讨我国目前的简易程序在农村纠纷解决的困境,并对设立小额诉讼程序提出一些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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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利东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35-38,75
我国在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小额诉讼程序,目的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轻法院负担,实现程序分流。但是,由于目前制度建构尚不完备,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导致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适用频率过低,立法目的难以实现。于此,通过对小额诉讼基本理念、运行现状及缘由的分析,企图从学理上建构起对一审终审制的救济机制和对滥诉的制裁措施,以期对完善我国民事小额诉讼程序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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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它并不完全契合于通常审理程序包括简易程序,我国应当根据小额案件的特点建立起以非规范化审理为核心的小额诉讼程序,具体规则内容应当包括程序的任意性、可以无须正式开庭、允许非职业法官审理、立审执同一、表格化诉状、简化判决书或以笔录代替判决书、特殊程序救济方式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现行的一审终审制为根本特色的小额诉讼制度,真正建立起符合小额案件审理要求的、与普通程序及简易程序相并立的小额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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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厘清人事诉讼的基本涵义并考察各国人事诉讼立法状况的基础上,就民事诉讼程序体系的完备,创设既符合各国人事诉讼程序立法规律又不失我国特色的独立的人事诉讼法律制度等问题,提出了若干具体建议及其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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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遵循诉讼费用相当性原则,既是实现普通民众“接近司法”之保障,也是诉讼效率之追求。借鉴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国的小额诉讼程序规定,构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应通过对诉讼标的金额的划分,将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分为两个不相隶属、互不包含的程序;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受理范围;赋予当事人以程序选择权;简化小额诉讼程序,限制代理人的参与,发挥法官的主动性,采取诉讼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限制对程序的救济,实行一审终审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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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机制的完善已逐渐成为近年来司法改革的热点之一并为众多学者所关注。本文从英国小额诉讼程序改革的最新进展出发,阐述了英国小额诉讼的一般规则、发展趋势及对中国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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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逐渐提高和民事案件的迅猛增长,增设小额诉讼程序显得日益必要.但从我国的立法现状看,构建独立于简易程序的小额诉讼程序并非易事.本文从研究探索诉讼程序制度多元化、不断提升诉讼效益的角度出发,在检讨我国目前简易程序的立法及司法状况的基础上,遵循简便、公正、高效、低成本的司法改革理念,对实现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路径进行了探讨,并就设立小额诉讼程序提出了一些具体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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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越来越多的小标的额民事纠纷案件诉至各地法院,由此引发了告状难、诉讼成本高等诸多问题,如何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依法妥善处理小额民事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目前司法理论和实务界就解决这一问题提出的多种方案进行分析,结合审判实践,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经验,以简便、快捷为目标,对完善我国小额民事纠纷诉讼解决机制提出了设想,就设立小额诉讼案件诉讼特别程序进行了设计.同时提出应当重视并发展替代诉讼解决纠纷的程序(ADR 机制),为小额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多的选择余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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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型诉讼包括共同诉讼、第三人诉讼和群体诉讼,我国有必要建立复杂型诉讼的缺席处理程序。共同诉讼的缺席处理可以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缺席,法院有权对其作出缺席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缺席处理可分为被告型第三人和辅助型第三人。在群体诉讼中,诉讼代表人的缺席具有不同于其他复杂型诉讼的自身特质,其处理程序可分为首次期日缺席和续行期日缺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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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内部压力与外部效果之平衡以及诉讼高成本与低受惠阻碍救济程序的启动,我国小额多数纠纷存在救济难的情形。对此,可通过对代表人诉讼制度设计的变革,促使代表人诉讼制度吸引当事人,并最大限度地克服法院排斥群体诉讼制度的现象,以期对小额多数纠纷起到有效的救济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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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是诉讼功能异化的产物。在当前立法和司法界倡导“调解优先,积极构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背景下,恶意诉讼当事人利用法院调解、裁判作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工具,严重侵害了法的秩序性,与和谐社会的法治理念背道而驰。作为一种预防和过滤机制.在社会转型时期对恶意诉讼进行程序法的规制,应注意与诉权保护的协调,并在司法能动与克制之间寻求平衡。通过发挥司法惩戒手段的调节作用,并从规范撤诉、完善失权以及增设案外人的利益保护机制等措施入手,使程序法的规制与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相得益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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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早期的发展以环境污染为代价,环境问题随之成为了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随着社会发展,环境问题得到重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然而,我国有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制度设计并不完善,因此文章归纳总结了诉前程序在调查权的行使、检察建议、履职标准等方面的问题.只有梳理好诉前程序的流程,从检察机关的调查权、监督权入手,以制定检察建议的标准为基础,明确行政机关的回复、履行期限,优化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才能使诉前程序得以完善,但这需要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不能一蹴即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要以我国实际情况为前提,在实践中对诉前程序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