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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广西土司制度是广西土司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明王朝在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大力推行土司制度的同时,又实行“土流并设”、“流官辅佐”,限制和削弱土官权力,并开始逐步进行改土归流。明代是广西土司制度的全盛时期,又是广西开始进行改土归流的时期。弄清明代广西土司制度发展及改土归流的特点,对于了解广西土司制度及广西社会的发展历史,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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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云南普遍实行“土流并治”的管理模式,即便改土归流也不是对该模式的完全否定。通过改土归流,不少府州县的治理方式和权力格局从“令土官为之钤制,以流官为之弹压”转变为“以土目管土人,以流官管土目”,流官的权力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会因此得以加强,但是王朝国家在当地的治理逻辑仍为典型的“土流并治”。从里甲名色和赋税征收标准的制定过程来看,改土归流之后,地方流官对于西南边疆地区的治理并不会完全采用中原内地的统治方式,更不是刻板地“复制中国式社会”,相反地,流官会充分尊重甚至倚赖于原土司的管理传统,将其作为构建新治理秩序的重要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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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坛》1984年第1期刊发的《广西土官制的流弊及改土延缓的原因》一文(以下简称《流弊》),展读之后,受益非浅,但对文中的某些观点,尤其是对土官制及改土归流作用的评价问题,笔者不取苟同。特提出几点粗浅看法。一、历史上土官制是否起过积极作用历史上,活跃于桂西民族地区的大小土官,世袭罔替,雄踞一方,延续千余年之久,对广西尤其是桂西地区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等方面,都发生过重大的影响。这种影响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流弊》一文只谈消极因素,对土官制在历史上的积极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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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时期边疆省区的司法改革及特殊政策论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北洋政府时期,先是袁世凯推行封建专制的复古政策,随后国家分裂、军阀割据,边疆地区以组建现代法院制度核心的司法改革几乎鲜有进展.稍足以称道的是,在热河、察哈尔和绥远等特别区域实行了一定现代性的审判处制度,在土流同治(旗县)并存地区则推行"流官"兼理司法制度,为后来筹设正式法院和"改土归流"作了一定的准备.北洋政府基于适应边疆地区的实际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之考量,在边疆民族地区的司法依据和法律适用、司法体制和法律组织,以及司法人员职业化建设等方面,出台了一些特殊政策.但历史局限性非常明显,可谓守成有余、开创性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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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族地方基层政权从土司制度到流官制度的嬗变,从某种意义上可视为汉壮政治文化的涵化过程.广西龙州县域土司社会的改土归流,是汉族民本文化植入、集权文化渗透以及大一统文化推行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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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帝对大小金川土司改土归流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彭陟焱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7,28(4):15-18,23
乾隆帝平定大、小金川土司的叛乱后,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对该地区进行全面的改土归流,应该说措施是完善的,也是成功的。本文就此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阐述了改土归流对嘉绒藏区在客观上产生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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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司法独立思潮催生了近代中国检察制度.清末引进的检察制度以大陆法系制度为蓝本,后者与控辩式诉讼相伴而生,目的在于通过审判权与检察权的分立和制约,保障司法权行使的客观公正.清末检察制度的确立,打破了传统中国政刑合一、控审不分的集权司法模式,对于构建以司法权能分设为原则的近代司法体制,推动近代中国司法顺应法治文明的潮流不断发展,从而实现司法保障民众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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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三桂在清初风雨飘摇的形势下出任云贵总督.为了解决西南民族形势复杂、社会发展极不均衡的现实问题,他率先推行了"改土归流"政策,在水西地区倡设平远、大定、黔西三府,置流官治理;采取各种措施发展云贵地方经济,招抚流亡,垦荒屯田,开发矿产,鼓铸钱币,从而使商品经济得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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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是明代中期至清代前期在西南实行的要政之一 ,以雍正时期达到高潮。本文对丽江木氏土司改流的过程、特点和影响进行了评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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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的行使涉及到司法权对行政权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在目前司法权对行政权维护有余而监督不足的大环境下,扩大其适用范围是<行政诉讼法>护权目的的要求,同时也是社会现实和司法实务界的迫切需求,这将有利于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衡,因此扩大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适用范围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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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元明时期,两王朝便采取“以蛮制蛮”的政策,在我国西南边陲少数民族集居的地区,推行土司制度(也称土官制度),依照区划,其设土府州县和土巡检司等行政单位.延至清代,清王朝亦而因之。清末,广西全省计有土州25个,土县4个.土巡检司10个.这些土属州县,主要分布于左右江沿岸地区。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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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青“土官”制度包括土司制度、寺院制度和盟旗制度三种形态。这三种制度的形成路径,由具体历史阶段的民族关系所规定,反映了复杂的民族结构所产生的不同政治制度。以封地为基础的土官制度与郡县制不仅存在着利益冲突,还包含着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把领地部族关系转变为州县对民户的统治关系,是改土归流变革的根本内容。而这在游牧民族的实施困难重重,反映了社会水平对制度改革的制约。但近代中国社会的变化,促成了甘青土官制度改革的急促与近代内容。土官所属的民族社会,经历了前所未有的跨越式变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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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是清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的一场政治改革。“改土归流”的实行,打破了来凤原有的土著社会秩序,由于大量人口的迁入,生存空间的被挤占,导致土民生活极端贫困,阶级矛盾十分尖锐。“改土归流”使来凤这快蛮夷之地向人类文明社会迈进,但长期的反清战争却又给各民族带来深重的灾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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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三年,哈密通判陈天禄在清末边疆危机形势之下,利用哈密地区民众开展了"改土归流"运动,它反映了清末边疆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矛盾和政治一体化的历史趋势。虽囿于诸多因素,此次运动最终失败,但是其对哈密地区影响深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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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探讨了土司制度的缘起及改土归流的动议与实施,肯定了改土归流的历史意义及其对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进程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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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化的视角审视,明初思南、思州改土归流,与当时黔东地区儒家文化的快速传播紧密相联,是"大一统"价值诉求的使然.改土归流的成功运作,削弱了田氏土司的势力,结束了田氏土司对黔东地区的统治,对黔东地区乃至贵州全境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思南、思州改土归流,是建立贵州行省的助推器,是黔东经济社会发展的分水岭,是黔东地域文化发展的里程碑.研究思南、思州改土归流,既具有学术价值,又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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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建新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9,(1):49-52
康区藏族历史源流十分漫长,影响深远。本文对康区自有文字记载以来作了回顾和梳理。重点剖析了清末以来的改土归流、西康建省的历程以及期间发生的重大历史事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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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司法责任制是本轮司法改革的关键环节.本轮司法改革通过一系列措施还权于审理者,根据权责统一理论,同时须通过相应的责任设定和追究,将司法权纳入到适当的范围之内.通过落实司法责任制,让法官生产高质量的司法产品,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法官须享有与其责任相当的职业保障;二是对司法权行使须进行必要的制约.而我国目前法官职业保障处于严重缺失状态,制约司法权也面临着诸多难题.鉴于此,要建立一个闭合的、关联的、科学的配套机制,使得司法责任制这一制度系统最有效地发挥保障司法公正高效的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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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高工作报告等的分析表明,司法机关通过个案生态修复、司法或检察建议、配合党政机关的治理行动、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等方式参与环境治理.这契合了环保行政机关治理能力不足的制度需求;并产出了高性价比的司法效益.经此,司法权在环境治理领域得以扩张,司法机关在体制内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得以提升,环境司法及治理功能的正当性得到证明.但弊病在于,司法权行使方向偏离导致功能异化;着力点错位导致环境行政权虚化和效能低下.据此匡正路径在于:模式上基于功能主义对方向进行纠偏,司法机关从参与治理转向保障督促行政机关履职;路径上基于边际均衡各有侧重,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法院致力于修复性和预防性判决,行政处罚应扩张修复功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