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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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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优先权制度的存废取舍是民法典制定中必须解决的理论和立法问题。主张废除优先权制度者认为,优先权具有担保物权属性,可以被法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法定担保方式所取代。但是,从优先权产生的渊源及其性质、特点和法律功能来看,只有以债务人特定财产为对象的特殊优先权具有补充担保的性质,可以被担保物权所取代;依据特定法律政策所确立的、针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一般优先权,实际上是救济权中的形成权,具有独立存在的制度价值,不可能被担保物权所取代。因此,我国应在民法典总则"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一章,明确规定具有救济权性质的优先权,充分发挥其保障和救济民事权利的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2.
船舶优先权的担保物权属性可以从有关他物权、对世权、追及性物上代位等有关论点中得到证明;船舶优先权的权利主体即优先权人,其同时也是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船舶优先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船舶优先权的标的,是指船舶优先权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船舶优先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扣押及拍卖程序实现其债权优先受偿的那些财产;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模式有“扣船(得到担保)—诉讼—受偿”模式、“扣船(未得到担保)—诉讼—拍卖—参与分配”模式、“诉讼—登记—参与分配”和“登记—诉讼—分配”等模式;船舶优先权实行的程序包括申请扣押船舶、提起诉讼、申请拍卖船舶和参与分配等环节。  相似文献   

3.
优先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世界各国民法对优先权的立法例有法日式和德瑞式两种。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不承认优先权是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与德瑞式的立法模式相一致。  相似文献   

4.
船舶优先权是我国海商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各主要航运国家普遍规定的一种特别法上的优先权制度,它是一种较特殊的担保物权。本文试以对物上代位制度和船舶优先权的理论基础及法律分析,以及对船舶优先权法律性质的简要阐述和对代位物的分类讨论,解释与船舶优先权相关的物权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就法律和理论矛盾及障碍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5.
赵晓钧 《北方论丛》2007,(1):153-156
优先权制度发端于古老的罗马法,各个国家在继承的过程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制度。我国学者在讨论这一制度时,应当首先明确优先权含义和性质。优先权制度是对特殊债权人赋予的特权,这种权利的内容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得以优先受偿,其具有的效力至为强大,不仅优先于普通债权,还可以对抗担保物权,具有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6.
周军 《贵州社会科学》2008,220(4):51-55
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种类繁多,在"权利本位"为宗旨的现代立法实践中发生冲突的情形在所难免,即使是经国家意志认可的权利类型也会因为立法思路的不同而产生冲突。在如何确认何种权利更为重要因而需优先保护的权衡过程中,各类法律零散规定了部分权利享有优先行使资格,目前统称此类权利为优先权。因立法政策上的差别及对某些权利性质的认识不同,关于优先权的性质如何,是立法与理论上争议最大的问题。从各国对优先权制度的规定进行分析后结合现实生活,不难将优先权的性质定位为债权的特殊效力。  相似文献   

7.
出卖人的优先权是法国法系法律传统和立法技术的产物,与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立法例无关。物权变动的其他立法例,也可以接纳出卖人的优先权制度。我国1999年合同法规定了所有权保留,这不妨碍物权法规定出卖人的优先权以担保出卖人取得价款及其利息的债权。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的,出卖人的优先权不产生,没有约定所有权保留的,优先权可依法成立。这种立法,对出卖人利益的保护更加周全。  相似文献   

8.
赋予税收债权具有优先权旨在担保税收债权优先其他权利受偿。民事优先权包括民事一般优先权与民事特殊优先权。当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并存时,税收优先权通常劣后民事一般优先权受偿。基于“共有”观念而设立的民事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税收优先权。而基于“质权”观念而形成民事特别优先权不是绝对优先或劣后于税收优先权,它是与税收优先权处于同等地位的,应以成立时间的先后顺序作为优先受偿的依据。  相似文献   

9.
残疾人的就业优先权是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的一项重要措施。残疾人就业优先权的基础是平等权,具体来说是平等原则中的"补偿原则",即"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处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我国在残疾人的就业优先权的立法方面应当从五个方面进行完善:1.通过正式立法明确这一权利;2.应当要求所有单位都尊重这一权利;3.扩大这一优先权利的范围,即对残疾人不仅要优先录用,而且在裁员时要优先留任;4.应当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5.增加侵犯残疾人的就业优先权时残疾人的救济途径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抵押权是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担保物权,然而,由于我国抵押担保制度的不够完善及相关法律制度价值取向的偏差,抵押权的实现并非一帆风顺,存在着诸如抵押权实现的途径不明、抵押权实现的具体方式匮乏、没有确立抵押权追及力、租赁权对抵押权的影响、法定优先权对抵押权的冲击、行政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权对抵押权的剥夺等法律障碍.为充分实现抵押权的制度功能,我国应当进行相应的法律完善.  相似文献   

11.
我国物权法未规定优先权作为物权的一个类型,本文立足于对工资债权这一特殊债权类型的分析,认为有必要区分特殊债权类型而规定工资债权应具有对抗抵押权的物权性优先受偿效力。从法律体系的协调来看,我国物权法未实现绝对的物权公示原则,而存有例外,且做此规定在物权公示及标的物特定方面均可做合理解释。因此,从必要性和可能性两方面.优先权的物权性质应该可得承认。  相似文献   

12.
论担保权的性质及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担保权不具有物权的性质和效力。“担保权支配物的交换价值”是个伪命题。担保权应置于民法典的债权编或优先权编  相似文献   

13.
《江西社会科学》2018,(10):29-36
让与担保在我国金融实践中被广泛采用,但因其尚未明文规定于我国实定法,司法实践中对其法律效果的认识不尽统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预期的融资担保功能。中国民法典各分编在编纂之时应将其成文化,并采担保物权的法律构造,以让与担保权的设立取代所有权的移转,消除理论上背离所有权传统之疑虑,并在赋予债权人强制清算义务的同时,肯定移转所有权以优先受偿的效力。  相似文献   

14.
宋菲 《南方论刊》2007,(9):57-58,37
船舶优先权是海事法律赋予海运中某些特定的海事债权人的一种特权,是海事法律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其立法理由是基于社会共益、公益或衡平,与民法立法理由是基于公平正义或当事人之间之理想或推测当事人间的意思相比,更注重公平正义,体现了社会本位立法的价值取向,是海事法与其他法律相区别的特殊法律制度之一。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及受偿顺序是船舶优先权的主要内容,对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及受偿顺序的研究,可完善船舶优先权这一法律制度,本文欲对其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5.
国家对税款的征收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将其称为税收债权。当国家征税的权利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收债权原则上优于其他债权。这种税收优先权只是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在其与担保物权竞合时,只有以设置先后来确定优先顺序,应将课税核定时间作为税收优先权的设定时间。笔者认为,税收优先权应当从法律适用、欠税公告、优先顺序界限、行使范围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6.
国家对税款的征收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将其称为税收债权.当国家征税的权利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收债权原则上优于其他债权.这种税收优先权只是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在其与担保物权竞合时,只有以设置先后来确定优先顺序,应将课税核定时间作为税收优先权的设定时间.笔者认为,税收优先权应当从法律适用、欠税公告、优先顺序界限、行使范围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7.
我国劳动法遵循保护劳工的理念 ,借鉴国外劳动立法的经验 ,间接规定了劳动者录用优先权 ,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劳动者录用优先权是一项特殊的劳动权利 ,它的充分实现 ,取决于劳动者的权利意识 ,更依赖于劳动立法提供健全的条件、程序规定和有力的法律救济措施。劳动者行使录用优先权需要符合主体条件、时间条件和录用条件。劳动法应该为劳动者行使录用优先权提供录用告知和答复程序。劳动者行使录用优先权不需要返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录用优先权被侵犯后 ,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获得救济  相似文献   

18.
目前,因大规模侵权而导致企业破产案件中,人身损害债权由于不具有优先性而得不到圆满的实现。我国在立法上尽快建立健全人身损害赔偿优先权制度,是保护受害人的赔偿权得以优先实现的一种最佳方法。同时,确立人身损害赔偿优先权是人权保障与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  相似文献   

19.
<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立法上第一次提出了"税收优先权"的概念,税收优先权在立法上的确立,为税法的基础构架从财政学、税收学的范式转换或回归到法学范式提供了机遇.本文从法学的视角对税收优先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论证了税收优先权的法学基础并不是由于公共利益优于私人利益,也不单纯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平衡,而是诸多社会利益协调和调整的结果,希望能有助于人们更清晰地理解、解释和适用税收优先权制度.  相似文献   

20.
我国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破产别除权权利基础及其范围认识存在一定分歧。这一问题已在破产司法实践表现出来。因此,必须全面考察别除权的权利基础,对其范围作合理界定,从而为司法解释的制定及法律适用提供清晰的理论支撑。通过国外立法案例考察,可以发现,各国均将典型担保物权确认为破产别除权的权利基础,还有不少国家将破产别除权的权利基础不同程度地扩展到非典型担保物权及优先权。在我国,除典型担保物权无可争议地构成别除权的权利基础外,以特定化的金钱交付的定金、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均应可成为破产别除权的权利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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