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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AI换脸源于深度伪造技术,涉及大量人脸信息,兼具数据属性。AI换脸的逼真度高、操作门槛低,获得了广泛的应用。但是该技术的滥用导致了较高的著作权、人格权等私权利侵犯风险、信息安全风险和犯罪防控风险。目前域外对AI换脸技术的法律规制主要存在分散式立法规制和统一立法规制两种模式。我国尚未建立系统化的规制体系,今后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明确以区分应用场景前提下的合理使用为基本规制原则;二是构建事前、事中规制体系,明确研发者的技术伦理和制作者的标识义务、声明义务,保障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加强传播平台的内容审查义务;三是构建以数据、算法为核心的监管体制;四是严格民事法律责任追究,加大刑法制裁力度。  相似文献   

2.
"深度伪造"是生成对抗神经网络(GANs)对视听数据进行相应比例的交互,自我对抗、自我优化的智能技术。其能够利用人工智能算法,制造、传播虚假信息。"深度伪造"在虚假信息的类型认定、算法传播的次数规定、主观明知的情形界定、GANs抓取视听数据的行为定性四个方面存在扩张化刑事治理风险。为限制此类风险的扩张,司法者应当以法益关联性区分看待"深度伪造"的违法犯罪信息,去除算法的自动化传播次数,将"深度伪造"的主观明知情形限定为直接故意,并对GANs自动抓取非身份认证信息数据的行为作无罪化处理,以契合"深度伪造"刑法规制的限制性理念和一体化规制模式。  相似文献   

3.
对我国影子银行的产生、现状与法律监管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对影子银行的概念、特征及表现形式进行解析的基础上,分析了影子银行在我国出现的原因及对我国经济的双重作用,进而对我国影子银行法律监管制度进行评价。认为应当制定、完善影子银行的相关法律,使其处于监管之下,明确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相似文献   

4.
微信(wechat)具有通讯和信息发布等多种功能。微信公众号传播的直接内容是作品,腾讯公司及用户(公众平台用户和一般用户)依法负有保护著作权的义务。腾讯公司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投诉机制"和"原创声明"功能,虽有成效,但有诸多不足。应当完善技术保护措施、加强行业自律。此外,国家应当将微信著作权保护纳入行政监管范围,同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5.
当前网络直播野蛮式生长的同时带来了众多的社会问题,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制势在必行。但是,目前有关的规制制度存在明显不足,主要表现为在以下方面纠缠不清:网络直播监管对象(媒介)是电视还是互联网?监管主体是网信办、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文化部还是信息产业部门?监管目的是规范还是发展?实际上,网络直播的监管对象应当是互联网,监管主体应当明确为网信办,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网络产业发展。我们应该充分借鉴国外相关经验,从法律规制与社会规制两个方面入手,分层分类完善立法、明确监管内容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和技术监管,解决网络直播的制度失调问题。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视频网站中出现了大量以现有视频为基础,借助深度伪造技术进行“盗猎式”人脸或身体拼贴、再造景观的“二创”视频。然而,其在娱乐大众之余,也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原作品的版权、网络传播权,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名誉权等权益,甚至由此频频引发信息盗取、网络勒索和诈骗,加速了技术在政治、网络舆论等公共安全领域的异化。因此,本文从法律条文与政府规制,内容题材类型、创作动机与篡改扭曲程度,网络传播效果与现实社会影响三个层面展开,本着“急用先行、伦理先行”的治理原则,在合理保护技术创新和个人权益的基础上,构建精细适用的深度伪造“二创”视频规制路径与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7.
算法推荐是一种通过计算机编码程序,分析用户特征、兴趣及需求,有针对性地抓取、推荐信息的技术。这一技术表现出研发动机的逐利性、操作过程的隐蔽性和信息引导的片面性。算法推荐技术的发展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大众化、生活化和精准化提供了技术可能。但该技术在现实中也有可能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网络阵地,纵容不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隐性"内容,不利于营造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现实情境。为此,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开展技术纠偏,协调多元主体,完善法治监管,引导算法推荐技术的健康发展和合理应用,使之成为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强大技术支撑。  相似文献   

8.
新经济模式以及互联网、媒介技术的发展孕育出了网络混剪短视频,这一新的视频类型在丰富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著作权侵权问题.在网络混剪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以"合理使用"为抗辩理由.因此,必须厘清网络混剪短视频是否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分析其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为了达到网络混剪短视频创作者和原作品人之间权利的平衡,使网络混剪短视频带来更大的社会价值,在司法层面,应当明确网络混剪短视频"合理使用"制度和侵权行为的标准,从而判断其是否属于著作权侵权范畴,同时要加强法院的说理,加强对网络混剪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  相似文献   

9.
当前,智能技术发展带来的公法秩序变革主要包括:权力体系重构:大数据、算法技术发展、社交媒体权力扩张与传媒监管体系变革,Cambridge Analytica事件、政党化公司与选举代议制度变革;权利与权力边界的重构:金融科技发展与金融科技、社会信用监管体系变革,巨型平台公司及其监管制度变革。智能技术发展带来的私法秩序变革主要包括: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P2P爆雷潮与个人信息、隐私权、财产权保护制度变革;算法智能推送、"信息茧房"、"娱乐至死"与个人信息获取、消费选择权保护制度变革。智能技术革命背景下法治社会转型——从传统法治到智能法治,主要包括:法律价值体系转型(数据代码算法正义、风险技术控制、注重义务与安全);法律主体及法律关系体系转型(新型主体与复杂化关系);法律行为及法律救济体系转型(复合性行为与预防性救济);智能技术革命时代法治秩序转型需建立智能法治系统:建模系统+功能分区——公共信息流通+个人信息保护——系统控制+社会整合。  相似文献   

10.
智能时代对现有法律制度产生了革命性的挑战。智能时代具有数据前置性、自我适应性、高速迭代性和大众普及性等技术特征,呈现出个人信息深度卷入、场景影响高度不确定、既有秩序面临高烈度冲击、公众遭遇泛在威胁等技术风险。智能时代技术风险为法律体系带来个人信息使用规则重构、算法规范路径创制、法律主体观念更新和法律归责体系迭代等时代挑战。为了回应上述挑战,必须进行法律变革,以"柔性治理"的理念推动技术规制,基于技术逻辑展开法律创新,实现智能时代的良法善治。  相似文献   

11.
个人网店是指自然人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开设的网上商店。个人网店与个人网店店主、偶尔从事网上交易的自然人及无照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网店与消费者、网络交易平台、实体店经营者、监管机关等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个人网店应为独立的商事主体,应享有个人网店经营权、定价权、商誉权、名称权、检举控告权、平等交易权,并且应履行公开商主体信息的义务、保障消费者获取真实信息的义务、出具电子凭证或电子单据的义务、交易记录的保存义务、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义务、不得侵犯知识产权的义务和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的义务。  相似文献   

12.
网络视频监管遵循制度逻辑与技术逻辑两条路径不断演进。迄今为止,中国网络视频监管制度逻辑与技术逻辑演进都经历了三个阶段,并呈现出单一轨迹演进规律和交叉轨迹演进规律,但其交叉协同演进未能充分展现出来,交叉协同演进存在一定缺陷与不足。推动中国网络视频监管制度逻辑与技术逻辑健康发展,应加强网络视频监管的统一管理,创建网络视频监管制度动态建构机制,并建立网络视频监管技术创新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13.
互联网具有虚拟化、去中心化以及信息快速传播的特征,这使得网络个人信息采集、存储、使用面临诸多风险,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监管成为互联网治理的重要内容.从网络个人信息生命周期出发,针对网络个人信息监管需求,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互联网行业协会等新的监管主体,设计具有层次特征的网络个人信息动态监管体系.为更好地促进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信息使用与保护的平衡,提出了政府职能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互联网行业协会等关键主体的动态监管策略.  相似文献   

14.
互联网具有虚拟化、去中心化以及信息快速传播的特征,这使得网络个人信息采集、存储、使用面临诸多风险,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监管成为互联网治理的重要内容.从网络个人信息生命周期出发,针对网络个人信息监管需求,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互联网行业协会等新的监管主体,设计具有层次特征的网络个人信息动态监管体系.为更好地促进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信息使用与保护的平衡,提出了政府职能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互联网行业协会等关键主体的动态监管策略.  相似文献   

15.
探索区块链技术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监管领域的应用模式,以促进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有效监管。区块链技术所具备的去中心化、去信任化、时序回溯等技术与功能特征,在有效规避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监管中存在的信息公开困难、信息不透明、监管主体单一、信息监管不全面、社会组织瞒报信息等问题上具有天然优势。区块链技术的特征优势与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监管需求之间存在密切的耦合关系。在此基础上,基于区块链技术创新性地设计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协同监管应用模式与公益慈善捐赠场景下的资金流转信息溯源应用模式。区块链技术尚为新生事物,要实现其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监管领域的运用,需以理念变革为先导,树立合作共赢新理念;以技术为本,大力发展区块链核心技术;以法制为保障,优化技术运行的政策与法律环境。  相似文献   

16.
在网络传播过程中,视频内容的不合法性是视频分享网站网络产业发展的瓶颈,因视频作品多为网络用户上传,所以其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则是推动网络服务经济发展的关键。视频分享网站法律主体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其间接侵权的认定。视频分享网站属于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存在着"二次销售"的现象,因此其间接侵权行为可以分为帮助侵权和替代侵权。帮助侵权中的过错认定关键在于明确其注意义务;而替代侵权认定中的"直接经济利益"则是指通过从网络直接侵权行为中实际获得的单独费用或其所增加的费用。  相似文献   

17.
随着食品科技的不断发展和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消费者对成分日益复杂的食品的相关信息的获取能力愈发不足,从而导致消费者掌握的食品相关信息与食品生产者能够提供的食品信息相距甚远.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的“知悉真情权”有可能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因而,作为展示食品有关信息的最主要载体之一——食品标签,应当受到立法机关的重点关注.通过制定相应的强制性规范和非强制性规范(如行业规章、行业标准等),规范从生产到销售流通各环节相关主体与食品标签相关的行为,从而确保食品标签能够充分展示消费者有权获取的信息,消除信息不完全、不对称问题.通过对部分发达国家食品标签中健康说明的立法考察,尤其是美国先进的健康说明法律制度,借鉴其信息反馈机制的制度设计,为目前我国存在的健康说明信息共享、交流的立法不完善等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以保证消费者、第三方组织以及行政机构在我国食品标签健康说明的适用中发挥各自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8.
论证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的灵魂 ,公开性体现为一系列具体的原则 ,信息披露及时性原则即其中之一。我国证券法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的及时披露义务 ,完善相应的制度。  相似文献   

19.
网络环境下证券信息披露的法律保障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目前网络信息披露的现状,应从技术和监管两个层面加强法律规制的立法力度。一方面对网络信息披露相关技术问题如信息形式、信息量、时间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范;另一方面从监管的角度在新的监管要求、监管途径、监管形式等方面进一步保障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20.
我国证券法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发行人及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民法学的相关理论,信息披露义务应属作为义务,义务人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保荐人,承销商和中介机构;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将同时引起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责任人应该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对投资人承担责任;义务人内部仍然应当按照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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