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9 毫秒
1.
合规在企业自律上的治理淡化而导致风险升级,由此合规行政和解激励和合规刑事激励倒逼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企业去犯罪化而诚信经营,这是以一种合作式理念来替代传统的注重惩罚的对抗式理念。为了能让犯罪的企业起死回生持续经营,我国由检察机关首倡的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试点工作主要是在公诉环节引入企业合规激励机制,构建企业刑事合规的程序出罪路径。我国企业刑事合规的实践探索,多是在轻罪案件中采用与合规挂钩的酌定不起诉模式,有少数重罪案件采用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企业刑事合规试点实践主要针对我国的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呈现“双不起诉”的现象。在试点推进和制度构建上,可以对重罪和轻罪案件分别采用不同的激励措施,要求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的合规整改措施,准确界定检察机关介入企业合规的边界,制定完善合规监管人制度和合规考察期制度,将合规出罪纳入到更广泛的合规从宽模式之中,借助企业行政合规推进企业合规管理的常态化和经营正常化。  相似文献   

2.
生态环境“首违不罚”制度在我国尚处起步阶段,其不仅与“优化营商环境”“包容审慎监管”“追求执法效率”等制度基础价值取向相吻合,还是生态优先原则的应有之义、生态环境执法改革的内在要求、环境损害担责原则的具体体现,需在制度设计时予以充分考量。从现有实践来看,我国生态环境“首违不罚”制度存在立法规范层级较低、各地标准不一、“首违不罚”和“无危害不罚”相混淆、各方环境利益难以得到衡平、限缩行政裁量权等多方面的问题,亟须明确“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构成要件的内涵,并从完善有关立法、厘清构成要件、明确裁量权限、规范执法程序等方面对其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3.
2021年第三次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设的“首违不罚”等规定,将柔性执法模式从“免强制”领域扩大到了“免处罚”领域。对各地政府出台的免处罚清单进行对比分析后可知免处罚制度仍存在规范性、严谨性、效力性不足等问题,未来仍需从立法、执法、监督等层面对免处罚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4.
缘起于美国的企业合规经历了从监管合规到刑事合规的演变。期货合规肇因于期货市场的双重风险,与刑事合规之旨趣南辕北辙,因此,《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立法者明确提出了监管合规的命题。监管合规以合规激励为核心,是监管者、被监管者乃至第三方共同参与的、针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矫正和预防机制。现阶段,期货合规激励在实体规范和程序设计两方面都存在不足,实践中也显露出多种问题,亟待通过相关制度的完善来予以回应。我国期货监管模式有必要从压制型监管向回应型监管转化,建立市场友好型、企业合作型及政府回应型的期货监管合规模式。在期货监管合规激励的制度建设方面,应尽快制定合规管理指引,强化合规信息披露,健全行政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5.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以来,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在我国实施已近9年,有必要对其立法和实施情况进行全方位的检视。在立法层面,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在我国经历了“地方立法先行先试—国家立法逐步展开—地方立法积极回应”三个阶段,已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在实施层面,执法数据表明该制度的适用率极低,究其原因既有重罚主义倾向下执法人员不敢罚的主观成因,也有该制度本身不合理的客观成因。有鉴于此,可以从立法和执法两条路径出发对其进行完善。在立法上扩大适用范围,简化法定构成要件,完善计罚方式;在执法上明确“要件裁量”和“效果裁量”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同时为“可以不予”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设计双轨制罚则。  相似文献   

6.
本着自下而上和实践先行的生成路径,金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融合在自律与他律之间,其深层动因在于对社会资本干扰的反抗。基准在性质上自成为一种独立的"裁量性行政规范",在"法律-基准-个案"的结构下,基准的功能在于平等对待和个案正义的调和。情节的细化技术和处罚的格化技术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基准的规制技术。从技术的角度看,基准应当包含相应的处罚幅度、情节判断余地、逸脱程序和例外条款,平衡于羁束与裁量之间。金华裁量基准制度植根于中国本土,其成功的实践对未来中国行政法治的发展和行政裁量的有效治理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启迪。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推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具有深厚的刑法学基础。在犯罪论维度,企业刑事归责二元模式使企业刑事责任从个人刑事责任中脱离出来,企业刑事责任的判断依据不是企业特定个人的意志和行为,而是企业组织管理是否合规。从刑罚论上讲,经过合规整改,涉案企业既实现了有效的犯罪预防,也使遭受侵害的法益得到了全方位修复。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运行模式应当采用检察官裁量模式,并以其中的暂缓起诉协议模式为蓝本进行设计。在适用范围上,除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对于法益不能修复或者难以修复的犯罪,也不能对涉案企业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至于能否将免受起诉的优遇及于个人,不能简单地看涉案企业规模大小,而应在对企业和个人刑事责任进行区分的基础上,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目标,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来判断。  相似文献   

8.
企业合规作为一种全世界企业的治理方式,目前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本土化探索需要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推进,合规不起诉作为程序设计上的刑事激励机制之一,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相衔接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两轮改革试点工作中,相关检察机关创造了两种不起诉模式:一是“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二是“检察建议模式”(又称“相对不起诉”模式)。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模式选择直接影响该项制度在实践当中的应用空间,如何借鉴现有经验,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重点讨论的内容,根据案件性质及涉案企业的规模,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构建可采取上述两种模式相互结合的方法。  相似文献   

9.
在法律与行动之间,往往存在着大量的自由裁量空间。借助裁量空间,基层行政执法者在执法行动中对法律进行了重构。在街头官僚理论看来,基层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空间有其存在的必然性,是无法完全消除的。因此,规范主义的控权治理模式在应对基层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时难以取得积极的效果,有必要将治理的思维转向功能主义的建构模式,在行政效率与公权限制之间获取平衡。功能主义思维下对基层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治理的关键是设定合理的裁量基准与建构简易、公正的执法程序。  相似文献   

10.
通过定量化的方法对比《环境保护法》修订案颁布前后当代中国行政法体系中环境行政处罚体系的基本构成、主要种类、处罚力度与幅度、整体分布等数据,可以发现《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第五十九务对于“按日计罚”的规定及其引发的后续连锁立法动向将会造成中国大陆地区环境行政处罚体系事实上的重心迁移。作为一种新的处罚形式,对传统的特定种类应科以金钱罚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环境保护法》修订案所规定的处罚力度与幅度骤然加大,随之而来的也有更大的环境行政执法风险。在此意义上,环境利用行为人的谨慎行为义务与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注意义务被强化。基于这种社会背景,与先前环境行政执法实效疲敝松弛的状况相比,这种迁移重新引发了在西方国家行政法中一度显赫的裁量正义问题的勃兴,并且以人的实践理性为基石的环境行政裁量基准体系构建的重要性得以凸显与加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