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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93 毫秒
1.
我国对著作权犯罪采取的是单维度防控模式.即只惩治侵权复制品的制售行为,不惩治购买.这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模式,导致了人们时打击著作权犯罪态度与购买侵权复制品态度之间的冲突,以及对制售侵权复制品行为的打击困难.建立一种对侵权复制品的制、售、买行为的刑事、行政和民事的立法防控模式,是我国打击著作权犯罪的必然选择.一个立体的著作权犯罪防控模式,一方面应该同时惩治侵权复制品的制、售、买、用等各个环节的不法行为,使得侵权复制品市场的各个环节都处于刑法的规制之下;另一方面应当配合刑法对侵权复制品的制、售、买、用等各个环节的行为规定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只有这样,不同的法律之间才能够相互配合,共同发挥防控著作权犯罪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数字时代著作权人权利扩张不可避免,著作权限制制度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限制金字塔"和"里基森光谱"学说虽然从不同角度指明了行为人在处理著作权相关事宜时的行为界限,但未免太过笼统,忽略了法定许可在著作权限制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从完善著作权限制制度相关理论的立场出发,应认真思考著作权法定许可在合理使用、授权许可和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同时得出法定许可是著作权限制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安排,是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达成的一种理性妥协。  相似文献   

3.
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手段侵犯著作权,是网络发展时期侵犯著作权罪的一种新形式。该罪是以"复制发行"为入罪行为,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其中,"复制"包括不改变载体方式的复制,也包括改变载体方式的复制;而"发行"的核心是使公众能够获得复制品的内容而不是复制品本身。与此同时,该罪在主观方面并不再适合"以营利为目的"为构成要件,在采取"形式上的强保护与实质上的弱保护"战略下,今后必须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要件。"P2P模式"的经营网站在客观上达到了"情节严重",主观上有侵犯著作权的故意的程度下,是可以构成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手段侵犯著作权罪的间接正犯。  相似文献   

4.
侵犯著作权犯罪包括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两个具体犯罪,两罪侵犯的客体系复杂客体,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具体行为多样,其中的出版行为和制作行为有特定的含义,刑法第217条规定构成该罪的复制和发行、制作和出售行为应该分别同时具备.  相似文献   

5.
数字网络环境下,混编创作的日渐繁盛与著作权制度的疲于应付形成了鲜明反差,更产生了混编创作是否颠覆著作权制度的正当性等诸多争议。实际上,混编创作有别于改编、汇编等传统的创作方式,涉及在先作品综合理念和表达方式的双重改变及新构成元素的有机组合。它既未改变著作权的正当性,也不能简单归为合法或侵权行为。我们可以按照分步、分类的处理思路对混编创作进行规制。首先,应修正合理使用制度,引入美国“四要素判断法”,规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混编创作行为;其次,应扩展法定许可情形,允许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混编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支付相应的使用费;最后,通过自愿许可模式规制不适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的混编创作行为。  相似文献   

6.
新疆首例KTV经营者诉音像、音乐著作权管理机构案的分歧在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协会收费权利的正当性、收费标准的依据、授权收费的范围。通过对焦点问题的法律分析,可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程序合法、协调机制以及技术发展是解决收费争议的出路,延伸集体管理授权、引入默示许可扩展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是获取授权的有益方向。  相似文献   

7.
遗嘱继承制度在于尊重财产所有人的真实意愿,保护遗嘱人的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但是,遗嘱自由的过度滥用便会损害法定继承人合法的继承权,有时也会违背社会公德,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特留份制度之设立,使得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得到一定保障,对遗嘱人立遗嘱自由的适当限制符合"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可以平衡个人自由与公平正义、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既可以解决现实问题,又能够理顺现有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8.
在刑法层面上,《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条文规定的“发行”行为与《刑法》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销售”行为的含义具有等同性,“复制发行”的应有含义为“复制且发行”。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刑法》第217条中“复制发行”的解释错误地理解了该词在刑法中的真实含义。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两者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前者处于特别法地位,后者处于一般法地位。  相似文献   

9.
著作权合理使用法律性质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合理使用作为一种对著作权行使限制的法律制度,得到现代各国著作权法的普遍认可,成为各国著作权立法的通行制度。本文通过对合理使用的事实行为特征分析,揭示了合理使用的根本属性是合法事实行为,是对著作财产权的限制。   相似文献   

10.
著作权默示许可是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一个下位概念,对著作权默示许可是权利限制的一种方式还是属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关系存有争论。对著作权默示许可行为进行定性应当追本溯源,进而将之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等权利限制制度进行比较,最后以意思表示为支撑展示著作权默示许可与许可合同的契合性,可以确定著作权默示许可是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选择的法律行为,是著作权人对其权利的一种自我限制。  相似文献   

11.
TRIPS协议关于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与我国刑法典的规定在犯罪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法定刑、对侵权复制品的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我国在完善侵犯著作权犯罪立法时应参考借鉴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2.
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平台利用"算法推送"向用户定制推送的内容一般来自于平台其他用户的上传.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是著作权直接侵权人,不能直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然而,依照行为后的"实际作用"为准据的"中立帮助行为理论"赋予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从事服务行为时与自身信息管理能力不匹配的较高注意力,扩大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归责范围,陷入了刑法扩大化的泥淖中.刑法应从谦抑性原则出发,在探讨"算法推送"技术下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之前,应重新解读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大胆提出超越"实际作用"准据的"规范能力"标准,以期提供新的视角和可能.  相似文献   

13.
科技进步有影响著作权制度变迁的传统,但在"作者中心主义"理论的视域下,否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属性成为其主要结论,从而造成不利于文化市场繁荣和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的负面效应.考察国际著作权保护环境和国内民法人格权的基本理论,在著作权产业政策、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赋予人工智能有限的创作主体资格进而拥有著作权具有可行性.在著作权制度设计上,人工智能享有著作权、人工智能的所有人享有拟定的监护权,以及合理的报酬权.  相似文献   

14.
科技进步有影响著作权制度变迁的传统,但在"作者中心主义"理论的视域下,否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属性成为其主要结论,从而造成不利于文化市场繁荣和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的负面效应.考察国际著作权保护环境和国内民法人格权的基本理论,在著作权产业政策、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赋予人工智能有限的创作主体资格进而拥有著作权具有可行性.在著作权制度设计上,人工智能享有著作权、人工智能的所有人享有拟定的监护权,以及合理的报酬权.  相似文献   

15.
中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下载免费PDF全文
著作权客体属于准公共产品,法定许可是为了促进"物尽其用"而将部分作者权利交由适格者行使.美国法定许可制度以反垄断、市场定价和保护公众知情权为原则.在作者权利保护上,主要有表明其身份、保护作品完整、广告插播和收取许可费的权利.被许可人的权利则主要为实施权和因实施而产生的相关著作权.双方都有在实体和程序上配合对方实现权利并进行取证的义务,对违反义务的行为原则上承担过错责任.在许可费及其相关条款的确定上,采取协议优先原则;难以达成时,由行政裁决和司法诉讼依照市场价格作出决定.中国在系统性的法定许可制度方面可以吸收美国经验,但其"默示许可"方式有一定长处,可以有条件地予以保留.  相似文献   

16.
全部赔偿原则是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指导原则,有利于防止我国著作权法定赔偿制度在适用中的泛化现象以及随意性。为了著作权法定赔偿的适用能贯彻全部赔偿原则,应建立对作品价值的正确理解,设定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法定赔偿幅度,强化举证程序,并在法定赔偿额的计算上考虑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相似文献   

17.
目前,"套路贷"案件的办理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诈骗罪罪名适用不当,部分司法机关机械套用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被害人明知有"套路"仍借款的情形下,依然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二是犯罪数额认定过高,未扣除本金所产生的合法利息,导致量刑畸重,客观上加重了对行为人的处罚。正确处理"套路贷"案件中的司法问题,必须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前提。如果被害人明知有"套路"而继续借款的,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诈骗故意,其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为确保罪刑相适应,司法机关在进行犯罪数额认定时应扣除本金产生的合法孳息。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著作权损害赔偿制度中,应当严格区分侵害行为与侵权行为,并构建著作权请求权制度来予以相应救济.在适用法定赔偿制度上,应尽量达到公正与效率的最优.另外,我国应当确立侵犯著作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9.
关于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我国台湾地区采用附属型立法模式,大陆则采用集中型立法模式;价值取向上,台湾秉承“人格价值观”,大陆则吸收了“财产价值观”理念;主观归责条件方面,台湾没有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也不限于故意,过失也能构成犯罪,客观归责条件为,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列举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大陆则不同,它强调主观方面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故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客观归责条件也有两个方面,即(1)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或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2)情节严重。关于著作权犯罪的刑事处罚,两岸在刑种设置和程序安排上也有很大区别。由此,完善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具体构想为:(1)建构附属型刑法保护模式;(2)严密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法网;(3)采用自诉与公诉相结合的刑事追究程序。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定罪标准作了重要修改,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并将"其他严重情节"与"违法所得数额"并列作为本罪的入罪标准之一.因此,"其他严重情节"对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意义不言而喻.然而,对于何谓本罪的"其他严重情节",目前尚无任何具体规定,亟待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加以深入研究.在考量"其他严重情节"之"情节"的性质、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法益和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入罪的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将能够表明法益侵害程度的非法经营数额、复制品数量和电子网络数据等某一方面的客观事实作为"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在不完全符合上述单一情节认定标准的情况下,可考虑采用复合情节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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