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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39 毫秒
1.
董事作为公司法人机关,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损失,应当先由公司承担责任后,再向有过错的董事追偿。实践中,第三人往往面临公司欠缺偿付能力,而又不向董事索赔的窘境。立法机关为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引入董事对于第三人责任制度,第三人直接向董事主张损害赔偿变得于法有据。第190条在性质上应当被界定为特别法定责任,而非特别侵权责任。责任成立需要满足董事针对职务懈怠行为存在主观过错,第三人遭受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等条件。责任形式上董事对第三人的直接损失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对间接损失仅负有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2.
期货市场操纵行为性质上属于侵权行为,它侵害了投资者的金融消费权.期货市场操纵行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采取过错推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受害投资者的实际损失,时效经过或者受害者故意可作为期货市场操纵行为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3.
论无过错责任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行为人虽然没有过错,但依法也要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民法过错责任原则的根据。该条第三款又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我国民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在学理上称之为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第一,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民事责任的条件。一般情况  相似文献   

4.
20世纪80年代发生了基于验资纠纷导致的诉讼风暴,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在许多国家开始成为热点与难点.在对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认识上,会计界和法律界的诸多观点都是相冲突的,特别在第三人范围的确定、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过错的认定标准上尤为突出.只有正确认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才能够在公司、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与第三人之间实现利益上的平衡.  相似文献   

5.
证券分析师是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士.他们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应该定性为侵权责任,并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其因果关系的认定,可以考虑借鉴"欺诈市场"理论和"信赖推定"原则,减轻第三人的举证责任,以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同时通过合理界定第三人的范围和规定免责事由,以保护证券分析师的合法权益,实现二者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6.
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首先导致第三人受有有形损害进而引发受害人受有与其自身的有形损害不相关的纯粹财产上的损失.这一类损失具有抽象性、间接性及受侵利益不具清晰轮廓和外延等特征.这些特征很可能引发诉讼的泛滥及责任的不确定性.因此,这一类纯粹经济损失之受害人的赔偿也最难实现.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仍然是法律上的利益衡量问题,赔偿实现过程中需要进行多种政策因素的考量.  相似文献   

7.
在分析注册会计师的专家特性及其受公众依赖的基础上提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过错作出虚假陈述则违反了其专家注意义务,注册会计师主观是否有过错应以其专家行为标准来判断,并认为在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仅对有限定的第三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无过错责任原则,亦可称为无过失责任、严格责任或危险责任,在我国<民法通则>与<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法(草案)>中被定义成为"没有过错",这是极其不妥的.即将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应准确界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在特定类型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就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9.
信托受托人的民事责任在本质上兼具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双重性质,其归责原则应视情况分别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恢复信托财产原状、赔偿信托财产损失、被解任、完备相关记录、支付违约金等。信托受托人向第三人所负的民事责任,不以信托财产为限,当信托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以其固有财产清偿。  相似文献   

10.
企业会计涉假的根本动力在于追求不法而超额的收益,与此同时,会计涉假必然损害与其交易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涉假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这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而且也是法制健全的需要。企业会计涉假民事责任,在不同场合其性质不同,或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相应地其赔偿范围及其认定也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1.
对债权执行边界的确定,关乎执行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认定与第三人的利益保障,对于确保执行正当性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典编纂之际,如何界定债权执行客体的应然范围,是推进债权执行制度体系化建构的关键问题。债权执行边界的生成机理包括责任财产理论、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以及利益平衡原理。依据责任财产理论,作为执行客体的债权须具备经济价值、独立性与可让与性,且该债权归属于执行债务人所有。基于维护公益与尊重人权的需要,对债权的执行应当遵循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不得强制执行实体法上禁止让与的债权与程序法上禁止执行的债权。而利益平衡原理则要求执行机关适度平衡多元主体之间的权益保护,避免对债务人和第三人造成过重的负担。在宏观上,应当将债权执行划分为“基本型”和“占有型”,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客体形态分别予以重构。“基本型”用于实现给付金钱之执行名义,其执行客体应当涵盖非到期债权与非金钱债权。唯将来债权的扣押须受一定限制,应结合作为债权基础的法律关系、将来债权发生的可能性、主体的特定化予以斟酌。在继续性给付债权扣押效力范围的判断上,应当秉持债权基础关系的单一说,同时对立法草案的相关条文予以调整。“占有型”用于实现交付物之执行名义,其适用场域应限定为第三人对执行债务人负有交付义务的情形。若第三人属于当事人的继受人、为当事人或者继受人利益而占有标的物者,不得适用债权执行方法。较域外而言,由于我国对第三人采用径为执行方式,阻却“占有型”债权执行的事由亦呈现特殊性。  相似文献   

12.
专家责任既包括专家对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的责任,又包括与其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因信赖其专业知识而受到损害的第三人的责任。专家对第三人所负的责任主要是信息提供者的责任,将其对第三人责任定位于侵权责任更有利于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制定中对专家责任包括专家对第三人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是社会经济生活要求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13.
航天发射活动中航天器相关零部件或碎片坠落可能导致一国领土、领水及领海范围内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或利益遭到损害。此类侵权行为应属于民事侵权,遭受损害的第三人是受害人,参与航天器发射的各方是侵权关系中的责任人。航天发射活动致人损害应适用高度危险责任,其归责原则应为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14.
中国《侵权责任法》构建了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用于解决公共场所和群众性活动的安全问题,有力地保障了这些场所消费者和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设置有其相应的法理基础。现行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存在诸多缺陷,立法上应确定过错推定原则为归责原则、扩大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明确第三者侵权下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相似文献   

15.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是信息流动、共享与利用的必然选择。《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1条专门为委托处理个人信息提供了规范基础,填补了《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等规范空白,但就该条的规范内容如何解释适用,对委托处理私法规制的目的、对象及方式等要素的具体展开,仍需藉由解释论予以完善。由于司法实践中,信息处理者通常会援引其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同或其他交易安排,系由他人造成了损害而与自身的处理行为无关,给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带来了挑战,这构成了委托处理私法规制的核心。作为对委托处理进行私法规制的基础论证,委托处理的法律结构不同于共同处理,信息处理者与受托人之间为从属关系,信息处理者决定了处理的目的、方式,受托人只能按信息处理者的指示处理个人信息。为了更好地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委托处理关系内部合同应当包含必备条款以确保受托人合法处理数据,且信息处理者可以检查受托人是否遵守这些规定。相较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0条由内部主体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第21条第1款详细列举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是值得肯定的立法选择。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1...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合同法坚持相对性原理,没有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进行相应规定,对债权人保护不足。侵权责任法立法中是否应当对此进行相应规定?如何进行规定?等等问题亟待解决。通过对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相关立法和实践进行考察,不难发现通过侵权责任法保护债权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民法学者应当在行为自由和权益保护之间进行衡平考量,并进行类型化研究,从而构建我国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相似文献   

17.

民用航空器致害的高度危险责任源于《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关于该项责任能否适用于旅客在航空运输中遭受的损害,中国理论与实践中均存在争议。从法律规范的体系化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来分析,该责任条款仅应当适用于航空器作业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在确定民用航空器给地(水)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时,《侵权责任法》71条与《民用航空法》的地面责任条款,存在法律适用的规范冲突。其后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71条,因在精神与内容方面均有了实质性的发展,应取代民航法规定得到优先适用。

  相似文献   

18.
转承责任具体形态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转承责任制度在各国民法典中虽仅有几个条文,但它却体现了人类对安全和正义的渴望,适应了现代社会的需求,日益为各国所重视。对转承责任具体形态的研究,首先应分析转承责任中的法律关系,然后再依照行为人和责任人相分离的原则,确定转承责任所包含的具体形态,最后以转承责任基础关系为起点,将转承责任归纳为法定代理人转承责任和使用人转承责任,并对这两种转承责任的具体形态进行详细论述。  相似文献   

19.
责任保险在性质上为第三人保险,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是责任保险得以成立和存在的基础。如何加强对责任保险第三人的保护,已成为当今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重要课题。在我国的《保险法》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分为强制责任保险中的直接请求权和任意责任保险中的直接请求权两种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被保险人怠于请求"这一条件有必要存在。由于法律条文的高度概括性,具体操作性较弱,应针对此种情况提出完善的措施。  相似文献   

20.
公司发起人是指负责公司筹备,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的人,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对内执行设立任务。如果公司合法成立,则发起行为经创立会确认后,自始由公司承受其产生的权利义务,如果公司未能合法成立,则发起人应就其发起行为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正是基于发起人的这一特殊法律地位,法律赋予了他们广泛而又特殊的权利义务,并对其实施违法行为或违反义务后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尤其是资本充实责任,但我国对资本充实责任的规定尚不够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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