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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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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彩虹 《南都学坛》2020,40(4):68-76
无论美国口供规则的理论依据与法律保障如何变动不居,供述自愿性原则却一直是口供规则中的实质性、核心性规则。美国法院对供述自愿性的审查判断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义务论,关注的焦点在于对非法取证手段的审查;另一种是结果论,突出对被告人供述可靠性考量。随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逐步完善,以"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性规定、自愿供述的权利保障程序以及非自愿供述的强制性排除为内容的供述自愿性原则在规范层面已初步成型。面对供述自愿性审查判断这一棘手难题,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法院的做法,从非法取证手段的性质以及口供的可靠性两个层面构建供述自愿性审查判断的规则与标准,使"自愿"这一主观性较强的原则趋于客观、明晰和便于操作,同时也为刑事审讯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2.
在法治国家(地区),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是讯问前最主要的告知内容,如果侦查机关未告知这些权利,则所获供述有可能落入非法供述排除的范围。在讯问前未告知权利与非法供述排除规则的关系上,法治国家(地区)形成了原则加例外模式和裁量排除模式。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有讯问前告知权利的规定,但告知内容单薄,且未确立程序违法所获供述排除规则。作为理想的改革措施,我国应借鉴法治国家(地区)有关讯问前权利告知制度,建立完整的讯问前权利告知规则;通过对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挖掘,也可以在不突破现行法律框架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讯问前权利告知规则的缺陷。  相似文献   

3.
在法治国家(地区),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是讯问前最主要的告知内容,如果侦查机关未告知这些权利,则所获供述有可能落入非法供述排除的范围。在讯问前未告知权利与非法供述排除规则的关系上,法治国家(地区)形成了原则加例外模式和裁量排除模式。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有讯问前告知权利的规定,但告知内容单薄,且未确立程序违法所获供述排除规则。作为理想的改革措施,我国应借鉴法治国家(地区)有关讯问前权利告知制度,建立完整的讯问前权利告知规则;通过对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挖掘,也可以在不突破现行法律框架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讯问前权利告知规则的缺陷。  相似文献   

4.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细化、扩充了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初步确立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对重大程序性违法获取的供述如何处理予以明确。与此同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问题予以完善,一些规定具有突破意义。《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是实体性规则存在不足,对一些争议问题没有规定,一些规定仍然较为模糊,实践中可能会存在争议。《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修订是有必要的,具有重要意义。未来修订规则时,应当反思规则修订的具体方法。  相似文献   

5.
就证据种类而言,非法言词证据适用绝对排除规则;就排除阶段而言,《刑事诉讼法》对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规定最为详细。受贿证据以被告人供述、行贿人证言这两种言词证据为主,且辩方更倾向于在审判阶段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因此,通过受贿案非法言词证据在审判阶段排除的实证研究,可以分析我国最明确、详细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程序设计的运行实效,并发现实践中的规律与缺陷。现阶段,即使是最为详尽的排除规则,在实际运用中仍缺乏指导性。通过规范化程序设计可以为非法证据排除提供指引并限制裁判机关的自由裁量,矫正缺陷。  相似文献   

6.
对监察机关调查的证据材料不能一概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应区分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对于言词证据需进行证据“转化”。监察机关调查的证据材料进入诉讼后仍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合法性审查,录音录像资料应随案移送,监察人员在必要时亦应出庭“说明情况”,对在看守所留置的被调查人应实行调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提讯登记、身体检查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等制度。对被调查人供述亦应适用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对监察机关自行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随案移送。  相似文献   

7.
张弘 《南都学坛》2008,28(5):90-9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一项重要的证据法原则,这一法则体现了诉讼文明、程序公正等若干法律价值。由于非法证据规则排除了有证明价值的相关证据,伴随着高昂的成本,因此,对非法证据的界定不宜过宽,对非法证据的需要在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进行必要的权衡考量。以侵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作为非法证据界定的基本原则,在实践操作中,以非法供述证据为重点排除对象,对其他非法证据辅以权衡排除原则。  相似文献   

8.
作为程序法治的一项国际准则,对刑事侦查程序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其目的是规范侦查权在有序的法治轨道上运行,达到制约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平衡。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所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对侦查程序的司法审查功能,但仅凭这种结果上的后置制裁性审查难以起到真正意义上的控权作用。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破解问题的出路在于以现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切入点进行延展,形成与之相衔接的侦查程序司法审查制度合力。应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权力分工负责的分权制衡理论为指导,从司法审查的对象、司法审查的方式以及司法审查的主体三个方面建构我国刑事侦查程序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9.
论“反复自白”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反复自白,形成多份甚至十数份口供,而一旦出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供问题,则是否排除以及如何排除反复自白遂成为困扰实务界的难题。反复自白应当排除,并非基于"毒树之果"规则,而是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延续效力。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和刑事诉讼机制出发,对反复自白应当坚持全部排除的观点,即只要刑讯逼供等非法取供行为一经查实,则犯罪嫌疑人所作的全部有罪供述均应无例外地一体排除。反复自白排除后,在对遭受刑讯逼供的被告人提供心理辅导的前提下,法官可以重新依法对被告人展开讯问,若被告人仍作出有罪供述,该口供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相似文献   

10.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源于美国法制,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亦深受美国法制的影响。从比较法视角,对中美两国有关排除非法证据的适用阶段、启动程序、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以及救济程序等程序性内容进行对比与评析,以期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和反思,并探求我国语境下应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而谋求对其改进与完善之道。  相似文献   

11.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机制运行的程序环境存在程序空间封闭、程序结构压制、程序结果草率等问题,动议主体的无效性、裁判主体的偏向性、证明责任主体的不当性是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标准在证据范围、证明要求、衡量尺度、证明方法等方面存在问题;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主张为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机制的改革提供了诉讼法理依据;以此为基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机制需要从程序、主体、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和证明方法几方面进行改革,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建立以审判职能为中心的审查机制,辩护方的证明责任需要进一步降低,证明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证明方法需要进一步体现法治理念.  相似文献   

12.
疲劳讯问通过剥夺被讯问人的睡眠,对其施加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迫使其作出非自愿的供述,严重侵犯被讯问人的权利,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规制疲劳讯问,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通过解释法律加以解决。两院三部颁布的《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为禁止疲劳讯问和排除相应口供提供了空间。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包括《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在内的现有法律规定,可以对连续讯问的时长进行限制,将连续讯问的一般时间周期统一规定为24小时。此外,可以明确疲劳讯问取得的口供应当予以排除,且对重复性供述以"原则+例外"方式加以排除。  相似文献   

13.
随着程序正义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成为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注的问题.对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反映了民事诉讼对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问题的关注正日益上升.文章阐述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涵义,并且就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反思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建的设想.  相似文献   

14.
证据规则是证据法的核心,证据排除规则是决定在卷材料能否直接成为或经转化成为定案依据的关键。证据排除规则是一个多维化、系统化的规范体系,包括鉴真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可补正的排除规则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是证据审查诸多方式中的一种,与非法证据相混淆的瑕疵证据并不适合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审判实务中,法官必须分清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厘清非法证据概念内涵外延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准用标准,防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滥用。  相似文献   

15.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体化"审查、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困境,亟须摆脱"合法性"的桎梏、摒弃"真实性"的干扰,实现由"一体化"向"两步走"的理论转型。对非法供述的界定,须淡化"刑讯"与"逼供"之间的因果关系:以肉刑或变相肉刑为基准,以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为判定要素。对毒树之果的判断核心在于源头证据与衍生证据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则可确认二者具备同源性,应将其一并排除。同时,非法实物证据亦无需以"补正或者合理解释"为要件。  相似文献   

16.
《两个证据规定》和《刑诉法修正案》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排除范围狭窄。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取证主体不合法所获取之供述,威胁、引诱、欺骗所获取之供述,重复自白,违反录音录像义务所获取之供述,以及侵犯律师帮助权所获取之供述的证据能力问题应当做出必要的规范,并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强制性的排除、自由裁量的排除、可补正的排除规则。同时还应该看到在目前实施的背景条件和配套措施先天不足的情况下,证据能力规则的实施将面临一系列的困境。  相似文献   

17.
监所外提讯是案件侦查的重要环节,但因"提解"与"提讯"的实质融合而出现制度偏差,妥当解决侦查取证与被告人权利保障之间的价值冲突,成为被告人监所外供述证据资格证成的首要举措。监所外提讯所获取供述须符合法定证据要件,并且遵循供述自愿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制的合法取证路径,在程序建构方面需要制定高层级的统一行为规范,以及全面推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如此才能使监所外提讯所获供述具备法定证据效力,实现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价值。  相似文献   

18.
治化反腐和冤假错案防范的有效实现,需要审判人员对腐败犯罪事实证据的精准审查。通过对腐败犯罪案件中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的类型分析,提出“程序违法程度、证据的客观性和程序正义”作为腐败犯罪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界分标准。从而对非法言词证据、非法物证、书证以及瑕疵证据适用不同的排除规则,为有效实现法治化反腐的目标提供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19.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程序性规则,理论基础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体现了程序对人的主体性的尊重,注重程序本身的理性化和规范性。以正确的程序正义观为理论根据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20.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防止违法取证行为、保障公民人权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作出了规定,但仍存在着非法证据排除缺乏统一的立法体例、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不够全面、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不够详细、没有建立起非法证据排除的配套制度等问题,应该在立法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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