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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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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汽车碰瓷犯罪案件的罪质问题可以牵连犯为研究视角,从制造交通事故阶段(手段行为)和取财阶段(目的行为)分别进行研究,就前者而言,可按照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否属于危险方法、是否有主观罪过的逻辑顺序展开考察,得出制造交通事故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或其他犯罪的结论;就后者来说,以对“恐惧”等含义的正确理解为前提,得出其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盗窃罪、抢夺罪或抢劫罪。对于其罪数而言,制造交通事故行为所构成的犯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者诈骗罪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而与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则不构成牵连犯,应予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2.
短缩二行为犯属于目的犯中重要类型,其只要求行为人以实施第二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就以犯罪既遂论处,而不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目的行为。正基于此,在短缩二行为犯的共犯形态问题上也相应的区别于一般故意犯罪的共犯形态,具有其特殊之处。  相似文献   

3.
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教义学结构决定了一个行为不能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考察欺骗并胁迫而索财行为的性质,不能以被害人的实际心理状态为依据,也不能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而必须借助于社会一般观念对行为的客观性质进行分析。以欺骗、胁迫、索财三个行为要素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可将欺骗并胁迫而索财的行为分为单一胁迫型、单一欺骗型、以骗为主型和以吓为主型四种行为类型。对于单一欺骗型与以骗为主型的欺骗并胁迫而索财行为而言,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它为行为人的索财行为提供了正当性依据,因而成立诈骗罪;对于单一胁迫型与以吓为主型的欺骗并胁迫而索财行为而言,行为人的胁迫行为发挥了关键的作用,它是行为人的索财行为得以进行的事实保障,因而成立敲诈勒索罪。  相似文献   

4.
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主体与《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主体不一致时,不能一概否认其构成保险诈骗罪,如果相关活动已形成商业惯例,或者保险公司知情并且同意,行为人仍可构成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第4款关于本罪共犯范围的规定只是提示性条款。本罪未遂形态的判定,应采用实质客观说的观点。而对本罪罪数形态的判断,应根据《刑法》条文的不同规定以及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综合判定。  相似文献   

5.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它的本质在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诈骗是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欺诈,非法占有不等于不法所有。合同的效力、欺诈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行为人收受对方财物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实施了欺诈行为的,可能产生违约责任或者构成侵占罪,但在对方给付财物之前,即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实施了欺诈行为的,则可能构成诈骗犯罪。同理,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构成侵占罪或者诈骗犯罪。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区别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行为的区别在于骗取财物是否数额较大,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存在一定的法条竞合关系,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占有他人财物之前还是之后。  相似文献   

6.
分析诈骗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关系可以发现,通过强迫手段侵害财产处分自由的强迫交易罪在我国刑法中被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且量刑远低于诈骗罪,因而诈骗罪不可能处罚通过欺骗这一平和手段侵害财产处分自由的行为,内涵于财产处分自由之中的实现财产处分目的不是诈骗罪的保护法益.基于此,虽然骗取捐助行为中被害人没有实现捐助目的,但由于其并没有对捐助行为的经济回报产生错误认识,因此不存在财产损失;同理,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也不能归责于行为人.再考虑到骗取捐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诈骗罪和相关罪名的刑罚不匹配,因而骗取捐助行为不成立诈骗罪.但骗捐行为可由其他罪名规制,且有必要设立"骗取捐助罪"专门打击骗捐行为.  相似文献   

7.
“截贿”行为如何定性处理,在中外刑法理论与实践中均颇具争议。究其原因,还在于对委托人将行贿款物交付受托人这一行为的性质认识不清。行贿人基于不法原因而给付受托人的财物,受托人只是暂时持有,该财物所有权并未发生终局性的转移。受托人在这一过程中的“截贿”行为,可能构成财产性犯罪。“截贿”行为的性质呈现多样性,根据财物的性质以及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不同时间节点,行为人既可能构成诈骗罪、侵占罪,也可能构成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实务中需在贯彻正确的审判理念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类型化处理。  相似文献   

8.
论对向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理论对对向犯鲜有研究,但刑法规定的犯罪却有这样的形态。在以人为对象的犯罪中,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行为各自指向自己的相对方,并以对方的行为存在为要件的犯罪形态即是对向犯。我国刑法对对向犯的对向关系双方行为人规定有三种处罚方式:同罪同刑、异罪异刑和只罚一方。对于前两种应当按照刑法规定予以定罪量刑。对于第三种情况,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应当只处罚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一方,另一方不予处罚。但是,如果“不罚一方”的行为属于超出了对向行为的正常模式的教唆行为或者帮助行为,就可以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追究其共犯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刑法中的实行行为包括单一行为和复合行为。在单一行为中,片面实行犯既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又有参与不知情者所实施之罪的共同行为,承认片面实行犯为单方的共同犯罪,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的当然逻辑结论。在强奸、抢劫等复合行为的场合,片面实行行为即使只参与复合行为的一部分,行为人也要对整个犯罪承担共同责任。将片面实行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既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又可以迅速地恢复社会秩序,实现预防犯罪的社会作用。  相似文献   

10.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可以分解为合同行为、欺诈行为、占有行为和逃避合同义务行为四个要素,只要行为符合这四个要素,即可认定具备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市场经济中的合同行为的复杂多变性决定了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应该综合考察行为人的整个合同行为才能做出推定,一条或几条标准不可能解决所有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再思考——性质、类型和形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合同性质、合同类型和合同形式三维角度,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作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分析认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只是行为人用以诈骗的手段,其根本目的是骗取他人财物;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市场秩序的合同,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应该绝对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范围之外;应该对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形式作开放性解释,不仅书面合同可以构成本罪,而且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的合同也可以构成本罪。  相似文献   

12.
古玩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交易中诈骗罪的认定远较一般商品要复杂。一般来说,不宜肯定古玩出售者就所出售古玩之真伪的说明义务,交易中对古玩真伪事实情况的单纯不告知并不能该当于诈骗罪的欺骗行为。诈骗罪的成立需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只要被害人最终是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即可认为成立诈骗罪的既遂,至于过程中被害人是否曾经有所怀疑不应影响行为人的性质。此外,对于交易中主观上诈骗故意的认定,司法机关不能过分依赖口供,而应积极从主观故意外化的客观事实即行为人欺骗行为事实进行推定,且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交易古玩之来源的查明和交易时行为人的虚假表述的查明。  相似文献   

13.
本文认为传统刑法学说在研究诈骗罪的保护法益时,主要是分析了诈骗罪对象之“财产”的内核,而非诈骗罪所保护的“财产法益”的内核。本文认为,透过现行法秩序之反欺诈制度可知,诈骗罪所保护的财产法益是数额较大财产的安全,即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时被骗者能依据民法但却无法依据民法对自己较大数额财产进行自力救济。  相似文献   

14.
转承责任归责原则的复合性和构成要件的二重性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转承责任不是单一归责原则而是复合归责原则的适用:责任人转承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侵权行为构成判断原则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归责原则的复合性决定了转承责任构成要件的二重性:责任人的转承责任构成要件和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构成判断要件不相同,责任人的转承责任构成要件也不同于其他特殊侵权责任.责任人的转承责任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责任人和行为人间具有特定的基础关系.行为人为侵权行为时居于基础关系约束的地位,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构成判断要件根据行为发生的不同情势,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相似文献   

15.
要求特定主体履行特定行为是债权的内容,缺乏估量债权具体价值的标准,则债权难以成为数额犯的行为对象。处分行为是交付型财产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而非夺取型财产犯罪所必须。行为人为不履行债务杀害债权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抢劫罪;捡拾银行卡并在机器上取款、消费的行为是对他人债权利益的侵害,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盗窃记名债权凭证,支取债权凭证所记载的财物的行为,成立诈骗型财产犯罪。盗窃债权凭证虽未支取,但造成失主无法挽回损失,可成立盗窃罪,不可一概作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消极债权侵害行为(故意不履行债务、迟延履行债务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主观意志的明确程度、欠款金额、欠款性质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认定。无钱食宿的情形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不宜一概做非犯罪化处理。  相似文献   

16.
对于兼具欺诈与敲诈因素的单一行为型案件如何处理,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认为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属于互斥关系的主张,会导致行为要素与结果要素的混淆、被害人视角与行为人视角的抵牾等问题,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逻辑严密、体系一贯的解决方案。应当坚持修正的“竞合论”,肯定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能够成立某一罪名的既遂与另一罪名的未遂的想象竞合。这有利于行为人视角的复归,贯彻全面评价原则,构建具有正当性与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根据修正的“竞合论”,在定性时,应当先审查行为能否被同时评价为欺诈与敲诈,以认定行为的性质;再按照客观归属理论考察财产处分是属于欺诈因素还是敲诈因素所制造的风险的实现,以决定最终的处断结论。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新增设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严重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其中,“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177条之一规定的四种具体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为金融机构的信誉以及金融机构和公众的合法利益;正确认定本罪必须明确其与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以及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8.
当行为人已经完成犯罪的预备行为,而基于自动性没有进一步实施犯罪的,这应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吸收犯。预备行为后进入实行过程中的,也应当被认定为吸收犯。对"犯罪人为了中止犯罪,而实施了某种手段行为,然而该手段行为又构成另一犯罪的既遂犯"这一情形的处理,则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中止犯与未遂犯竞合"的情况下,对行为人应当按照犯罪未遂处理。将中止犯中的"损害"限定于刑法规范禁止的侵害结果是不够全面的。犯罪中止中的"损害"应当理解为可以为刑法所评价的有形的、可以测量的物质损失。中止犯中的"损害"限于被害人本人。对中止犯的处罚不应当以未遂犯、预备犯作为比较对象。  相似文献   

19.
目的犯是指以具有超过罪过要素的一定主观目的行为为必要的犯罪,以此标准判断金融诈骗罪是目的犯,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目的犯的金融诈骗罪立法上是不周全的,应当把金融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全部规定为明示,司法中采用推定的方法,在立法中增加非目的化的金融诈骗犯罪。  相似文献   

20.
危险犯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足以造成法定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危险犯的特征是 :以出现法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志 ;法定的危险状态必须是由危害行为造成的 ;危险状态都有相应的实害结果。具体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具体危险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抽象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抽象危险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的犯罪。危险结果的认定应为一般人标准与科学标准相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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