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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主要特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英国是个多法域国家,各法域有独立的管辖权规则;英格兰存在两套独立的、差别颇大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除成文法外,英格兰还存在大量有关确定民商事管辖权的判例;英格兰普通法民商事管辖权具有过分性,英格兰法院的普通法管辖权取决于传票的送达,而传票的送达可基于被告在管辖区内的出现。在“惯常居所地”管辖、保护性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管辖权冲突的协调、中止诉讼和禁诉命令、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和判例法制度方面,英国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可为我国提供诸多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2.
大陪审团制度扎根于美国刑事司法已长达几个世纪之久,一方面因其具有保障公民免受政府不当指控之效用而为美国人民所褒扬;另一方面因其权力逐渐受限及对检察官的过分依赖而屡遭诟病。然时至今日,大陪审团仍如磐石般在美国司法中占据一席之地。相对独立的宪法地位、根深蒂固的司法传统、明确的权力配置等是大陪审团功能得以持续发挥的支撑性因素,这对我国意在防止检察权滥用而设置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沈凌 《兰州学刊》2010,(11):133-135
刑事私诉制度如何定位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在公诉制度占主导地位的现实情形下,应该充分发挥私诉制度的价值和作用,这对于公诉制度将是有效的补充,也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起诉制度,将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贯彻。  相似文献   

4.
陪审团就是被召集起来,在审理证据的基础上,通过对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做出裁定来协助法庭审理的一群非法律专业人员。陪审团审判分为大、小陪审团制。简单地说,小陪审团的职能是在特定案件中确定事实和运用法律。大陪审团则是某种更大的公民群体,其职责是决定检方有无足够的证据对某个人提起正式的刑事指控,即可否制作大陪审团起诉书;或者,在某些案件里,决定应否签发大陪审团起诉书,即使检察官不情愿提起指控。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审判起源于英国,但它的充分发展却并非在英国。当今世界公认的陪审团审判运作比较成功的国家是美国。在那里,陪审…  相似文献   

5.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中最具特色的法律制度之一。英国的陪审团制度已经经历了近一千年的沧桑,在这个长时段的发展中,陪审团的功能实现了彻底的大转变,从早期熟悉案情的邻里证人,转变成了后来完全不了解案情的事实法官。这一耐人寻味的转变历经7个世纪,可以分为初步转变、过渡时期和最终完成三个阶段,推动这一转变的主要因素是控制陪审团方式的演变和自然正义思想的影响。  相似文献   

6.
陪审团审判是普通法系国家对案件事实进行裁决的一种司法方式,同时也是扩展公民权利的一种政治形式。在梳理历史、分析现实的基础上,勾勒出一幅关于爱尔兰刑事陪审团发展历程的图景,并从制度功能的角度指出,爱尔兰的刑事陪审团在总体上已无法满足由其国情所决定的司法和政治需要。而一个制度要想获得健康发展并产生实效,就必须契合于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状况,否则就会成为仅仅停留在"纸面规则"中的"制度"。  相似文献   

7.
本文以韦伯的《支配社会学》和《法律社会学》为文本基础,系统地比较了英格兰普通法宪政与欧陆理性官僚制两种政体建构逻辑的差异。理性官僚制的政体逻辑以"支配"为特征,以牺牲个体自由为代价,通过齐一化和常规化的方式治理。韦伯以理性官僚制为现象基础所概括之理论框架,不足以描述与理解普通法宪政。英格兰普通法宪政的本质是社会权力对国家体制的渗透与重塑,相对于绝对主义国家的逻辑,乃是一种全新的政体逻辑。  相似文献   

8.
刑事证明"二推论"认为,犯罪事实的证明是以推翻无罪推定为中心展开的,当无罪推定被推翻后,又产生一项新的推定,推定被告人没有阻却违法、阻却刑罚的事由.前一项推定的反证事实由检控方承担证明,后一项推定的反证事实由被告人承担证明.在该法理下,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个客观归罪,建议<刑法>增设"(公务员)未如实申报财产罪"和"(公务员)非法占有巨额财产罪";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应当有检察官具体求刑权的应有位置;刑事自诉案件,应当践行国家垄断侦查、国家与当事人分别起诉的原则.  相似文献   

9.
在中世纪英格兰巡回法庭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巡回法官主要通过郡守和百户长的卷宗、王室诉案督察官的卷宗、百户区陪审团的汇报,以及民众的直接伸冤四种途径了解地方信息.法官注重吸引、鼓励,乃至强制民众的参与,极力利用地方社会的内部矛盾,采用既坚持普通法原则又适当向地方力量妥协的两手政策,同时保持自己仲裁者的角色.巡回法庭的这些特点一方面有助于加强王权,另一方面又推动了地方自治的孕育.这一时期王权与地方自治并非后来那样对立冲突、此消彼长,而是并驾齐驱、相互促进的.  相似文献   

10.
抗诉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二审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的主要形式之一.目前,我国刑事二审抗诉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应通过比较研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上诉、抗告等制度,从立法和体制方面对我国刑事二审抗诉制度做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1.
附条件警告:英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新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英国的附条件警告是在警察警告权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一项权力,由检察官行使。检察官利用附条件警告可以在审前阶段对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犯罪案件进行程序分流。附条件警告的适用要取得被告人的同意,考虑被害人的利益,同时引入了恢复性司法的因素,体现了英国实现"所有人的公正"这一新的司法理念。附条件警告制度确立了检察官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地位,是英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发展的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12.
中国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政公诉是否和法律监督在诉讼定位上存在矛盾,这是诸多人士关心的问题.事实上,现代意义的检察官最早扮演的角色是代表国家提起刑事公诉,但后来其公诉权已经逐渐发展到民事、行政领域.  相似文献   

13.
谢胜男 《理论界》2013,(1):127-130
英国基督教会隶属于西欧天主教会。由于英国孤悬海外,早期英国基督教会没有如西欧其他地区一般尊崇罗马教会的宗教传统,而是历经多个世纪,才正式隶属于罗马教廷的管辖之下。本文通过梳理英格兰、爱尔兰、苏格兰与威尔士等大不列颠诸岛的相关教会史料,来探寻早期英国基督教会的发展历程。  相似文献   

14.
抗诉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该项权力体现着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具有诉讼监督的属性.与抗诉权密切相关的是刑事审级制度尤其是二审制度.两大法系国家在二审制度的规定上有较大的差异,由此决定了其抗诉权设置的不同.检察机关上诉权的规定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博弈的结果,各国应结合各自实际和诉讼传统,对检察机关的上诉权作出规定.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权与两大法系国家相比有自己的鲜明特色,但从现代法治的要求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来看,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配置并不完善,还存在诸多缺陷,有必要进行优化配置.  相似文献   

15.
都铎王朝是近代早期英国民族国家形成的重要时期。王权至尊的形成则是英国近代早期民族国家形成的一个重要政治表现。王权至尊是亨利八世通过宗教改革来逐步实现的。国王突破中世纪的二元权力体系,成了英国教俗两界的至高权威。亨利八世一方面大力复兴罗马法,宣扬罗马法中加强君主权力的精神和原则。同时利用王在议会的立法权,向通过议会制定的法律寻求至尊王权的法律保障。在这个过程中,英国的王权与议会共同发展起来,王在议会取得了英国最高立法权。  相似文献   

16.
陪审团废法制度的历史是人民争取自由的历史.陪审团废法起源于英国人民反抗王室利用法院迫害批判者,在殖民地时期用于反对殖民者的暴政,在美国建国后它成为了民权运动的守护神.陪审团废法被滥用导致法官限制陪审团废法,法官限制陪审团废法侵犯了被告人事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也侵犯了陪审团废法倡导者的言论自由.陪审团废法是陪审制内在机制的产物,具有正当性.虽遭质疑和批判,陪审团废法在陪审制国家始终具有存在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17.
胡琦 《天府新论》2019,(1):70-80
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中世纪英国法治兼容并包,融日耳曼法、教会法、罗马法和普通法之思想精髓于一体。日耳曼的习惯法使“王在法下”观念深入人心。罗马法和教会法的传播和影响推动英国法治理性化,但带有浓厚的神权政治色彩。在普通法的影响下,英国法治思想日趋制度化。中世纪英国法治思想的演变体现了法律至上和政治民主的双重逻辑。法律至上体现了法与权的关系,规定了王权的法律边界;政治民主体现了官与民的关系,强调民主制度对王权的控制。在观念与制度的交融下,法治观念以制度为载体,制度以法治观念为灵魂,并且形成了“以司法制约权力”、“君民共治”的制度文化。这种独特的法治传统推动英国政制向议会主权和混合政体的方向演进。  相似文献   

18.
任何一种权力的出现,都是社会需要的必然结果。但是,如何行使这种权力,却并非完全取决于社会需要,而是由统治者对它的定位来决定的。检察权亦是如此。这种权力,无论在东方国家还是在西方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有一个共同的社会根源,即代表国家对犯罪进行控诉。但如何行使检察权,在不同国家及其制度下,却产生了不同的结果。一、检察权的本质——不可缺少的国家公诉权检察机构或检察官是基于国家对犯罪追诉(即公诉)的需要而出现的。检察机关就是公诉机关,公诉是检察职能的最原始的表现。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国家检察…  相似文献   

19.
司法权的强制性与强制执行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权的强制性是由其国家权力性质、权力运行的系统性以及判决内容和诉讼架构的特点决定的.司法权的强制性决定了强制执行权的司法权属性.因此,应当建立以法官为权力意志主体,以法警为实施主体,以书记官为法官辅助的新的强制执行权运行机制.现行法律规定的执行员制度和在强制执行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属性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执行局体制都是对强制执行权性质认知的背反.  相似文献   

20.
程序性辩护是辩护方行使诉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其直接目的是促使法庭宣告警察、检察官程序性违法行为无效,使被侵害的权利获得司法救济.在现代完政国家,程序性辩护制度应在宪法和刑事诉讼中力求良性互动.因此,我国程序性辩护制度的设立与完善,不能局限于刑事诉讼法,还必须关注宪政化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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