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跨区域行政立法模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对地方政府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各自为政的行政立法模式提出严峻挑战。针对当前我国跨区域行政立法所存在的法律缺失,借鉴欧盟一体化法制协调和美国州际立法协作的有益经验和具体做法,我国现阶段的跨区域行政立法模式应该是在现有行政区划制度和现行立法体制框架下的中央与地方合理分工、职能协调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2.
改革开放30年至今,我国已经形成了几个比较成熟的经济区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可以说,区域经济一体化已是大势所趋。但是,这种区域不均衡发展的路径或模式也同时带来了一些问题。例如各区域发展差距过大,协调机制不畅,立法冲突严重,直接阻碍了地区间经济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在这种区域同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王春业教授的专著《区域行政立法模式研究——以区域经济一体化为背景》,对跨行政区划的地方行政立法之间的法制协调进行了系统阐述。这一新的区域行政立法模式研究,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转换立法观念、解决制度设计和创新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3.
步入21世纪,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迅猛发展、持续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需要加强地方立法协调。我国区域地方立法协调整体上尚处于初级阶段,需要合理选择协调模式。当前,松散型区域地方立法协调模式应成为主流模式。在松散型协调模式下,各区域在实践探索中的样本呈现出多元化,并且各具特点。近年来,长三角、珠三角、东北三省及其他区域的地方立法协调推进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区域可以以此为样板,探索出适宜的地方立法协调模式。  相似文献   

4.
统一协调的区域法制环境,已经成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现行立法体制下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各自为政的地方立法已难以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客观趋势,在不打破现有行政区划制度和现行立法体制框架下,软法之治是解决目前区域立法滞后和地方经济立法冲突的适宜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5.
区域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及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法制的保障。区域立法应该作为调整区域性法律关系或公共事务所需法律的主要来源。依托于地方立法,实施区域内地方立法机关的合作立法应是最优的区域立法模式选择。协调是区域立法实施过程中的必然要求,区域立法的主体、内容、程序和完善等都需要相应的协调。对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区域立法协调机制来实现协调的目的,比如,可通过省(市)际立法协议的签订进行概括性协调,通过立法论证机制对区域立法的内容进行协调等。  相似文献   

6.
京津冀一体化长期以来被解读为市场一体化、公共服务一体化、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一体化与规划的一体化,对法制一体化重视不够。法制一体化是京津冀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保障,缺少法制的一体化,京津冀难以持续发展。京津冀法制一体化可通过区域立法机构制定区域性法规或三地采用协同立法的方式予以实现,但后者比前者更契合当前的制度与现实。通过协同立法可消除三地规则不一致所引发的问题,应将协同立法作为京津冀法制一体化的主要形式。协同立法在性质上属于地方立法机构之间的合作,缺少约束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为最大限度发挥协同立法的作用,三地应共享立法信息,明确协同立法的原则,确定协同立法的重点,及时研究协同立法的实施效果,建立适合京津冀区域发展的协同立法模式与立法机制。  相似文献   

7.
区域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及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法制的保障.区域立法应该作为调整区域性法律关系或公共事务所需法律的主要来源.依托于地方立法,实施区域内地方立法机关的合作立法应是最优的区域立法模式选择.协调是区域立法实施过程中的必然要求,区域立法的主体、内容、程序和完善等都需要相应的协调.对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区域立法协调机制来实现协调的目的,比如,可通过省(市)际立法协议的签订进行概括性协调,通过立法论证机制对区域立法的内容进行协调等.  相似文献   

8.
随着国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分割式的地方行政立法现状已成为一体化的障碍.为克服这种矛盾,区域行政立法必然也要一体化.应构建一种紧密型的地方行政立法协作模式--"区域共同规章",即在一定的经济区域内,对相同或近似的行政立法事项实行共同立法,并能在一定经济区域各行政区划内统一适用.目前,区域共同规章的构建还存在不少法律上的障碍,应通过修改立法法和相关法律条款的方式,明确区域共同规章的合法性、制定的主体、可协作的权限和范围,解决其法律效力等级问题,确定立法的基本指导原则等.  相似文献   

9.
如何协调经济区域内各地方立法间的冲突,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创造和谐一致的法制环境,是近几年来人们探寻的热点问题,亦是当前社会经济法制建设发展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从《论省际区域行政立法协作》(《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一文到《制定示范性文本——经济区域内地方立法协调的新设想》(《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年第1期),再到《论政府协议法制化经济区立法协作的新尝试》(《公法研究》2010年第9期)。  相似文献   

10.
推动我国区域法制的顺利实施是完善我国区域法制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必要议题.就当前的区域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程而言,应当通过对欧盟一体化法制实施的研究来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需要的区域法制实施模式,即以区域利益协调为中国区域法制实施的构建基础,以中央政府、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自治组织为实施主体,以公法模式和软硬法共同治理为规范机制,通过完善我国区域法制执行机制和区域法制冲突协调机制来促进我国区域法制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1.
地方协同立法是不同区域的立法主体针对共通性或牵连性事项制定共同规则的过程和结果。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法律保障是地方协同立法,一体化发展的目的即是解决区域发展利益不平衡问题。区域发展权从人权的高度关怀区域发展利益不平衡问题,是地方协同立法的权利基础和指导理念。立法是一项利益协调活动,为保障协同立法相关区域主体的发展利益,地方协同立法应确定区域平等、利益均衡和开放参与三项原则。根据上述原则,应构建和完善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之间在横纵向、内外部上的沟通协作机制,建立并优化获益主体与受损主体在重要事项和领域上的补偿性利益流动机制,健全社会公众有效影响协同立法的全过程参与机制以及立法主体间的交叉备案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2.
论建构环渤海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必要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都因各自所存在的弊端而难以满足环渤海区域合作与发展的法律需求,这就需要一种新型的立法模式——环渤海区域立法。环渤海区域立法建立在地方立法权合作基础之上,主要包括立法主体、立法权、立法程序和协调机制4个要素。协调性对于环渤海区域立法而言至关重要,它至少包括环渤海区域立法活动自身的协调、体系性协调和现实性协调3个方面。环渤海区域立法协调的实现最终需要借助于立法协调机制来进行,因此有必要构建系统而有效的环渤海区域立法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13.
关于区域立法协调的方式,当前学界主要存在"机构重要论"和"机制重要论"两种观点。区域立法协调实践中,机构与机制相互依存、互不可缺,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国区域立法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实践过程。当前在区域立法协调方式的选择上,可先行依据省(市)际协议设立区域立法协调委员会,专司与区域立法相关的协调工作。王春业教授所建议设立的区域行政立法委员会延续了"机构重要论"的传统思维,虽有其合理之处,但未意识到这一模式的变革成本和运行成本,暂不可取。区域立法协调委员会的正常运行,离不开相关制度和规则的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14.
协调我国区域法制冲突是完善我国区域法制建设的基本需求,也是促进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必由之路。由于复杂的经济、历史和政治因素,我国目前存在着中央与地方冲突、区域平行冲突和法域冲突这三大类型的区域法制冲突。通过制定区域法制冲突协调规范,建立起一套以区域平等协商、自由合作为基础的区域法制冲突的协调机制,是解决我国区域法制...  相似文献   

15.
区域一体化:社会救助城乡统筹的路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区域一体化是世界各国发展的崭新模式。国外实践表明,社会救助城乡统筹经历了区域一体化到全国一体化的发展阶段。我国社会救助改革正处于城乡统筹的关键时期,区域一体化为社会救助城乡统筹提供了可能性与现实性。在区域一体化视域下,我国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可提供区域行政协议、区域经济一体化、区域救助政策一体化以及区域救助立法协调等路径选...  相似文献   

16.
论我国区域立法协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区域立法协调指的是区域立法过程中,在各立法主体之间,以及就其所要共同调整的事项或社会关系该如何进行立法规制所进行的沟通和协调,以保证立法结果(规范性法文件)的区域性协调和有效适用.区域立法协调是完善我国立法体制的需要,是缓解立法冲突的选择机制之一,同时它对于促进区域开发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也是必要的.当前我国区域立法协调从理论上、实践中和制度层面看都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17.
法制协调是长株潭一体化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长株潭地区在立法、执法、司法方面还存在较多的问题,构成该地区政治经济合作和一体化的障碍。建立长株潭地区法制协调机制,应设立权威性的立法协调机构,通过立法协调会议的形式实现立法方面的协调;推行行政机关间的行政合同,实现执法方面的协调;由各地人民法院共同制定跨行政区域案件的法律选择规范,实现司法方面的协调。  相似文献   

18.
区域一体化是我国区域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必然趋势。就实现模式而言,以自发秩序和私法为基石的私法模式是理想主义的,而以政府的制度导向和公法为基石的公法模式却是现实主义的。就实现的路径而言,统一的法制是必需的,但却难以满足区域一体化的需求,区域法治协调成为了必然的选择。就实现的机制而言,由于区域合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的需要,行政协议机制是不二选择,但面对着瞬息万变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环境,与生具有灵活性的共同诉讼行为机制和示范法机制也不可或缺。  相似文献   

19.
环渤海地区法制协调机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协调是环渤海地区进行经济合作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环渤海地区在立法、执法、司法方面还存在较多的问题,构成该地区经济合作和一体化的障碍。地区封锁合法化问题的存在、行政区划的现实、环渤海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对独立地位和利益都是这一地区法制协调的影响因素。建立环渤海地区法制协调机制,应设立权威性的立法协调机构,通过立法协调会议的形式实现立法方面的协调;推行行政机关间的行政合同,实现执法方面的协调;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制定跨行政区域案件的法律选择规范,实现司法方面的协调。  相似文献   

20.
针对我国当前区域经济立法主要存在的缺位问题、法律冲突问题以及国际区域经济立法与国内区域经济立法的协调问题,应通过制定区域经济基本法、对区域经济立法实施立法与司法审查制度创新以及注重国际区域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协调等方面来完善我国区域经济立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