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论我国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在我国农村生产经营活动和金融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中,抵押人的主体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抵押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且无不良信用记录;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以通过合法流转方式取得的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标的为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标的物为农村土地.登记是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对抗要件,是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实现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权时,应确立抵押人的优先回赎权;土地用途不宜随意变更,如需改变原土地用途,应依法进行.  相似文献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一种特殊的权利。本分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是论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采取的是用益物权说,第二部分介绍了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第三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规定及分析,分别从法理依据、物权法立法目标和农民利益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最后一部分得出结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有条件的设定抵押。本文旨在讨论‘物权法》颁布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界定和讨论,希望以后对实现农村土地经营多种形式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3.
在理论观点和地方规范性文件中,都混杂着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收益权抵押和质押。但是,在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押的二元担保体系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收益权抵押的"创新",违背了大陆法系"债权不得单独抵押只能质押"的国内外立法例;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物权性流转收益权质押又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一样,无法回避农民失地的风险,难以消除《物权法》和《担保法》"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顾虑。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债权性流转收益权质押,却能够纳入《物权法》第223条"可以出质的应收账款"名下。因此,可以采取质押和抵押"分步走"的方式,在解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前,系统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债权性流转期待收益权质押。  相似文献   

4.
土地经营权属性争议与土地经营权登记之间并非毫无联系,前者的清晰厘定是后者规则阐释的前提。根据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目的和法律规范解释,在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下,应承认家庭承包方式产生的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和其他方式承包产生的土地经营权为用益物权。但也不能否定农业经营者订立债权性土地经营租赁权的可能性。在类型化思维下,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首先区分为家庭承包方式产生的土地经营权登记和其他方式承包产生的土地经营权登记,两者构成不同的登记制度体系。家庭承包方式产生的土地经营权设立登记和抵押登记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再流转时参照土地经营权设立时登记规则。其他方式承包产生的土地经营权具有历史延续性和独立性,其设立登记和抵押登记应采用登记生效主义,不宜直接参照适用家庭承包方式产生的土地经营权登记规则。  相似文献   

5.
我国农地抵押融资试点已形成“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种典型模式。两种模式在抵押实质、流转市场、政府财力、金融机构交易成本、风险化解机制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但二者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市场、抵押操作规范做出了相应要求。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地抵押仍然存在试点推广的可行性;鲜明的农业主导产业、明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高效的流转市场、严密的操作规程是推广农地抵押融资的必备条件;抵押物价值、政府行政能力及财力、土地流转市场及群体信用差异是模式差异选择的依据。  相似文献   

6.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实质上是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融资功能能否有机结合的问题。现行的金融担保体制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存在法律风险、信贷风险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难处置等诸多困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问题的解决急需金融担保制度的创新。我国农村的金融担保必须与农民享有的土地权利相结合,围绕土地进行制度设计。我国的农地融资模式应该走合作制道路,探索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形式。  相似文献   

7.
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并依法登记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应法定,权利应自由转让,可依法继承,可依法抛弃,可依法抵押.承包地不得收回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租、转包等立法条文内容的表述要科学.  相似文献   

8.
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金融制度是消除农民权利贫困,实现"包容性增长"理念的重要举措之一.因此,在分析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金融配套制度缺失或者滞后的情况下,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金融制度,并设计"四位一体"的抵押金融制度组织模式.  相似文献   

9.
农地流转实践在促进我国农地规模经营同时,也使现有农地法律制度的规范能力捉襟见肘。无论转包、抵押、转让,还是入股和出租均不能解决土地流转实践中农户利益和农业企业利益的冲突与对立,均无法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社会保障属性与财产属性的矛盾,迫切需要新的法权形式出现。三权分置下的土地经营权是破解农地流转难题的正解。三权分置视阈下,转让客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仍有存续必要,且转让条件应保持严苛。应区分转包与出租,转包的客体应为物权性的土地经营权,而出租的客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权,放宽接包方资格条件,使其涵盖所有市场主体。抵押应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与土地经营权抵押两种类型,前者应满足转让所规定的条件要求。政府应支持农户之间的土地抵押实践,以消解对金融机构的路径依赖。入股应衡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保属性与《公司法》的股东出资要求,出资形式应仅为土地经营权。  相似文献   

10.
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为特征的金融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建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的农村金融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它能促进农地资源有效利用 ,提高农地利用的效益。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农地抵押金融制度。根据我国实际情况 ,应消除现有法律上的障碍 ,设立类似于外国土地银行的政策性银行 ,主管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金融制度 ,但在具体的抵押权规定方面 ,如对土地附着物的效力及抵押权实现方面应与一般抵押权制度相区别。  相似文献   

11.
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出现,可视为一种新的制度产生,也是制度变迁的主体内化外部利润的结果。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制度生成的外部利润主要包括:抵押权实现后的收益及其分享、节约的交易费用。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制度安排满足了农民、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的利益需求,符合同意一致性原则,是一种新的帕累托改进。同时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法律风险、城乡土地制度以及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二元性等约束条件的存在,导致效率的损失。要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发展,必须增加其外部利润,减少效率损失。  相似文献   

12.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是指由依法设立的机构或者组织为合格借款人申请高比例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而提供的一种信用担保行为,其主要功能是降低购房借款人的首付款比例。在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适时建立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机构,为广大中低收入者申请高比例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提供担保,以保障其基本的居住需求。此外,政府还可根据住房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鼓励、引导和扶持商业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的发展。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政府一方面应当发挥主导作用,适时组建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机构,为广大中低收入者申请高比例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提供担保,以保障其基本的居住需求;另一方面还可根据住房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鼓励、引导和扶持商业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的发展。  相似文献   

14.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转让不动产抵押物,但在不动产抵押物转让效力问题上,采纳传统的单一物上追及说,未必是保护抵押权人利益的最佳途径,并且会不当地放纵原来的抵押人,也难以为抵押物受让人提供十分有效的救济手段;而采纳单一物上代位说,抵押权的效力又无法获得充分的保障。采纳物上追及与物上代位的选择竞合说,由抵押权人选择物上代位还是物上追及,是解决这一问题较为理想的途径。  相似文献   

15.
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符合现代民商法促进交易安全与快捷的价值取向和动产占有的公信理论。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订立抵押合同时以担保债权为目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第三人主观上为善意、抵押物是抵押人合法占有的动产等四个方面是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必然在原权利人、无权处分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合理配置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法律效力的关键。  相似文献   

16.
抵押物的转让,涉及抵押物的利用、交易安全和抵押权人、抵押人、受让人三方利益的冲突与平衡。如能在抵押物转让制度设计的权衡与选择中,肯定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自由转让权,抵押权人通过行使物上代位权或追及权来实现其担保利益,受让人则以对购买抵押物的选择权和对抵押权的涤除权来维护其自身权益,则能最大限度地体现法律的各种相关价值,满足三方当事人的利益需求。  相似文献   

17.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主要功能是为借款人中请高比例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提供信用支持。在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适时组建政策性保险机构,为广大中低收入者申请高比例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提供保证保险,以降低其购房“门槛”,保障其基本的居住需求。此外,政府还可根据住房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鼓励、引导和扶持商业保险公司为借款人中请高比例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提供保证保险。  相似文献   

18.
现实中可作为质押标的的股票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和不为法律所禁止。股票的质押只能以股权中的财产权为内容,而不是股权的所有权。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在乎的是股票本身所具有的经济内容与价值,即股票的财产性权利,而股权的所有者仍然是出质人。就质权的效力来看,出质人受限制的多是与清偿相关的权利,而非全部权能。我国股票市场只有记名股票,而无无记名股票,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遍应用,使记名股票更多以电子记名股票形式出现,股票质押更具有了新的内容,进一步证明了股票的质押只是股权中的财产权的质押。  相似文献   

19.
传统理论认为抵押权以保全债权为要务,即强调抵押权附随于债权。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抵押权的附随理论正受到挑战,一些国家的立法出现了抵押权的独立化与证券化的发展趋势,因为它能够在投资融资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从而满足了社会资金需求。当前对我国来说,亦有抵押权证券化的现实需求。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