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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法产生的背景不同,二体现的价值也不同,导致二对法律主体的认识也不同,二的主体种类是不同的,主体取得资格的方式也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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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中介组织的经济法主体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恒科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3,25(2):58-61
市场中介组织就是经济鉴证类组织,承担法律赋予的监督、鉴证职能,其执业活动应以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为目标。民法、行政法对市场中介组织的调整存在不足。市场中介组织职能与经济法理念具有内在一致性,应将市场中介组织定位为经济法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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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自赞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5):60-63
人类社会自诞生以来,经济活动中从来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平等的主体,平等主体只是法律对经济活动主体的一种虚拟。经济法公开承认主体的不平等性与差异性,本文从哲学、历史与法律三个维度对经济法主体进行考辩,见证经济法强、弱势主体的生成。经济法强、弱势主体的的生成,揭示了民法的虚伪与经济法的真实,揭示了民法的力有不逮与经济法的历史使命,揭示了经济法主体的本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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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元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5)
区域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能够参加区域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并能够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实体, 包括成员国、区域经济集团的常设机构、法人和自然人。其中, 成员国始终处于最重要的地位, 是区域国际经济法的基本主体, 这取决于它的地位的多重性: 成员国是区域国际经济贸易合作者, 是区域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管理者, 又是区域经济贸易活动的被管理者。区域经济集团的常设机构是区域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体,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协调成员国的经济贸易政策、监督条约义务的履行、维护集团内的市场秩序、负责对外经济贸易交往。区域经济集团成员国的法人和自然人参与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的范围和程度有所区别, 但它们同作为区域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在区域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基本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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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星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Z2)
无论是从经济法的产生角度还是从经济法承载的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去衡量,政府都是经济法的主体之一,而国家不是经济法的主体。政府作为经济法的主体具体化为各种不同的经济管理机关。从不同角度观察政府作为经济法主体的作用是各不相同的,政府在宏观调控、微观规制中,在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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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实施机制,特别是经济法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ipkh为经济法学研究忽视。本文从经济法学说的演进中寻找经济法实施、经济法司法实施长期被忽视的原因。认为经济法司法实施应该贯彻经济法的价值追求,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的设计应该以“经济人”假设为依据。认为为经济法纠纷提供切实可行的诉讼模式。是经济法学者的使命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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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现代化既是一个过程 ,又是一种目标。现代化的经济法以国家干预与市场的干预需求相均衡及干预的最高效率为主要表征 ,以对公权行为的有效规制与优化为关键。文章阐述了对立法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与优化的路径 ;并主张用企业家精神塑造政府行为 ,改变政府行为的激励机制 ,在公共部门引入竞争机制及在政府部门导入效率动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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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间层是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第三方,其特殊地位决定了它作为经济法主体的恰当性,决定了其既享有一般市场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义务,又拥有其他经济法主体所没有的职权和责任。社会中间层法律责任的立法不够完善,过度追求团体私利的现象大量存在,有演变成强大利益集团的倾向,必须明确社会中间层承担的经济法法律责任,追究其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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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土地利用规划权力的法律属性涉及到将政府行使规划权力的行为纳入到法治化轨道中,也涉及土地利用规划法治化路径的选择问题。土地利用规划权力在宏观层面属于宏观调控权,在微观层面属于市场规制权。土地利用规划行为与经济法的制度功能具有契合性。确定土地利用规划权力的经济法属性有助于维护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协调土地资源的利益分配关系以及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因此,我国应当从经济法视域下进行土地利用规划权力制度模式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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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应当依司法过程构筑其知识体系,而国际经济法则应当淡化以分析实证主义为基础的法理构建的努力,转向以功能目标的实现为核心构筑其知识体系,并注重运用动态研究方法。这样,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不仅能实现其自身结构体系的合理化与科学化,而且长期以来学界关于两者范围的争论也会自然消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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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后进的经济转型国家,我国的行业协会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对行业协会的经济法确认与规制是必要的。行业协会的功能和特征决定其是经济法主体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确认其经济法的独立主体地位。行业协会的经济法规制应系统化,包括完善经济法主体制度、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和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在内的各项经济法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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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不能到达预期目的,并引起经济绩效低下与社会福利损失,究其原因包括经济法规范和经济法执行两个层面。加强对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的客观规律及相关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提高国家调节的准确性合理性,是经济立法得以完善和创新的前提,是经济法有效性得以实现的关键;重构经济法规范本身的内在合理性、可操作性;完善经济法运作中的协商民主机制,是提高经济法运行的效果保障。完善经济法调节机制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做到既有主导的国家调节机制,又有补位性调节机制的协调配合。适度地强化司法监督机制和引入“判例法”,使经济法能灵活发展以弹性适应复杂的经济变革的制度诉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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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琦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3)
经济法基础理论始终是一个热点问题,众说纷纭,有必要予以澄清。我国经济法学界存在着不能正视历史。不能正视法治、不能正确认识理性的限度、不能理智对待法律部门等问题,经济法理论研究处于不能忽视和回避的困境之中。中国经济法不可能沿用传统法律部门的框架获得发展,又不能忽视法律与经济的密切联系,所以作为一种跨部门的研究方法是十分有益的。经济法基本理念是国家有限干预经济,并应以此作为渐进化理论完善的指导思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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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和经济协调发展的关系看似浅显,但是认真寻求两者之间存在逻辑联系的文章并不多见。本文试图从对经济协调发展的解析入手,运用系统的方法,寻求经济协调发展系统内部的构成关系,论证经济法理念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契合,进一步找到两者在制度构建上的连接点。完成两者在理论上的真正意义上的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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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中圣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1)
突出政府管理经济内容在经济法中的地位,就抓住了经济法反映国家干预经济的本质。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需要借助于建立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获得实现,经济法调整此种类型关系,既要推动政府管理日标顺利实现,又要防止其滥用干预权力、建立过多过滥的行政隶属关系。经济法调整政府管理经济的关系中,以维护社会经济运行的整体利益和效率作为根本价值,试图通过其调整机制把社会经济运行的整体目标寓于经济个体的个别活动之中,使经济个体在选择自身活动内容或方式时,充分注意到同社会目标协调的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