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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这是著作权法学术界和实践部门一致的观点。但是,对于何为独创性以及如何判断一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目前尚无明确的立法或者司法界定。有些论者提出,作品应当有一定的水平和高度,方具有独创性,甚至有人提出了作品的最低要求。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对著作权理论和实践都是有害的。本文认为,一部作品的独创性,只要求该作品是作者自己独立进行智力创作活动的结果。作品的独创性应当从作者创作作品的过程来判断,而不应从创作的成果来判断。独创性不应与专利法上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混淆。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模仿讽刺"作品及其引发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作为一种创作形式,以"模仿讽刺"手段创作的作品如果符合独创性和能以有形形式复制这两个条件,就应被列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并适用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原则.要明晰这一问题,需修改完善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关于作品和合理使用原则的规定,以更好地解决著作权法领域内产生的新问题,达到著作权各主体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3.
由于个性、创造性、智力劳动等概念比较抽象,一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通常取决于预设的私人立场。这种判定模式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保护的预期。从我国的作品定义看,独创性是一部作品区别于其他作品的内在尺度。独创性既表明了特定作品的特有属性,又表达了与其相关的权益归属。这一内涵与著作权法的内外价值一致。依此逻辑,独创性是指作品的相对差异,并暗示作品进入市场的机会与作品价值的二分。按照相对差异标准,作者享有依照著作权法提出保护的应然权利。  相似文献   

4.
从档案文献汇编作品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档案文献汇编作品具有独创性,档案文献汇编作品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三个方面阐述档案文献汇编作品具有著作权.分析了档案文献汇编作品的双重著作权特点,说明了档案文献汇编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得出档案文献汇编作品应受双法制约的结论.  相似文献   

5.
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构成作品而受版权保护取决于其是否是智力成果并满足独创性特征。人工智能"创作"物实质是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一种智力创作成果,当其内容能够与其他表达相区别而被受众触动就满足了独创性特征而属于作品并受版权保护。人工智能在人支配下的"自主创作"能力,使得人工智能并非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者,人工智能的使用者才是真正作者,因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应归属人工智能使用者。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程度应兼顾人工智能使用者和其他受众的利益。  相似文献   

6.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在传统著作权法制度下遭遇保护困境,受制于现行独创性认定标准,人工智能生成成果无法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分析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客体属性,以及衡量不同保护模式的利弊,邻接权路径或可成为其法律保护的最优选择。在人工智能生成成果权利归属方面,结合创作意图、训练行为及传播行为来判断,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权利应当归属于对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作出必要安排者。  相似文献   

7.
一、问题的提出在论及“著作权客体”这一题目时,几乎所有的学者和教科书都明确地使用了“作品”这一词汇.比如复旦大学研究著作权法的梅慎实先生把“著作权客体”定义为:“由作者创作的,以某种客观形式表现思想和情感、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依法允许传播、出版的作品”.和学者提出的学理上的定义一样,《著作权法》也把“作品”视为著作权客体.所以,对于“著作权客体”这一问题普遍达到了共识.但是,进一步分析“作品”这一工作引起了人们的兴致:因为从《著作权法》和教科书中看,几乎没有对“作品”作一解剖,只是《著作权法》第三条中把作品分为文学作品,口述作品等九类,而未能对“作品”进行分解.  相似文献   

8.
本文以发型、服装、试题等若干有争议的著作权客体作为切入点,类型化地探索著作权侵权判定的路径。路径一是作品的适格性审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理应是独立、稳定存在的,它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这是适格性审查的基本标准。路径二是作品的功能性区分。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某些产品可能凝聚着多种知识产权,但如果其表达形式只是结构和功能所决定的,不符合"分离特性与独立存在"原则,就不应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路径三是剥离作品中的公知因素。独创性是与公知因素相对而言的概念;保护期限届满后,作品将进入公知领域。公知领域中的知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路径四是作品的合理使用豁免。是否为合理使用,可以从使用作品的目的正当性、使用作品的程度,以及从被使用作品的性质、对被使用作品的影响等方面把握。当然还有其他路径。文章以利益平衡为脉络,结合多个司法案例,借鉴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分析方法,用类似于"剥笋"的方式层层递进,在侵权对比的技术性分析同时考察了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并突出论述"谐仿作品"是否侵权等问题。  相似文献   

9.
独创性是作品判断的核心要件,作品和制品的区分标准是独创性的有无,还是独创性的高低,争论颇多。前者是著作权法的直接规定,而后者是法律推论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从独创性的本质来看,独创性是定性问题,而非定量问题,无关作品的价值。独创性的有无是作品和制品的区分标准,独创性的高低由作品中个性化表达的多少决定,影响作品的保护强度。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更多的是一种客观事实的记录,难谓具有独创性。对体育赛事画面录像制品的再创作可以产生独创性。应将体育赛事画面区分为不同客体,准确认定其法律属性,给予其合理公平的保护。  相似文献   

10.
众多案例告诉我们,人工智能生成物已经能媲美人类创作的作品,成为具备独创性的作品。人工智能创作相关的神经网络算法之设计、学习数据之筛选最终体现的是人的创造性劳动,人工智能作品是对人类精神文化领域的有益补充与丰富,是创作生产效率提高的重要成果,应当对人工智能作品予以著作权法层面上的保护。对于人工智能作品的具体保护,应参考电影制片人模式,将著作权赋予投资者;作品价值应交给市场评判,同时基于作品的来源难以区分的考虑,应对人工智能作品赋予与一般作品同等的权利保护期限。  相似文献   

11.
人类的思想、创意,常常要通过各种载体,以发挥其在合作中发展的社会作用。无论是作品中的思想,还是程序中的框架思路,构思、创意都是作品的灵魂与核心。构思是知识产权的起点,是创新和创造作品萌芽的种子。创意与创作可以作为创新实践的基础和桥梁,因此著作权具有知识产权的基础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创作的三性要求,即独创性、可复制性、合法性。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受著作权的保护。作品独创性的法律界定标准,可以使创作者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多大范围内可以享有一定程度的借用他人作品的自由。可复制性推动着公众需要和文化发展。著作权的合法性要求,保护创作者权益以及推动发展与创新两者是辩证的结合;作品为表露个性的艺术性以及为产业利用目的而体现的技术性也是辨证的结合。当人们可以在更加广泛的领域创新思维,并可以适应多种载体而体现文化价值的时候,社会的智慧总量只会增加。对自主创新与和谐社会建设,也是合乎辩证和科学发展的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法性,是要求思想文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的潜在核心竞争价值创意思路也应作为商业秘密寻求法律保护。合法性推动美好的和谐性。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三大法律之一,本文对编辑的著作权法意识及其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确立这种意识的几个重要方面,进行了探讨,并阐述了对于作者,对于编辑,对于作品所应持有的正确观念及品质。以期达到更好地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促进高校学术刊物向科学、健康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13.
剽窃的法律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思想的表达,而非表达的思想。剽窃是比较常见又难以认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一样,其构成须具备四个基本要件。剽窃的作品最显著的特征是缺乏“独创性”。认定剽窃应与对作品的合理引用区别开来。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比较科学、实用的“三断论侵权确认法”来适用法律、认定剽窃。  相似文献   

14.
根据低碳经济发展的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纲要、著作权性质与知识产权制度的目标等,借鉴主要发达国家著作权法的立法经验,以促进著作权运用和文化产业发展为视角,并考虑到制度文明已经入宪,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可修改为“为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制度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叉文化、科学及相关产业的发展与繁荣,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及传播者相关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相似文献   

15.
保护与限制的平衡是著作权法应该树立的一个理念.对于科学作品而言,在保护的前提下,必须强调科学作品既是单个人的智力成果,又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既要强调著作权人的利益,也要充分考虑传播者(出版者)、社会公众(使用者)的利益;既要明确著作权人的权利,也应规范著作权人对社会承担的义务;既要强调国际惯例,遵守相关公约,也要注意我国国情,以利于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与提高.在这样立法思想的指导下,著作权法应该保护原始创新,解决学术著作中重复、抄袭、注水等问题.科学确定、合理使用与合理引用标准,减少科学作品保护限制,使科学作品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16.
对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法》保护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间文学艺术属于民族文化与民族传统,具有民族性、集体性、传承性等特点。因此,对它的法律保护模式也必须与这些特点相适应。目前学术界的主流是以《著作权法》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但实际上这一保护模式与《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形式以及鼓励创新的价值取向等都是相悖的。因此,应当在洛克劳动财产权以及利益平衡的理论基础上,出台专门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  相似文献   

17.
以基于转换器的生成式预训练模型(GPT)为代表的高阶人工智能凭借其强大的智能型内容生成机制,使得内容产品生产中的技术占比不断上升,人的直接投入占比相对下降,传统著作权法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权利人本原则等基本理论受到冲击。面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可作品性问题,基于自然人智力投入的创造性本质理论和闭合性作品概念显得力不从心。在过程视角下(主观标准),人工智能内容生成过程符合人类创作的思维特征;在结果视角下(客观标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著作权作品的外观形式和信息消费功能,符合著作权作品的本质属性。如果人为割裂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著作权作品在产生过程和实质作用上的同质关系,强行区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和自然人创作作品的法律性质,则有悖著作权法因应技术发展调整信息消费品利益的制度旨趣,最终将导致著作权法律秩序的混乱。  相似文献   

18.
文学角色凝结了作者的劳动和创造性表达,但当前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其做出明确保护规定,这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或对文学角色不予保护,或寻求其他法律如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加以保护.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利益平衡理论、文学角色本身承载的商业价值分析,文学角色极具保护的必要性;从立法空间和司法实践分析,对文学角色的保护也具有可行性.因此,建议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著作权法》相关兜底性条款进行扩大解释,赋予达到独创性和充分描述标准的文学角色版权保护.  相似文献   

19.
著作权法中独创性判定的分歧源于功能认知的偏差。由于独创性只能明确作品保护的正当性,对邻接权客体的判定与正当性解释无法律意义,独创性的体系划分功能不能被解读为邻接权客体无独创性或者独创性较低,而作品的独创性较高。由于“最低限度的创造性”的功能可被思想表达二分法取代,“一定程度的创作高度”在我国被错误地理解为单个作品获得保...  相似文献   

20.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力。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也就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所划的范围,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致力于的一切技术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品、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等。在各国立法中,真正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称的“知识产权”的内容都当作知识产权对待的国家并不多。但毕竟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一公约,故应认为大多数国家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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