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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孟庆华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3(6)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应当将属于"公物"的"一般公物"与"特定款物"都列入其范围;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应当保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构成前提与"数额构成标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不宜缩小,更不宜将"国家工作人员"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从其自身性质以及与同属贪污贿赂罪的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等罪名的关系来看,应当增设罚金刑或没收财产刑才与之刑罚相当;挪用公款罪罪名称谓的完善改为"挪用罪"是比较有价值的.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根据贪污贿赂的主体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罪名与刑罚,如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行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这种立法模式直接导致了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在刑法保护上的不平等现象。无论是国有公司、企业,还是其他所有制公司、企业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公司、企业财物,收受他人贿赂的,都统一定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将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主体限制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内。同时,应当在现行刑法规定的基础上,适度降低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的刑罚。 相似文献
3.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本质上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基于个人意志,为了个人目的和个人利益而非法支配公款。这里的“个人”是指作为挪用人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而不是指实际使用公款的人。实际使用公款的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因职务内容的不同,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也不同。在一定条件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也会附着在单位行为身上伴随单位行为而发生,但不能因此认为单位行为也会构成挪用公款罪。 相似文献
4.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首先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公款”的占有和使用权,其次才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公款”应当限于“具有直接支付功能的公共财产”。“挪用”有价证券、定期存单和作为结算依据的金融凭证等均不属于挪用公款。“国库券被司法解释拟制为公款”的观点值得商榷。“以使用变价款为目的挪用公物的行为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的观点,与“从实质上把握‘公款’的内涵”的观点不宜推广。有必要厘清挪用公款犯罪客体的内在属性,理顺立法、司法思路,考虑在立法上单设“挪用公物罪”、“挪用有价证券罪”和“滥用金融凭证罪”。 相似文献
5.
挪用公款罪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南国庆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2(6):122-125
挪用公款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一种重要类型,是一种常见的职务犯罪形式。在新形势下的司法实践中,这一犯罪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与新问题。认真探讨和研究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关于挪用公款犯罪一些突出问题,对预防和遏制这一犯罪,在今后的政法工作和司法实践中切实加大预防和打击挪用公款犯罪的力度,有效遏制挪用公款罪的发生具有重大作用和意义。 相似文献
6.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之分析应以刑法规定为依据,以刑法理论为指导.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有三种行为模式,因而本罪的停止形态应具体分析.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罪的实行行为是“挪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复合模式,其中,“挪用”是手段行为,“进行非法活动”是目的行为,也是本罪构成要件之结果.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罪是隔时犯,其存在四种停止形态,“挪而未用”构成犯罪时属于未遂形态.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罪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罪在构成要件上具有相似性,亦存在四种停止形态,“挪而未用”构成犯罪时属于犯罪未遂.普通使用型挪用公款罪是非隔时犯,不存在未遂和既遂形态,只有预备和中止形态. 相似文献
7.
认定挪用公款罪应划清的几个界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明之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4)
认定挪用公款罪时 ,应注意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挪用公款罪与挪用公款违法行为、债权人代理人擅自移转债权债务关系的无效民事代理行为、挪用资金罪及贪污罪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相似文献
8.
挪用公款后的具体用途体现了"公款私用"的程度,应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素.理解挪用公款罪中的"使用"应当从货币的职能出发,凡是对货币五种职能进行利用的行为,都是使用货币."挪而不用"分为纯粹的"挪而不用"和不纯粹的"挪而不用",前者是指挪用时没有特定使用目的的挪用,其实质是贪污,后者指以特定目的进行的挪用,但尚未将公款用于该特定用途的行为,该情况构成挪用公款罪既遂. 相似文献
9.
潘玉臣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Z1)
我国刑法原没有规定挪用公款罪,只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对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规定为犯罪。而对挪用公款归个人的,处于当时刑事立法的实际情况,刑法没有作专条规定。但是,近些年来,挪用公款归个人的情况越来越多,而且其挪用数额也越来越大,有的是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这种行为直接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 相似文献
10.
王未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8(2):65-67
挪用公款罪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罪的诸多问题都存有争议,对于“挪而未用”的行为如何认定即是其中较突出的问题。文章试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犯罪形态等角度着手,认为对于“挪而未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既遂。 相似文献
11.
黄庭生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6)
金融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是否与存款的客户沟通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当行为人作为个人实施非法吸储、拆借、放贷行为 ,即使不与客户沟通 ,仍是本罪而不应另定挪用公款罪。本罪既是利用金融机构的犯罪 ,也是由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 ,因此 ,不以金融机构名义从事非法吸储、借贷等金融活动的不能以本罪论处。在与客户沟通情况下造成的“重大损失” ,不包括客户利益损失的全部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在贪污贿赂罪一章中规定了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罪名。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九十三条进行了界定,并有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对其作进一步释明。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仍不免存在一定程度的偏颇,特别是在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方面不够严谨。往往更注重国家工作人员其“形”,不注重其“神”;或者是因无法查清其“神”而直接依“形”定论。笔者认为,应从委派的合法性、职责的合法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性角度,严格审查委派人与受委派人之间是否构成委托代为从事公务的关系,坚持“神”主“形”辅、无“神”则无“形”的原则;从而正确认定相关人员身份,为正确处理刑事案件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13.
论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新近确立的罪名,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应当明确该罪的构成特征.区分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正确认定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与运用受托财产实施的其他犯罪. 相似文献
14.
挪用公款罪作为高发职务犯罪已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正确认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助于司法实践对其准确定罪和量刑。本文就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及其相关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和探讨,对进一步完善刑法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5.
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后归个人、归私有企业或以个人名义归其他单位、或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归其他单位,谋取个人利益的,只要符合"公款私用"这个本质特征,就是"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具体使用方式不应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必备构成要件."超过三个月未还"规定得模糊不清,导致司法实践及理论上理解的不同,也与罪刑法定原则之明确性原则相违,所以"未还"二字应去掉,使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更趋严谨、科学、明确. 相似文献
16.
吴学斌 《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4):10-12,40
刑法第382条第2款在性质上属于法定拟制。一般主体与有特殊身份的人相互勾结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本质在于公款私用。应该以构成要件作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依据。 相似文献
17.
挪用公款罪的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一直备受理论与实务界的关注和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受贿而挪用公款构成犯罪的,按数罪并罚处理。笔者对此持否定意见,认为因受贿而挪用公款仍属于单纯的一罪,不发生数罪并罚问题,并从行为的罪数性质、该解释的合理性分析、挪用公款罪的立法背景和立法例的比较等四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理由与依据,以及对该行为从一重处断的主张。 相似文献
18.
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和客观方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挪用公款罪是贪污贿赂类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实践中发案率较高。但由于法律规定相对模糊,使得人们对这一危害行为在认识和处理上存在一定的分歧。文章就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客观表现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9.
李书芳 《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11,(8):39-40
我国刑法典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具体用途规定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设计了"进行非法活动"、"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三种挪用公款用途的阶梯状的递进结构。司法实务中按照一次或多次挪用的情形,并运用折算的方法,区分为皆未构成犯罪、其中之一构成犯罪与皆构成犯罪的三种情况,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数额与量刑幅度,将未在定罪中考量的数额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这是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非单一用途挪用公款罪的基本考量。 相似文献
20.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进行详细的分析,认为本罪的行为主体可分为三类: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