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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1997年刑法修改前,司法解释将挪用公款不退还的情形规定以贪污论处,在当时被理论界批评为客观归罪,有悖定罪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1998年司法解释将挪用公款后客观上有能力退还主观上不想退还的情形排除在挪用公款罪之外,转而以贪污论处,是以不退还、拒绝退还等客观结果推定贪污目的的存在,仍然是一种客观归罪。能够证明挪用公款主观目的向贪污公款主观目的转化的事实,不是非法占有公款的客观结果,而是非法占有公款的行为和过程。  相似文献   

2.
挪用公款不退还行为的定性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刑法》第384余所指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应限于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想退还而因客观原因无法归还的情况。如果挪用公款后主观上不想还而事实上也未退还的.应以贪污罪论处。这种情况下的贪污行为与先前的挪用公款行为不存在转化犯关系,而是分别符合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但考虑两种打为的关联性而仅以贪污罪一罪论处。  相似文献   

3.
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个新罪名。通过分析人对物持有、支配关系的主观意识 ,遗忘物和遗失物的区别和行为人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时间 ,界定了侵占罪与盗窃罪、侵占罪与不当得利 ,进而指出侵占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 ,案发前拒不交还的行为 ,旨在解决由于法律条文抽象性和相关司法解释滞后性的矛盾 ,使法官在实际工作中做到客观、公正的评判。  相似文献   

4.
挪用公款后的具体用途体现了"公款私用"的程度,应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素.理解挪用公款罪中的"使用"应当从货币的职能出发,凡是对货币五种职能进行利用的行为,都是使用货币."挪而不用"分为纯粹的"挪而不用"和不纯粹的"挪而不用",前者是指挪用时没有特定使用目的的挪用,其实质是贪污,后者指以特定目的进行的挪用,但尚未将公款用于该特定用途的行为,该情况构成挪用公款罪既遂.  相似文献   

5.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首先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公款”的占有和使用权,其次才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公款”应当限于“具有直接支付功能的公共财产”。“挪用”有价证券、定期存单和作为结算依据的金融凭证等均不属于挪用公款。“国库券被司法解释拟制为公款”的观点值得商榷。“以使用变价款为目的挪用公物的行为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的观点,与“从实质上把握‘公款’的内涵”的观点不宜推广。有必要厘清挪用公款犯罪客体的内在属性,理顺立法、司法思路,考虑在立法上单设“挪用公物罪”、“挪用有价证券罪”和“滥用金融凭证罪”。  相似文献   

6.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本质上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基于个人意志,为了个人目的和个人利益而非法支配公款。这里的“个人”是指作为挪用人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而不是指实际使用公款的人。实际使用公款的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因职务内容的不同,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也不同。在一定条件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也会附着在单位行为身上伴随单位行为而发生,但不能因此认为单位行为也会构成挪用公款罪。  相似文献   

7.
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占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增设的新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其特征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转归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侵占罪的既遂与否应取决于侵占行为是否齐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齐备法定的构成要件,就成立侵占罪既遂,即应以“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标准。在认定侵占罪时,还应划清侵占罪的罪与非罪、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侵占罪与盗窃罪等的界限。  相似文献   

8.
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的机会大肆超额取出现金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是构成盗窃罪。许霆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以平和方法将银行占有的资金转移为自己占有的行为。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但由于银行方面的过错所产生的巨大金钱诱惑,期待许霆选择不超额提款的可能性降低。因此,许霆的主观恶性程度较一般盗窃行为更低。应根据刑法第63 条第2 款的规定,对许霆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9.
当前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还存在三个误区:一是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就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占有集资款后出现经营困难而携款潜逃就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是只要出现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客观结果就直接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此,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背景下,对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要结合商事思维、商事特性选择从宽适用。一是对使用集资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情形,需要结合集资活动处于商事场域的特殊“品性”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能一概而论。二是在获得集资款时间界点之前、之时还是之后,也不是认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有无的必然要件,而是要根据具体案情区别认定。三是在不能返还非法集资款的情形下,行为人并非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区别不同情况判断:如果出现无法预见的客观事由阻却返还情形时,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却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可以按照刑法谦抑原则选择从宽,不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相似文献   

10.
目前,"套路贷"案件的办理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诈骗罪罪名适用不当,部分司法机关机械套用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被害人明知有"套路"仍借款的情形下,依然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二是犯罪数额认定过高,未扣除本金所产生的合法利息,导致量刑畸重,客观上加重了对行为人的处罚。正确处理"套路贷"案件中的司法问题,必须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前提。如果被害人明知有"套路"而继续借款的,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诈骗故意,其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为确保罪刑相适应,司法机关在进行犯罪数额认定时应扣除本金产生的合法孳息。  相似文献   

11.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司法文书为调查的数据来源,不再以特定腐败犯罪的“立案数”“涉案人数”等作为参数标准,而是以“相对测量”为理论基础,以“潜伏期”“数额”“次数”3个核心参数来重新构建客观测量标准,可消解腐败实际状况与打击腐败努力之间的矛盾,也能够对中国不同时期、地区、行业的腐败状况进行更合理、全面的分析。运用新型客观测量标准,以“受贿、贪污、挪用公款”3类典型的腐败犯罪为分析依托,对沈阳、广州等6个副省级城市2013—2016年的司法数据进行统计,西安地区的廉洁状况最好、南京地区的腐败状况最严重;整体的数据显示中国近年来的社会廉洁状况有所提升。  相似文献   

12.
为了解决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不良关系给司法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民国司法部和司法行政部制定法规禁令,在法官与律师之间构建了一道“隔离带”,即对法官与律师在社会交往和职业流动方面做出限制和约束.这一举措包含着制止司法腐败、力图实现司法公正的用意,但由于受政治环境、经济状况的影响,加之法规禁令缺乏可操作性,这种隔离的办法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城市规划程序基于“行政主导”观念而建构,导致在政绩、腐败等利益驱动下,土地和房屋权利人难以通过法定程序保护个体财产权,尤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问题为最。而程序性失权和外部监督缺位又是造成控制性详细规划随意变更的症结所在。控制规划裁量的关键是改进程序性治理机制,通过引入正当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与修改程序进行改造,增强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的实效性。此外,强化人大和法院对规划权的监督制约亦不可或缺。  相似文献   

14.
在过失犯中采纳结果避免可能性理论,既有实定法依据,也能够解决实务中践行传统过失审查模式所导致的问题,保证归责范围的妥当性。要使结果避免可能性理论研究的教义学成果在实务中落地生根,必须结合实务案例确定结果避免可能性理论适用的具体操作指南。首先,合义务替代行为是最低限度的符合全部注意义务的行为。其次,应当区分风险,在假定因果流程中需要考虑的是与行为人所创设风险之实现有关的“关联风险”,而要避免的“结果”必须结合具体的时空关系进行判断。最后,应当判断是否确定能够避免结果发生,在不能确定能否避免结果发生时,应采取风险升高理论;但在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小时,可对行为人酌情从轻处罚。  相似文献   

15.
随着全球毒品情势的变化,走私毒品罪的适用在立法及司法上都呈现出扩张适用的现象与趋势,虽然《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纠正了走私毒品罪中药毒不分的问题,但并未突破走私毒品罪"跨境即构罪"的机械认定标准,实践中仍存在将吸毒行为的准备行为、吸毒行为的衍生行为认定为走私毒品罪等问题,引发了类推解释、客观归罪等诸多悖论。究其原因,既源于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刑事政策下,对国内外市场逐渐融合的客观事实、毒源差异淡化的现实情况及毒品认识鸿沟日益加深等毒情变化的忽略;也来自于罪名理解上将不同语境中的走私内涵相混淆,即将行政法语境、走私犯罪语境、毒品犯罪语境中的"走私"概念相混同;还源自毒品走私目的认定难等现实困境。实际上,刑法对于毒品管控的目的不在于消灭,而在于防范毒品流入社会可能带来的危害。因此,回归到刑法语境、毒品犯罪语境之下,从犯罪概念的三性统一、毒品犯罪客体的融贯性、选择性罪名的同质性及流通经济学的要求上出发,不难发现,走私毒品实际上是毒品交易链条从生产(供应)端到消费(使用)端的流通环节,其实质作用在于消除地域鸿沟、拓宽或制造毒品交易市场、提高毒品交易效率,需以是否具有"毒品流通风险"为其构罪与否的实质判断标准,不能简单地以是否发生跨境的客观位移为认定依据。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走私毒品罪的适用,应以行为是否具有"毒品流通风险"为依据,在立法或司法上对走私毒品罪处罚范围予以理性限缩,即对于主观上不具有希望或放任毒品外溢目的、客观上不具有毒品外溢风险的行为,不宜以走私毒品罪认定。  相似文献   

16.
地方保护主义是妨碍司法公正的一大弊害。改革法院现行体制和经费拨付方式 ,提高法官职业化水平 ,完善法官交流制度 ,健全社区服务功能 ,是铲除司法实践中地方保护主义的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17.
当前我国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腐败 ,其根本原因不是司法人员的素质差和具体管理制度的缺陷 ,而是制度性的权力结构存在的缺陷 ,继而导致司法的腐败 ,即我国还没有真正实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国家权利为本的司法制度 ,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公民权利为本的现代司法制度的转型。实现这一转型 ,对“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这将是一个较长期而艰难的历程。目前在观念上对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方向和核心要明确 ,对司法、司法机关、司法权力等范畴的研究和认识要深化 ,对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具有性质不同的法律要求要多加关注 ,对法律承认和平等地维护多元利益主体的新观念要树立 ,并处理好学习外国经验与保持中国特色的关系问题 ,以及扭转“非此即彼”简单类比的思维模式  相似文献   

18.
司法腐败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正形象,危害人民群众对法治的崇高信仰,影响法律的威严性和公信力。腐败主体特殊,负面影响大,知法犯法,手段多样,隐蔽性强,性质严重,危害面广。传统思想文化及旧观念的影响、其他权力对司法权的干预、司法主体缺乏法治信仰和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缺陷等是催生司法腐败的原因。提出树立新的法制观念,强化人的权利意识;加大教育力度,筑牢反腐思想防线;理顺人、财、物关系,完善司法独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强有力的司法监督体系;财产、政务公开,预防司法人员违法犯罪;加大惩处力度,严明政纪国法等治理司法腐败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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