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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的尊严"有着丰富的内涵,其语义主体、理论依据及实现标准等方面均存在可探讨之处。"人格尊严"作为与其词义极为相近的概念,经常被与之互换或等同。虽然两者均指向人的尊贵和庄严,在含义上具有相通性,但仍存在一定差别。从思想角度而言,"人的尊严"较之"人格尊严"具有更丰富的内涵;从法律概念分析,"人格尊严"这一称谓亦不可替代。人的尊严是人格尊严的本源和思想基础,人格尊严是人的尊严的精神实质与核心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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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兼论中国宪法第38条的解释方案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上虽然仅有"人格尊严"这一用语及其保护条款,而缺落了可与诸多立宪国家宪法上的"人的尊严"又或"个人尊严"相提并论的基础性价值原理,但彼此之间在语义脉络上也存在着某种相通之处,尤其是与德国基本法中的那种以"人格主义"为哲学基础的"人的尊严"这一概念之间就存在着某种可互换的意义空间.正因如此,同时也基于对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本身内部规范结构的规范分析,吾人可以对这一人格尊严条款作出一种新的、更为合理的解释,此即本文所提出的"人格尊严条款双重规范意义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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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人格尊严权及其宪法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体现着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平等做人的资格 ,是一项不能被剥夺也不能放弃的权利。其基本内容包括人格独立权、人格自由权、人格平等权和人格受尊重权。在部门法规范不能有效救济时 ,宪法救济无疑成为一道最后的保护屏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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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吕特案以来,德国宪法学界通说认为基本权利构成了客观价值秩序,其效力及于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所有部门法领域.根据这一理论,法律的解释必须符合宪法,通过这一路径,德国的法律已经完成了全面的宪法化.在我国,对合宪解释的讨论方兴未艾,理论上,与德国情况一样,法律的合宪解释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是,中国目前不存在保障法律解释合宪的机构;此外,合宪性解释,意味着对法官法律解释权限的限制,也是对部门法学者所作学理解释的约束,因此不会为部门法法官以及学者所支持.因此,在理论上能够自洽的合宪解释,在中国当下尚无法践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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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部门法关系命题的困境是如何摆正宪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关系.这种困境的根源在于对法律体系概念的误读.该命题的实质是宪法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要理解这一命题,始须引入"法秩序"概念.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明白宪法与部门法关系命题的解决方案在于宪法实现和宪法解释.宪法与部门法关系命题再次凸显了宪法的纯粹性和开放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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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援引过程中的宪法解读,是一个经常性的、同时又常常被忽略的问题。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要得到正确有效的贯彻实施,首先就有一个对宪法进行援引和解读的问题。宪法解读与宪法解释的性质和作用不同的。人们对黑龙江规定风能属国有涉嫌"违宪"的质疑,在很大程度上是混淆了宪法解释与宪法解读的结果。同样,人们对于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对宪法文本援引问题的争议,其原因也是混淆了宪法援引与宪法适用的区别。宪法有效的贯彻实施离不开对宪法的援引和解读。宪法援引过程中的宪法解读是一个严肃的法律行为,要澄清理论上与法律上的某些误区,在宪法援引过程中的宪法解读问题上,应当合理、规范地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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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程序法》的意义、思路与框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宪法解释是宪法适用的主要方式,经常性的宪法解释可以为宪法实施提供必要的基础与方法.而宪法解释程序则是宪法解释运行的时间与空间规则的集合,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有助于规范宪法解释行为与程序,有助于为启动宪法解释、完善我国宪法适用制度提供可能的条件.为此,有必要制定我国的<宪法解释程序法>,以此寻求宪法适用的契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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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变迁与宪法解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宪法变迁具有特定的含义,它不同于宪法的产生、发展和宪法修改。通过加强宪法解释等方式实现宪法变迁,避免频繁修改宪法,有利于良好宪政秩序的构建和宪法权威的树立。宪法解释是宪法变迁的一种重要方式,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基于此,应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宪法解释权,使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权力衔接,形成二元宪法解释体制,并为宪法变迁的实现提供制度基础和运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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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国完成了对宪法的第六次部分修改,在出台了一系列令人“拍手叫好”的新条款的背后,也暴露出了我国宪法适应性与稳定性、协调性较差的问题。笔者比照美国的相关经验,寻找到了影响我国宪法稳定性的原因及启示,并提出完善宪法内容使其更具有科学性和进步性、充分利用宪法解释、严格限制宪法修改以及完善宪法实施监督制度的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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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4)
宪法解释程序是平衡宪法价值与事实、宪法原则与社会现实的重要纽带,也是控制解释权滥用的重要保障。宪法解释中各种利益关系的平衡依托于有效的宪法解释程序。通过吸纳和对比各国的历史传统和宪法体制,可以看出,宪法解释程序的价值体现在国家整合、凝聚社会主流价值观、宪法价值的具体化、限制解释权滥用、宪法学原理本土化等功能上。基于此,健全中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加快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使宪法解释具有可操作性,是中国全面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任务和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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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的方法论辩证——兼论社会学解释方法应当作为宪法解释的首选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文本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是宪法解释方法重要性的现实基础.原意主义解释方法诉求制宪者的权威,但每个人无法回避的"历史前理解"使其难以厘清个人理解和制宪者意图的清晰界限;文本主义解释方法关注文本的通常含义,但其始终是以不致产生荒谬结果为前提的.社会对宪法解释所产生的社会效果的认同是衡量宪法解释方法优劣的首要标准.社会学解释方法正是在这种理念下应运而生,这是其成为宪法解释首选方法的内在缘由,同时,宪法的政治属性和最高性是决定社会学解释应当作为宪法解释首选方法的外在条件.社会学解释方法虽赋予释宪者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其是在遵循"法律解释共同体"的内部规则和解释传统的过程中作出的,故其结果并不是主观的,而是客观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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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文本可分为文字文本与非文字文本两种基本类型。各国宪法文本受宪法传统和宪法理论等因素的影响通过各种途径发生变迁,其中宪法解释是宪法文本变迁的一种重要模式。它具有权威性、灵活性、渐变性、法律性和程序性的特点,既有利于宪法文本在变迁过程中保持适当的稳定性,又能使其与所处的社会情势相适应,同时还具有防止宪法文本的突变所引发的社会不适、避免宪法文本的内容受非法因素的干扰等优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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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书文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88-92
在中国,宪法更多的是从政治意义上被阐释的,许多与宪法相关的问题往往要从宪法之外去寻找宏大的理论话语。然而,这种方式会销蚀宪法的至上权威。因此,欲建立宪法的至上权威,就必须从宪法解释入手,通过以宪法文本为根据的宪法解释解决宪法的相关问题,这才是宪法权威的真正生成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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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0(2):40-43
"8.13批复"①所引发的关于"宪法司法化"的讨论已成为宪法学者甚至整个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而最高人民法院是否有权解释宪法无疑是争议的焦点所在.从我国宪法解释的现状看,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宪法和法律过程中对宪法进行个案和附带性质的解释已是一个客观现象,所以,真正有意义的问题不是宪法需不需要、应不应该司法解释,而是如何立足于当下国情规范进行.只有将其存在的合理性上升为合法性(合宪性),才能充分实现其应有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并且,就其价值取向而言,宪法司法解释无疑真正符合宪政的逻辑进路从范例到惯例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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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良好实施对于共和国的长治久安至为关键。走向理想的宪法,首先需要尊重历史的宪法,坚守宪法文本的核心原则;又应把握当下的协商情势,使宪法与时俱进。宪法解释作为宪法得以良好实施的前提,是促进国家与社会有效互动、实现宪法自我完善的重要机制。基于我国国情,建立双轨制宪法解释机制有助于巩固宪法秩序:在国家层面以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为中心,维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在社会层面应鼓励负有遵守宪法义务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通过宪法创设的商谈机制对宪法进行多元解释,这不仅有助于巩固宪法秩序,而且能使宪法成为共和国公民的交往语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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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格尊严概念的使用上,伦理学与法学既有不同侧重,也有内在联系。伦理学从道德意义出发,强调通过人所应具有的自尊及自身道德人格的完善获得人的尊贵与庄严;法学从权利角度出发,认为人格尊严是一种以人的精神利益为内容并受法律保障的权利,希冀通过对个人应得待遇及精神利益的保护达至人的尊贵、庄严与不可侵犯。伦理学强调人格尊严的自为性,鼓励人们通过道德人格的完善获得内在的尊严;法律强调人格尊严的客观性,希冀通过法律的保障实现人的外在尊严。对人格尊严的真正实现而言,两者缺一不可。道德意义上的人格尊严是法律意义上人格尊严的观念基础和价值追求,法律意义上的人格尊严是道德意义上人格尊严的法律表述及制度保障。两者的有机统一,才是人格尊严完整而科学的内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