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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刚 《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0(3):79-84
家事纠纷是发生于家庭内部并以家庭成员为争议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其具有的非理性因素多、隐私性强、对未成年人的危害重、社会公益性大和证据证明难度高等特质性决定了调解机制是解决家事纠纷的最优选择。家事调解包括法院外的家事调解和法院内的家事调解两个方面,故对家事调解机制的构建主要是指对家事纠纷民间调解机制、家事纠纷行政调解机制和法院附设家事调解机制加以相应的制度化和完善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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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社会民间纠纷及其解决历来是法社会学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其中家庭纠纷更是为人重视.在传统社会,家庭纠纷在以父母子所构成的家庭关系轴上,主要可以分为亲子、夫妻、子女“一纵两横”的三种纠纷类型.从家庭纠纷的调处主体系统来讲,可将其概括为“两支五统”,即官方调解的县衙系统,民间调解的宗族系统、姻亲系统、乡里系统以及中人系统.而家庭纠纷的调处主要是通过宗族系统和姻亲系统,沿着由“家内至家外”、从“血缘”向“地缘”不断扩展外溢的自洽的差序调解路径而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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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民事纠纷与诉讼案件的增多,传统民间“厌讼”和“贱讼”的诉讼观念发生了变化。为此,明清统治者从民事诉讼立法的角度,对有关民事纠纷与诉讼处理程序进行了调整,确立了里老人理讼和民间调解为主、官府判决为辅的立法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日益变化的农村社会的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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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和农村改革的双重背景下,民间纠纷也越来越纷繁复杂,不断呈现新的特点,传统的纠纷调解模式已不能满足需求.必须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调解机制,在政府自上而下进行推动的同时,开启公众自下而上参与的拉动力.要重视发挥政府、社会、民众在民间纠纷调解中的积极作用,不断培育社会和个人力量,将纠纷调解中的公共参与机制作为治理手段发挥作用,促进政府与社会达成良好互动,以有效化解纠纷,推动乡镇治理和地方善治,维护乡土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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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调解不仅能缓解地方诉讼压力、减少讼累,而且有利于基层社会的稳定.清末民初,在民间社会的主动探求与官方引导的合力作用下,民间调解由自发和无序逐步开始了程序化、制度化,并由县城逐步向乡场等更低层社会组织渗透与扩展,最终成为基层社会一种稳定的民事管理机制.考察清末民初民间调解秩序的"实践历史"及发展动力,对于完善当下社会协调机制,尤其是基层社会的自治管理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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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调解作为传统社会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在现代社会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研究民间调解由传统到现代演进的过程、特点、趋势以及存续和演进的原因有其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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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调解与人民调解制度的调适——以宁夏回族民间调解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回族民间调解属于我国传统的制度文明和调解方式.这种具有鲜明的民族内蕴的调解制度对于解决回族内部纠纷和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与人民调解相比,回族民间调解具有民族性、宗教性和民间性.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回族民间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调适方面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在实行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如何把这种宗教性质的调解与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进行更好的衔接和协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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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转型,在乡村社会中民间纠纷的种类和数量也产生了诸多变化。通过对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镇村两级人民调解组织对民间纠纷的调解档案分析,可以发现目前乡村社会中民间纠纷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劳动纠纷、损害赔偿纠纷、轻微刑事案件纠纷等几大类上。镇村两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断完善组织结构和工作机制的同时,为处于急速城镇化的乡村化解了大量纠纷,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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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结构的变迁对民间调解功能实现的影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尽管调解是一种在充分尊重当事人个人意愿前提下进行的纠纷解决方式 ,但纠纷的有效解决需要有权威的介入。在1949年以前和1949至1982年这两个时期 ,由于调解人员的权威均具有制度上和个人素质上的双重保障 ,民间调解功能得到了较好的发挥。但在1982年以后这个时期 ,由于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个人素质上都难以确保调解人员拥有足够的权威去从事调解工作 ,乡村社会的民间调解制度未能充分有效地实现其社会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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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民间规范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它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建立了沟通的平台,有助于法官把握案情、拟定调解方案以及促进调解协议的履行。民间规范的这些作用方式又与司法调解中各参与者的社会心理密切相关,这些社会心理机制具体包括个体决策、"和为贵"以及服从权威三个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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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通过对调解制度的产生背景、新中国成立后对调解制度的改造及改革开放后调解制度的发展,来分析中国民间调解制度的历史演变。我们相信人民调解制度在充分汲取了传统文化和现代法治的丰富营养后,会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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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是我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独创。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通过预防,调解民间纠纷,为稳定社会和发展经济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深化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需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发挥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基础作用。一、人民调解组织的法律地位和特征人民调解是指设置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消除纷争的群众性防治活动。我国的民间调解源远流长,早在古代已有民间调解的习惯。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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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我国最具文化代表性和最富于文化韵味的司法形式,也是中华民族最具生命力、为世界所瞩目的法律形式。在司法机制、行政机制有待改革的情况下,调解仍将是我国社会解决民间纠纷、保护公民权利的一项重要方式。正确吸收传统调解制度的合理成分,对完善我国基层社会权利保护机制等方面都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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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婚嫁费用、女性人力资本与农村社会保障--一个基于民间金融的分析框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婚嫁习俗作为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部分,深刻地反映了一个地区和时代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农村社会保障主要依赖于农民的家庭保障;家庭保障的主要基础是家庭成员、土地和货币财富。由于女子婚嫁是其人身归属的转移,因此,农村婚嫁活动及其中的民间资金流动必然反映着一定的社会保障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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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的私下调解在当下仍大量地存在着,其存在有着种种的原因。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场所选择,常常是以调解人牵头,纠纷双方及其他参与调解的人参加的筵席。虽然不能说所有的民间调解都以筵席作为平台,但不容否认的是,利用筵席(或有其他的称谓)的民间调解往往会出现较好的结果。这一地点的选择有着深厚的文化背景,体现了民间调解独有的美感和其剧场化的要求。其原因何在,是一个有趣和值得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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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否继续存在的争论很多,但多缺乏有效的实证研究作为其立论基础.本文基于对一起真实个案的分析,探讨了乡镇法律服务所在民间纠纷调解过程中所扮演的独特角色和运用的特殊规则性知识,从而得出结论,乡镇法律服务所将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保有其生存的客观基础而继续存在,并在农村乡土社会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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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2016,(1):110-117
清末民初时期的商会调解主要有"官批民调"和"邀请调解"两种基本模型,官批民调是在传统民间调解和官府调解之外生成的一种特殊的调解形式,其包含了官府(审判机构)和民间在纠纷处理上的互动,呈现出半官半民属性,邀请调解同样蕴含了官方与民间的互动合作关系,但二者在主导方式和调解程序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通过历史考证得知,促成官商(会)互动合作的主要因素有:"调解偏好"的社会治理结构与理念为官商(会)互动提供了前提条件;"重刑轻民"的司法体制为官商(会)互动提供了切入机会;商会调解优势为官商(会)互动提供了现实基础;统治压力驱动下的"振商"运动是推动官商(会)互动向制度化方向发展的直接因素。清末民初商会与审判机构互动的制度创设和实践样态,可为当前的法院与商会联动调解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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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红秀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2,24(7):83-85
近一段时间,各大电视台纷纷推出了调解民间纠纷的电视节目,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是,电视节目在调解纠纷功能方面表现出了一些局限性,即电视节目的娱乐性与解决纠纷的目的性存在冲突;电视节目调解的纠纷类型范围较窄;调解说理重在道德,缺乏对法律知识的灌输和传播;电视调解节目缺乏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以及电视节目调解纠纷会带来一些负面社会效应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