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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起诉制度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这一制度开始被稀释,并逐渐异化为对诉中活动的参与。这一变化导致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虚化,与其他适格主体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需求相悖,且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补充性要求背离。这一走势不利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因此,未来需要对支持起诉制度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的应然地位予以归正,明确其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的具体应用方式与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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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不仅应包括检察机关,也应包括消费者组织。为了发挥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优势,检察机关或消费者组织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前应向执法机构发出督促执法的检察建议或反垄断调查建议,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也可向执法机构通报反垄断案件线索。关于公益公诉与公益私诉的顺位,检察机关应优先支持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私诉,只有在消费者组织缺位时,才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公益公诉。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往往相互交织,当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均被提起时,应实现两诉既判力的双向扩张,或根据诉的合并规则对两诉合并审理、分别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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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确立了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以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反映了宪法层面上的权力分配与制衡机制,体现了人民主权理论、分权制衡理论与国家积极作为理论。根据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应当界定为公诉人。在此基础上,应围绕以下制度内容来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制度构建: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制度;检察建议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制度;不履行职责的判断标准;检察机关举证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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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黄兵国课题组 《南方论刊》2020,(11)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明确了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但未涉及具体的程序设计,仅对其提起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作了原则性规定,致使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实践中,遭遇诸多困难。本文研究的重点在于明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职能和权责明确诉讼环节的规则与路径,全面推进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向纵深发展,切实起到强力保护公共利益的效果,也服务于促进依法治国的大局,助力国家生态文明长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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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刚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2):28-3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司法活动的目的和任务必然包括保障人权,具有强制性,但不同诉讼领域的人权保障具有差异。我国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对人权保障具有重要价值,它是通过对公权力的监督来实现的,主要体现为对人权的程序保障并以间接保障为主,包括诉讼监督、支持起诉、督促起诉、行政违法监督、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等实践领域。现行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对人权保障存在缺陷,需要从监督职能和起诉职能(公益诉讼)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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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须立足于程序运作实际检讨既有的逻辑困境。以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为样本,检察公益诉讼在权力行为属性上呈现出偏离检察权的“行政化”趋势,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协同执法的“直接行政化”及诉前检察建议异变为行政指令的“间接行政化”。检察公益诉讼运作的“行政化”根因于检察机关自身的行政式工作理念与办案逻辑,解脱之道亦在于此。检察机关应通过调整公益诉讼检察履职方式,借助支持起诉强化公众参与。同时,为弥补社会团体在公益代表性方面较之于检方主导模式的不足,需要明确法官以公共利益监护者的身份主导环境公益诉讼,与之相应,须引入非讼法理以支撑法官主导的程序构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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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其完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我国国情和制度基础,将公益诉讼限定于民事和行政诉讼当中,有利于尽快实现公益诉讼的制度化。当前,引人关注的公益案件大多还是个人发起。在机关公益诉讼方面,较多的意见认为检察机关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应当注意以下问题: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需要受到限制.在检察机关以及社会团体、自治组织等未行使诉权且经个人申请建议仍不起诉的情况下.法律应允许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公益案件的管辖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公益诉讼的程序、法律后果以及诉讼费用的承担等重要制度设计需要有别于一般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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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业已启动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并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为其重点。要从检察机关走出刑事司法机关的小天地、回归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大舞台、更好地履行检察机关的宪法责任这一个历史高度准确理解和把握我国检察机关探索推行公益诉讼的重要时代意义。建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应当从受案犯罪、受案原则、举证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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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有效的方式.为使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清楚区别开来,并在此基础上设计体现公益诉讼特点的程序制度,应当从严界定公益诉讼的概念.为更好地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应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团体为维护公益提起诉讼的权利,并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进行合理安排.但是,公益诉讼只能维护体现在法律规则中的公共利益,而不应期待公益诉讼发挥政策形成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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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论刊》2019,(11)
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改,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其中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成为新时代依法治国的新举措。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赋予了检察机关督促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的职权,但2018年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删除了审议稿中该项内容。本文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提出背景出发,通过分析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之间的关系,探讨检察机关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权,分析目前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存在的困境,提出正确认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基层检察院设立专门公益诉讼机构等完善建议,以期推进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职责,更好地监督行政违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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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设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后,我国出台了多项与该制度相关的改革措施,在这些改革强力推动下,与设置民事公益诉讼之初相比,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已经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在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公益组织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公益诉讼的发展呈现出新的趋势,也提出了新的问题。新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如何处理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时行政机关与环境公益组织在提起诉讼上的关系、行政机关不磋商不起诉时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惩罚性赔偿金是否可以用于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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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萍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10):123-124
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国外检察机关的一些做法可资借鉴,而且在我国也有其宪法依据。它是完善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需要,也是解决起诉机制受阻的需要。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应当通过完善立法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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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河南社会科学》2012,20(11):29-30
在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予以救济,是世界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通过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的分析与探讨,证明在我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客观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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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立法阶段”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当以构建相对独立与适用明晰的规则体系为着力点,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问题便是其代表问题之一。目前,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法提起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起诉期限在学理上尚未达成共识,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思路,“同案不同判”现象严峻,给司法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的同时,也阻碍了保护公共利益目的的实现。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体系框架下,结合起诉期限功能定位、检察机关角色定位及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性需求等功能主义分析,行政公益诉讼应当受到起诉期限的调整。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应当从三个层面展开具体的体系构建:一是从起诉期限的起算点与时长,起诉期限的延误等方面设定具体规则;二是从审查启动、审查时机、审查结果评价以及两造对抗辩论之保障等方面建立司法审查机制;三是基于公共利益充分且有效保护的整体视角明确超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后果及相应的补救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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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关乎民生福祉,一方面国家倡导推行食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另一方面检察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之诉面临着法律规定尚不够明确与配套性不足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较突出。公益诉讼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有其应然性,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可从法解释学的角度为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提供请求权基础,但从长期看,宜在立法上进一步明晰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有提起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为实现惩罚性赔偿的诉请,检察机关需针对食品安全案件采取针对性的证据准备。在惩罚性赔偿金的后续处置上,可采取建立"消费者保护基金账户"的方式,促进惩罚性赔偿金保护公共利益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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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参与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经过两年的试点实践及《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施行,为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作为一项"司法创新",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推进离不开协调的司法环境及完善的制度规范。文章通过对试点情况及修法后实施情况的检视,概括该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现实障碍"和"制度缺陷",并以公益诉讼基本理论为基础,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认为应从构筑协调司法环境的外部助益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的内部保障两个方面来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期充分发挥该制度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功能,加快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