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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其具有的惩戒功能而为世界各国和地区在侵权责任法领域和合同法领域得以广泛应用。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肇始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化于《食品安全法》,发展于《侵权责任法》。就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而言,由于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使其执行效果与立法目的存在巨大差距。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制裁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起到对同类违法行为的遏制作用,必须从立法角度完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无过错(严格)责任;修改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标准,变"价款"为"实际损失";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为社会提供安全食品,保障公民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相似文献   

2.
近来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动摇了人民群众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信心。只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重典治乱世,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侵权者的肆意而为和无法无天,扭转当前食品安全持续堪忧的现状。《食品安全法》作为特别法,其所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督促经营者保证食品安全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仍有不足需要继续完善,即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确立惩罚性赔偿金的浮动机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3.
2009年6月1日我国《食品安全法》正式生效,该法第九十六条"十倍赔偿"的规定看似极大的保护了食品侵权中消费者的利益,然而,这一条款却在司法实践中招致了"盛名之下其实难副"的批评。文章首先介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其次,结合实际案例分析2009年《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然后,对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和评价。最后,结合《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食品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4.
目前,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势在必行,而食品责任强制保险立法当属其中。尽管《食品安全法》加强了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但是并没有规定食品责任强制保险,因此研究食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意义重大。对食品责任强制保险的内涵、特征及必要性进行分析,明确食品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投保人、第三人以及保险限额和保险期限等问题,对我国食品责任强制保险立法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5.
在有关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往往基于当事人非"消费者"而作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判决。法院回避适用相关司法解释的原因或出于对职业打假负面影响的考虑,抑或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的误读。《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既要坚持其本身的制度价值,又要限制职业打假人的商业化牟利行为。可以通过修订《食品安全法》补强"损害"规范要素或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进行解释以回应社会关切。  相似文献   

6.
我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旨在通过对加害人实施经济制裁和惩罚,防止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这一制度对于促进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缺陷,应适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新《食品安全法》大幅修订了惩罚性赔偿金条款,完善了制度适用的部分内容,但仍有若干司法争议有待解决。合理判断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性质应当对责任主体进行区分,请求生产者惩罚性赔偿的,应构成侵权责任,以造成损害为前提;请求销售者惩罚性赔偿的,既可以是侵权责任,也可以是违约责任,不必以造成损害后果为适用前提。食品安全标准属于技术性规范,经食品安全法的认可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标准,正确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宜使用或然性、政策性、推定性判断,而应坚持规范原则,查找和比对各类食品安全标准。对于经营者"明知"的判定应当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标准。  相似文献   

8.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被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涵及功能是什么?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否能够抑止或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哪些问题是本文探讨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9.
近几年,我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不仅损害了社会与经济利益,而且影响了社会发展和稳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我国已基本上建立起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等多个法律体系,使食品安全有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进一步强化民事责任追究制度,并将惩罚性赔偿纳入其中,提高了消费者遭受不安全食品侵权时的保护力度。评析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制度和民事赔偿制度,建议保留综合立法模式、增加民事责任章节,并针对惩罚性赔偿等具体内容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最新修正案相继正式颁布,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全面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已成既定事实.笔者建议在搁置理论争议的同时,应理性思考和深入探讨其整体制度的规范设计,特别是如何在司法实践中使之有效落实运行.在对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对目前的司法适用困境进行分析,并对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提出具体完善建议,从主观要件和客观方面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提出完善侵权损害举证规则,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去除法定赔偿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发展所造成的阻碍,以保障知识产权惩罚性制度能够在我国落地实施.  相似文献   

11.
《食品安全法》的产品责任规定是社会转型期食品安全事故高发背景下的产物,对于缘起于《民法通则》、历经《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我国以往产品责任立法有诸多突破,在其之后《侵权责任法》又有了新的发展。这使得在产品责任个案中可能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如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冲突、损害赔偿范围规定的冲突。解决这些冲突,首先要依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其次,可依据《立法法》第83条规定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冲突规则确定具体适用的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12.
《食品安全法》的民事责任条款极具特殊性,突出地表现在第147条和第148条所规定的民事责任优先制、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制上。对这三种特殊民事责任制的适用,理论和实务上并未达成共识。民事责任优先制会因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程序衔接上的时间差而落空。《食品安全法》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不仅可以因侵权责任而发生,也能因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其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首负责任制是先行赔付制的一种发展,均是程序性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国家意志,其适用条件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具有比较明确的内涵和外延。惩罚性赔偿同样既可以因侵权责任而发生,也可以因违约责任而发生,这就使得“知假买假”情形当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对于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原因是一致的,但其在主观构成要件方面存有一定差异。  相似文献   

13.
"三鹿奶粉事件"等食品安全事故暴露出许多消费者权利受损害的问题,企业的社会责任显得日益重要。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新制度来保障消费者的权利,督促食品企业承担与履行社会责任,但仍需完善消费权益立法、加大处罚力度、明确责任追究,以更好地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4.
惊心动魄的"三鹿奶粉"案的余波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众矢之的,而为虎作伥的虚假广告中代言人的角色也受到了极大质疑。事后,《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带有极强的政策导向性,该法第五十五条对代言人课以严格责任和连带责任,缺乏逻辑性和法理基础。广告代言人与经营者的地位、性质不同,广告中的代言人的言行不具有可信赖性,代言人在广告中也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其权利、义务统一于合同行为之中,而非与消费者的对立之中。既然代言人不是经营者,那么法律就不应当课以比经营者更重的严格责任,也没有理由让其承担所谓的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5.
我国《侵权责任法》34条统一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的概念和内容,却没有规定承担替代责任之后的追偿权利和追偿方式。现实生活中这个问题确实是普遍存在,法律不规定,当事人也要想办法解决。用人单位可用三种方式来解决此问题,即双方约定、单位规定和购买社会保险。另外,我国的用人单位责任与国外常说的雇主责任亦具有很大的相同性。  相似文献   

16.
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无人驾驶汽车时代正悄然而至。无人驾驶汽车的应用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可能引发安全隐患。近年来,各国不仅加紧推动和扶持相关技术发展,也在加快出台无人驾驶汽车法律法规。相比较而言,中国针对无人驾驶汽车虽然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是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仍然处于空白状态。而无人驾驶汽车引发的诸多问题,对中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已经提出挑战,亟须更新相关法律规定。在兼顾促进行业发展、推动技术进步和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原则之下,应当制定针对无人驾驶汽车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则,建立无人驾驶汽车专门服务机构,明确无人驾驶汽车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责任归属以及执法主体,可以在交通管理机构内部建立专门的技术评定机构,提供无人驾驶汽车道路交通事故的技术评定;在保险制度方面,应更新现有的强制责任保险,扩大受益主体,调整赔偿比例,提升赔偿金额,可推行车内人员伤害保险制度,创设设计者责任险新险种,从而有利于更加及时高效地对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   

17.
"三鹿"案的余波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众矢之的,而为虎作伥的虚假广告中代言人的角色也受到了极大质疑。事后,《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带有极强的政策导向性,该法第50条对代言人课以严格责任和连带责任,缺乏逻辑性和法理基础。广告代言人与经营者的地位、性质不同,广告中的代言人的言行不具有可信赖性,代言人在广告中也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其权利、义务统一于合同行为之中,而非与消费者的对立之中。既然代言人不是经营者,那么,法律就不应当课以比经营者更重的严格责任,也没有理由让其承担所谓的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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