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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再犯的处罚原则“从重处罚”应当修改为“可以从重处罚”;毒品再犯与毒品累犯竞合时应直接适用刑法第356条规定的毒品再犯条款,而不再援引刑法第65条规定的累犯条款;对毒品再犯不能适用缓刑、假释。  相似文献   

2.
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犯罪未完成形态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均对犯罪预备或预备行为作了决定,但对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后者的规定更为可取。关于犯罪未遂,内地刑法的规定属于法国刑法的模式,澳门刑法的规定则属于德国刑法的模式,后者用“犯罪未至既遂”表示犯罪的未完成,值得内地刑法借鉴。关于犯罪中止,内地刑法规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澳门刑法规定“不予处罚”。由于犯罪中止的情况比较复杂,不宜用统一的模式来解,所以内地刑法的规定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3.
一般立功的刑事责任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的"可以"与"应当"不能等同。重大立功的刑事责任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不包括"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规定适用于犯罪极其严重的罪犯明显不当,因而有必要在"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基础上增加"应当从轻处罚"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一般立功的刑事责任无立法规定,比较适宜采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来解决。  相似文献   

4.
无限防卫权是我国刑法关于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地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不受强度限制,并对防卫产生的结果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无限防卫权是相对于有限防卫权而言的,我国新刑法第20条2款是关于正当防卫中有限防卫权的规定。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国新刑法第20条3款对无限防卫权作了规定:“对正在进  相似文献   

5.
用谦抑性原则检讨我国刑法对教唆未遂的处罚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义就是缩小刑事处罚的范围和减轻刑事处罚的程度。我国刑法第 2 9条第 2款规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对于教唆犯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表明我国刑法对教唆未遂采必罚主义 ,这种做法有违谦抑性原则 ,且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 ,该条款应修改为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如果此罪的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教唆犯 ,可以比照所教唆之罪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相似文献   

6.
《刑法》中的减轻处罚,是指对犯罪分子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无论从立法角度还是从司法角度来看,减轻处罚与加重处罚、免除处罚一样,都是对《刑法》规定法定刑的一种修正和补充。正确理解《刑法》规定减轻处罚的重要意义,减轻处罚的几种情况,以及与减轻处罚密切相关的几个概念,对于正确运用减轻处罚的有关规定,实现减轻处罚的刑罚功能,都具有重要作用,本文拟就此谈点浅见。  相似文献   

7.
论对向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理论对对向犯鲜有研究,但刑法规定的犯罪却有这样的形态。在以人为对象的犯罪中,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行为各自指向自己的相对方,并以对方的行为存在为要件的犯罪形态即是对向犯。我国刑法对对向犯的对向关系双方行为人规定有三种处罚方式:同罪同刑、异罪异刑和只罚一方。对于前两种应当按照刑法规定予以定罪量刑。对于第三种情况,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应当只处罚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一方,另一方不予处罚。但是,如果“不罚一方”的行为属于超出了对向行为的正常模式的教唆行为或者帮助行为,就可以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追究其共犯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就《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合理性、相关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以及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制度的完善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认为老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老年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对老年人犯罪给予从宽处罚,既符合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又顺应国际的立法趋势和潮流;既适应了当代刑法刑罚宽缓化和人道性的要求.又满足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中的“业务”与“职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业务过失犯罪不同于职务过失犯罪,在研究中应予以区分。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业务过失犯罪主要有18种。当前对这些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存在规范层面、理念层面与实践层面的问题,表现为:一是法定刑配置问题,二是刑罚目的偏重于惩罚而忽视预防,三是刑罚效果不容乐观。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不利于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另一方面无助于预防和减少该类犯罪的发生。因此,有必要通过贯彻罪刑均衡原则、协调刑罚的目的、关注刑罚的伦理性与注重非刑罚处罚措施等方法及时解决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中存在的问题,进而预防和减少该类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主要有故意说、混合罪过说和择一罪过说。各种学说从不同角度对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作出了较为合理的解释,但均存在不足。不论从刑法相关条文的客观含义还是污染环境罪的处罚必要性来看,均应当将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解释为“包括过失”,而且过失与故意之间系层级关系,即故意是建立在过失基础之上的、更高层级的罪过形式。此种解释结论所引出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根据罪过形式的不同实现刑罚个别化,进而贯彻罪刑相适应和责任主义原则。为此,应当提倡根据故意从重处罚,即将故意的功能拓展到量刑领域。此解释结论可以运用于指导所有罪过形式“包括过失”之具体犯罪的量刑。  相似文献   

11.
《唐律疏议》和《宋刑统》中的“自首者,原其罪”是一条基本原则。本文拟还原其法律条文的本意,且就其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杀伤罪、强盗罪等刑事案件中的应用,解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执行、争议与调整。  相似文献   

12.
在将《唐律》与现行刑法关于过失的内涵与处罚规定比较中,人们不难发现,《唐律》关于过失的内涵规定缺乏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现行刑法则规范合理;在处罚方面,《唐律》既有不可避免的封建特质,又有可供现行刑法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13.
"但出符合形式犯罪构成的行为说"主张刑法第13条"但书"所"但出"的是"符合形式犯罪构成"且又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该说的不足之处主要有:对我国的犯罪构成进行形式化解释打破了"我国的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唯一法律标准"的信条;混用了"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这两个属于不同理论体系且内涵不同的术语;忽视了我国刑法分则许多条文都明确规定的"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并以此对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做了照应性规定的事实;对我国犯罪构成的形式化解释会导致刑法第13条与刑法第63条、第101条规定在体系上的矛盾。在我国的熟人社会尚未彻底解体、人治文化统治尚未彻底改观,以及司法的整体水平和司法体制仍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初创阶段的现实状态下,"但出符合形式犯罪构成的行为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贯彻。  相似文献   

14.
传统话语对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解读存在不少误区,如对"宽严相济"的政策定位、基本内涵、与其他刑事政策的辩证关系等问题的理解就是如此。"宽严相济"这一刑事政策应当被解读为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的基本内涵应当被理解为"宽严有度"、"区别对待"。对"宽严相济"与其他刑事政策之间的辩证关系也应当重新认识。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立法权违宪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比较单行刑法而言,刑法修正案是一种比较好的立法模式。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刑法修正案的立法主体,其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典进行修改甚至制定新的罪名,却有违宪之嫌。作为一种补充立法模式,刑法修正案如果是对刑法典中某一条文或某一部分进行修改或补充,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但如果是增加新条文、新罪名,则应由全国人大制定和颁布相关法律。  相似文献   

16.
慎刑作为21世纪刑罚的价值取向符合时代精神,慎刑是一种理念,一种思维方式,一种价值取向。在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新时代,人的价值、人的发展、人的解放是新时代的主题。沿着慎刑价值取向的思路,在刑罚适用上应当采取刑罚慎重适用和刑罚适度适用原则。倡导刑罚功能实现三个转变:惩罚功能向恢复性功能转变;矫正功能向宽容性功能转变;威慑功能向警性功能转变,使刑罚朝着文明、人道、人权,又不失威严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17.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明确性和禁止溯及既往,以此满足国民预测可能性要求,从而为人们行动自由提供前提性条件。法律的稳定性使得刑法一时难以应对社会情势的变迁,为了严密刑事法网,于是刑法条文中出现了兜底性条款的规定。为了满足司法明确性的要求,司法机关对兜底性条款作出补充解释,使得兜底性条款外延不断扩张.如司法机关对非法经营罪的解释是一明显例证。由于司法解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使得国民难以预测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从而限制人们行动的自由。为此,应秉持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中兜底性条款作出合理的限定。  相似文献   

18.
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单位可与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此共同犯罪的数额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区别适用。若本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执行单位意志的职务行为,还以个人意志实施了职责范围外的行为,则可认定该直接责任人员与本单位构成共同犯罪,对直接责任人员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9.
犯罪定义新表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传统的犯罪定义是:“犯罪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笔者认为:①将“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作为犯罪定义的组成部分不准确,也不宜作为犯罪的基本特征;②“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具有不确定性和变异性的特点,它主要是立法者的犯罪标准,而公民和司法人员只能服从刑法;③判断是否犯罪的标准只能是刑事违法性。笔者对犯罪定义的新表述是:“犯罪是符合刑法规定的应当承担(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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