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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琼 《社科纵横》2007,22(6):88-90
法院调解,也称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自愿就民事权益的争议,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中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针对这些弊端学者提出了各种改革的措施。本文首先反思了中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接着评析了学者们的理论观点,最后笔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2.
《浙江学刊》先后刊登了吕宏同志和唐德华同志的文章,对我国民事审判工作方针中是否应该继续采取“调解为主”的提法,发表了不同的看法。吕宏同志认为“调解为主”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方法,存在不少弊病,在以法治国的今天,“调解为主”已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应改为“重视调解,审判为主”。唐德华同志则认为法院调解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形式,是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民事审判工作应坚持“调解为主”,而且只有采取“调解为主”的提法才是正确的。我认为以上两种看法都带有一定的片面性。处理民事案件,只看到法律手段的作用,忽视在人民内部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这个本质,从而强调审判为主而轻视调解的作用,这种认  相似文献   

3.
对“调解为主”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调解为主”,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十六字”方针的主要内容,长期以来一直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方法。在立志改革,决心以法治国的今天来看,我认为“调解为主”这个提法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予以修改。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是重刑事轻民事。古代“法”的体系中只有“刑事”部分,而“民事”部分只在“礼”这一道德伦理范围内出现。古时“断官司”,主要指审判刑事案件,一般民事纠纷基本上没有上公堂的习惯,而多在当地族长、乡绅主持下决断。新中国成立以后,政治运动接连不断,法院主要工作放在审判刑事案件上,民事审判工作一直被忽视,民事审判机构有时只剩下一个空架子。公民的诉讼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障,群众有了纠纷,还不如请单位组织或亲友出面调解管用。特别是一九五七年以来,在“左”的错误的干扰下,否定社会主义法制、鼓吹法律虚无主义的思潮日趋严重,我国立法工作基本上陷于停顿,使法院审判案件无法可依。同时,在人民司法战线上,“团结——批评——团  相似文献   

4.
《社科纵横》2019,(10):98-103
家事纠纷诉讼调解转介机制是法院将已经受理的家事纠纷由法官调解转介给特定的调解组织或人员调解的审判工作机制,其制度内涵有三点:转介主体、转介范围和转介程序。该机制是审判工作机制而非调解的一个类型,因此与委托调解、强制前置调解和协助调解不同。家事纠纷诉讼调解转介机制属于司法调解权的分化,既是对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文明建设的要求,也是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婚姻家庭法变革的需要,更契合民事诉讼社会化的趋势。作为家事审判领域的制度创新,诉讼调解转介机制是民事诉讼"调审分离"的过渡性制度安排,其最终趋势是实现调解与审判的全面分离。就家事纠纷解决而言,未来时期内该机制的实效发挥倚赖于专门的调解机构与专业的调解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围绕构建和谐司法目标,崂山法院在刑事审判中高度重视刑事受害人权益保护工作,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致力促成当事人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而对于被告人缺乏支付能力的赔偿案件,如何解决刑事受害人的燃眉之急,帮助他们度过生活难关,成为法院党组关心和着力解决的问题,经过积极协调,崂山区刑事受害人司法救助基金于去年8月正式建立,自实行以来,已对7起案件的受害人进行了救助,共发放救助资金12.2万元,受到社会好评。  相似文献   

6.
邓和军 《社科纵横》2011,26(5):60-63,67
中国民事诉讼调解程序经历了一段曲折的发展过程,现状喜中含忧。中国民事诉讼应以程序保障为理念,采取以下措施充实调解程序:法院推动而不直接主持诉前调解;民事诉讼调解分层且反对以调解率作为法官硬性考核指标;加强民事诉讼调解的程序构建;构建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7.
通过对沪浙"老娘舅"在民间纠纷调解传统模式的介绍和进一步的分析,探讨民间纠纷调解的新思路,指出社会工作介入民间纠纷调解的可行性,包括社会工作可介入民间纠纷调解的领域、理论以及技巧,进而讨论其中几个伦理议题。并指出二者互惠合作发展的前景。  相似文献   

8.
张捷 《创新》2011,5(6):93-97
调解和裁判同为民事审判的两种方式,在程序设计、价值指向等方面存在着冲突。然而调解和裁判也各具优势,调解和裁判既对立冲突,又优势互补,相辅相成,如果协调好二者的关系,就可以达到司法理想中的公平与效率。  相似文献   

9.
李兴林 《创新》2013,(2):107-109
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依法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治安调解与构建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治安调解以自愿为原则,倡导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能够有效化解矛盾,解决纠纷,预防犯罪和突发事件,公安机关应当对治安调解进行科学定位,充分发挥治安调解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0.
和谐社会背景下民事调解制度的构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比诉讼和仲裁,调解因其具有的主体的民主参与性、高效性、和平性等优势而在化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当前的民事调解制度尚未形成一个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有机整体,法院调解中仍存在着调审合一、调解的强制性色彩过于浓重等突出弊端;人民调解中存在着诸如调解过程随意、调解协议效力不够明确等问题,这些缺陷使得民事调解制度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应当对已有的调解制度进行创造性的转化:一方面,完善现行人民调解制度。扩大人民调解的概念,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建设,加强人民调解的组织和队伍建设,明确人民调解的效力,作好与诉讼的衔接。同时,积极探索和发展新型非讼调解制度。另一方面,改革和完善法院调解制度,强化调解的自愿性原则,严格实行审前调解和调审分离,实行调解不公开原则。使民事调解制度成为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有力保证。  相似文献   

11.
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设置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正和效率是民事诉讼乃至司法审判的两大价值目标 ,为了实现公正和效率 ,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也历经“四步到庭”、“一步到庭” ,但实施下来不是损害了公平 ,就是有悖效率。究其实质 ,是没有区分好审判过程中的准备阶段、庭审阶段、判决阶段之间的时间期限和任务。本文通过对审前准备阶段的灵魂———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概念、依据的界定 ,以及对国外这一制度的分析 ,力求找出一条合法、可行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路径 ,从而通向审判的公正、效率  相似文献   

12.
审限,即结案期限。民事诉讼的审限,即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应遵守的期限限制。从广义来讲,属于民事诉讼期间的范畴,它对于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民事实体权益有重要的作用。本文想就这一问题略抒己见。  相似文献   

13.
民初的乡村组织与基层调解——以奉天省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国以来,随着国家权力深入乡村,新型的基层国家政权和意识形态话语对调解这一高度自治性和民间性的纠纷解决方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20世纪20年代奉天省的区村长民事案件评议制度表明,随着基层乡村组织进一步被国家权力所渗透,调解组织自身结构发生变化,在组织形态上,呈现一种组织化、制度化和官僚化的趋势.但这种"非民间化"趋势并不必然意味着在调解方法和程序上完全体现出国家的意志.奉天省的经验显示,在习惯和法律有冲突时,调解者更常常站在习惯的一方.而对国家法律采取漠视的态度.这种组织形态上的"非民间化"趋势跟调解方法和程序上的"民间化"特性的结合,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民初基层组织在政权化的过程中所保留的绅权属性.  相似文献   

14.
审判委员会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 ,它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但基于制度设计和程序运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其已经成为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瓶颈” ,本文拟从实践的层面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革新设想  相似文献   

15.
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三者结合的划分标准,在所有四级法院之间分配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层次,以及管辖权向下转移三个方面。我们应当在对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这些弊端进行反思的基础上,重新确定级别管辖的层次、重新确定级别管辖的划分标准,并取消管辖权向下转移,以便构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  相似文献   

16.
通过对沪浙老娘舅在民间纠纷调解传统模式的介绍和进一步的分析,探讨民间纠纷调解的新思路,指出社会工作介入民间纠纷调解的可行性,包括社会工作可介入民间纠纷调解的领域、理论以及技巧,进而讨论其中几个伦理议题。并指出二者互惠合作发展的前景。  相似文献   

17.
我在《对“调解为主”的质疑》一文中,认为“调解为主”这个提法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予以修改。对此,唐德华同志提出异议,认为民事审判工作应当坚持“调解为主”。我在学习将要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同时,读了唐德华同志的这篇文章,觉得还有一些分歧的意见须继续商榷。唐德华同志认为,“各边区政府和抗日根据地的民事审判工作,根据当时提出的‘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方针,积极开展法院调解,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是与事实不完全符  相似文献   

18.
蔡霞 《创新》2011,5(5):90-93
委托调解不仅有助于“诉调对接”与“大调解”机制的有效实现,而且也是努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借助社会力量调处民事纠纷的一项创造性规定。委托调解在实践中有三种类型,对其应以“准司法性”进行定位。实践中委托调解制度的实行存在着困境,如何找到出路是委托调解制度功能发挥最大化的重要保证。  相似文献   

19.
黄金桥 《创新》2010,4(2):98-101
人们对思想政治工作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存在一些误会。在当今中国社会全面转型、浓郁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的现实背景下,民商事纠纷案件审判中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应用比较普遍,很多时候法院的调解工作与思想政治工作也是交织融合在一起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特点鲜明、适用策略多样、适用价值丰富。  相似文献   

20.
人们对法院调解的某些问题至今尚存认识上的误区,这严重制约了对法院调解的评价与定位。必须走出这种误区,以新的视角考察我国的法院调解制,真正将法院调解定位于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与审判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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