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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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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地方保护主义在诉讼中的表现地方保护主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在立案管辖方面。外地当事人起诉本地当事人的案件,本地人民法院就推,甚至违法移送。本地当事人起诉外地的,就抢着受理,这在票据纠纷、合同纠纷、保险纠纷、铁路公路水上航空及联运纠纷、侵权纠纷中表现十分突出。某些法院为争管辖权,甚至在立案时间上作文章,把本法院的立案时间写成比其他法院的立案时间早几天,从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取得该案的审判权;有的法院对不属于自己依法管辖的案件擅自收案,拒不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外地法院;对外地当事人依法起诉本地当事人的,考虑到本地当事人可能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围绕构建和谐司法目标,崂山法院在刑事审判中高度重视刑事受害人权益保护工作,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致力促成当事人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而对于被告人缺乏支付能力的赔偿案件,如何解决刑事受害人的燃眉之急,帮助他们度过生活难关,成为法院党组关心和着力解决的问题,经过积极协调,崂山区刑事受害人司法救助基金于去年8月正式建立,自实行以来,已对7起案件的受害人进行了救助,共发放救助资金12.2万元,受到社会好评。  相似文献   

3.
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纠纷,其存在的意义在于能够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当前,我国已经进入高风险的时期,社会利益和冲突的多元化、社会主体关系的多元化、价值观与文化传统的多元化必然要求纠纷解决手段的多样化.因此,加快构建多元化家事纠纷解决机制,为社会主体和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他们利益和偏好、可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既有利于缓解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压力,也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司法和谐"理念强调了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家事案件的处理要注意充分运用调解机制,发挥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行政部门调解等矛盾调处机制的作用,扩大了家事矛盾非诉讼机制的适用范围,从而真正探寻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问题路径.  相似文献   

4.
作为行政主体的日本文官,在三权分立中,不但在行政方面,而且在司法、立法方面也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行政机构是指日本内阁及中央省厅。在这些机构中,除了一些政治家担任总理大臣和各中央省厅大臣、政务次官之外,它的主体是云聚在东京霞关(中央省厅所在地)的“国家公务员”——即日本国家文官。 司法机构是指日本各级法院,它独立于行政机构之外,但是与法院密切相关的警视厅、检察厅则属于行政范畴,而法院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警视厅的拘留审查和检察厅的起诉。检察厅首先判断案件的当事人是否有罪,如果认为无罪,即免于起诉,反之则起诉。而法院对检察厅起诉的有罪案件中,据统计,判为有罪的约占受理案件的97%,其比例之高在其他西方国家是罕见的。因此,在日本,法院有检察厅的“橡皮图章”之喻。可见,日本文官在司法中起着相当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李志忠 《社科纵横》2007,22(6):80-8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会越来越频繁,交易当事人之间因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而引发的经济纠纷越来越多,司法机关受理的合同诈骗案件也大幅度上升。这就给司法部门提出了一个问题:交易的一方当事人如果采取部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欺诈?现行法律对此规定的不是很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定性存在很大的分歧,以致造成对同一案件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往往会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显然这样不能很好地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从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概念、特征、联系、区别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二者的认定等方面,对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和探讨,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6.
从广义上理解,乡村司法应当包括农村基层法庭的司法和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和其他站所的准司法以及乡镇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准司法.中国乡村司法具有独特的功能,它糅合了基层司法职能和部分行政职能,还兼具纠纷解决职能与法律服务职能.从农村社会的“结构混乱”状况、纠纷解决充斥着“力”的因素、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弱化等现实来看,当前中国乡村有着很高的司法需求.各种司法或准司法机构在乡村司法体系中虽然发挥了很大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组织体系和治权不断弱化、缺乏解纷的制度性动力、脱离实际的程序化倾向、过于强调社会稳定等等.对此,需要从民族国家建构的政治角度和满足秩序需求的法治角度对乡村司法机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侯猛 《学习与探索》2012,(10):57-61
法院活动是由法官和当事人共同编织的"意义之网"。因此,司法研究不仅要分析法院的制度设计和职能定位、法院政策的实施效果,更应注重分析诉讼案件当事人以及包括受到法院政策影响的其他当事人对法律和法院的理解和感受。从人类学出发,研究者可能会获得一套与法院诉讼话语完全不同的当事人话语体系。两套话语体系的背后反映着现有司法制度与社区传统之间的紧张关系。因此,应在特定社会情境之中整体理解和改革中国的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8.
王国龙 《求是学刊》2016,(5):94-101
解决纠纷是法院所承担的基本司法职能,"严格司法"和"对权利有效救济"是建构司法公信力的两条基本实践路径。在转型时期,两者各自面对的相关困境和两者之间存在着的内在张力,恰恰构成了当下中国司法公信力建构的"内在困境"和"内在张力"。无论是主张法院应该"严格司法",还是主张法院应该"对权利有效救济",就努力克服当前"判决易变性"和"司法非终局性"这一制约司法公信力建构的关键性要素而言,无疑是法院需要努力的变革方向。  相似文献   

9.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诉讼数量迅速增长,但1997年以后诉讼增长率明显降低。对于在社会转型期诉讼增长率不升反降的原因,可以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政策和法院公信力三个方面来分析纠纷的走向。关于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年均增长率、相关系数和比重的数据分析表明,中国诉讼增长率的下降也伴随着人民调解和经济仲裁作用的下降,但行政解决机制的增强、不受理的司法政策、诉讼费用改革以及针对司法腐败的一系列制度性建设,遏制了诉讼量的快速增长。  相似文献   

10.
侵权和解作为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然而,我国民事和解制度设计上的不尽完善、不尽合理导致其上述功能并未获得充分有效的发挥.侵权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就侵权损害赔偿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该协议将对民事诉讼产生怎样的影响,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侵权和解协议是债权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侵权和解协议不影响当事人的诉权,但影响人民法院的裁判基础和诉讼时效.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应对我国民事和解制度进行优化与完善,就侵权和解协议的性质、效力及对民事诉讼的影响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进而解决民事和解机制与诉讼机制的有效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11.
黄旭东  邓娟 《探求》2012,(6):46-54
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检察机关对不符合抗诉条件或没必要抗诉的民事申诉案件促成当事人和解,能动地解决纠纷,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基础。不过,民事检察和解只是一种检察实践创新形式,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检察和解过程潜伏司法行政化倾向,和解协议的效力有限。因此,为避免民事检察和解陷入“内卷化”危机,应将和解与抗诉相结合,促进检法合作,建立和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规范检察和解的具体程序,从而实现民事检察和解机制的整体化构建。  相似文献   

12.
转型中国的现实决定了中国行政审判法官在致力于完成克制司法这一现代性课题之时需承担起能动司法的任务。在常规案件中,以克制为基本立场,追求法律形式理性,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行政国时代尊重专业化行政的必然结果。法官对法律形式理性的坚持,自觉抵制法外因素的影响,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强化民众对法律的权威性印象。在疑难案件中,能动司法克服人类理性的局限性,有效回应转型社会需求,并通过个案审查的形式逐步确立对行政权力的全面控制,从而完善法律之治。然而,能动司法有其难以避免的正当性和能力不足问题,在中国行政强势的背景下,甚至可能沦为行政机关借以实现行政目标的工具,因而需谨慎为之。  相似文献   

13.
徐卫东  赵亮 《学术交流》2012,(12):49-55
商业保险中补偿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原理可以用来矫正法官裁决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司法救济不足的问题,即法官司法活动发生个别适用法律错误,构成侵权时,由专门设立的保险机构给予受益人相应的的保险金。现行制度下由法院体制内的审判监督程序仍限定在系统内部,对错案的国家赔偿程序启动困难,故法院外的社会参与式解决纠纷会体现出社会公正性,因为法律纠纷的标准是一个,由谁做出并不重要。法官赔偿责任保险侧重在补偿经济损失,并没有妨碍司法权正当行使,反而缓解了法院的工作压力与不利局面,并且即使给予保险金亦未当然出现法官被免职的后果,法院可以保留其裁判正确的观点。商业保险机构对司法判决的评价绝大多数场合会得出原判决正确适用法律的结论,社会性参与法律适用的程序能够普遍提升法律的权威。  相似文献   

14.
张旭勇 《浙江学刊》2012,(1):101-109
村委会擅自对外处分集体财产行为直接侵害村民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对于此类案件,不管是《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还是《物权法》第63条第2款,都不能为法院纠正违法的集体财产处分行为提供充分且有效的法律依据。基于保护村民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法院不得不错误地解释与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相关条款。解决上述司法救济困境的出路在于,还原村委会所行使的公权力本色,承认村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把集体财产处分合同作为包含了公权力要素的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这样,"合同只能由当事人请求撤销"、"违法合同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才无效"以及"超越权限的代表行为有效"等私法救济障碍自然消解,权益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直接请求法院审查并撤销违法的行政合同。把集体财产处分纠纷纳入行政诉讼,是村委会集体财产管理权的公权力本质之使然。  相似文献   

15.
随着现代社会发展,传统以公平优先、效率次之的司法纠纷解决机制愈发呈现出疲于应付的态势,准此,就需要建立一种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准司法"纠纷解决机制。相较于我国的行政调解制度而言,日本的行政调解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通过借鉴日本经验,逐步推动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6.
《社科纵横》2015,(12):85-91
传统中国法律盟誓源远流长,至迟在西周时期,法律盟誓就融入到民众生活当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对纠纷解决起到了一定作用。无论是夏商时期以信仰神灵为基础的法律盟誓还是周代以来的世俗性的法律盟誓,盟誓能够真正发挥其价值在于其核心要义的存在:即当事人欲摆脱心理上沉重负担而遵守诺言。而造成心理上沉重负担的原因或许是当事人对神灵制裁的恐惧或许是基于财产的损失以及刑罚的惩罚。基于此对传统中国法律盟誓进行适当改造,合理地纳入现行法律制度中依然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7.
刘练军 《浙江学刊》2013,(1):136-144
法院调解优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深入司法领域的产物,是把调解定性为法院参与和谐社会建构之重要方式和主要形式的结果.调解优先并不能促进案结事了,调解案件执行“双高”现象普遍存在就是明证.调解优先既侵犯了当事人宪法上的诉讼权,又干扰了法官的司法裁判权,此种对当事人权利和法官权力同时予以否定的司法政策理应废弃.对调解业绩突出的法官给予各种奖励只会进一步强化法院已然存在的行政化倾向,其消极影响是多方面的.司法与政治理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司法参与和谐社会建构之正道是依法审判而非调解优先.  相似文献   

18.
许浩 《探求》2012,(5):74-77,82
目前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缺乏必要的监督,导致法院错误或不合理的裁定得不到纠正,严重损害相关当事人的权益。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有必要有义务对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行使监督权。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对法院违法、错误裁定,赋予检察院抗诉权,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相关权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传统儒家文化追求"无讼"理想,在司法领域崇尚"息讼"主义,以实现社会的安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ADR)在某些法院的实践中已经拉开帷幕,这是中国传统司法思维的"无讼"理想在现代社会的转化与彰显。  相似文献   

20.
判后答疑是基于实践需求而生发的一项改革探索,其在止纷息诉、深化审判公开原则、节省司法资源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然而,学界对其合理性存在质疑声音,各地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做法各异,影响了法制统一与对当事人的平等保护。解决判后答疑规范化问题,应当首先在理论上为其正名,然后从答疑案件范围、适用对象、答疑主体、有权要求答疑的主体、答疑的方式、答疑的期间、答疑后的处理等方面进行具体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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