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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外人能否成为再审程序的第三人──兼论我国再审程序与外国异议之诉的科学性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司法实践和外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等方面论证了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不能成为审判监督程序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论证了我国的再审程序比德、日等国的异议之诉更为科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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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研究》2016,(2)
《日本民事诉讼法》及《日本商法典》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保障可分为事前保障与事后救济两个面向。事前程序保障方面,由于未起诉的公司及股东为判决效力所及,股东有知悉诉讼系属及参与诉讼的权利。若当事人不愿作出诉讼告知时,法院可依职权作出诉讼通知。日本法的实践表明,课予诉讼当事人、公司作出诉讼告知或公告通知股东的义务,比法院职权通知效率更高。事后救济方面,日本法规定了再审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及诈害再审之诉,后者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保障较前两者更为有利。我国公司法与民诉法未来的实务及修法中,应规定原告股东对公司有诉讼告知的义务,而公司对股东有公告、通知的义务。且宜将诈害诉讼作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之一,并保障诈害再审之诉在制度设计与机理功能上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相辅相成,彼此促进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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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与再审之诉的事由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对性和封闭性成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先天性缺陷,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保护第三人的实体权益是必要的。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区别该诉与再审之诉的本质和功能,设立区别于再审之诉事由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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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缺失与完善——港、澳、台、陆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香港、台湾、澳门地区的民事诉讼法都对诉讼第三人制度做了详细的规定,相比之下,大陆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第三人制度却规定的极为简略,制度设置上存在很多缺陷,尤其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应该完善。在诉讼诈害时,应该允许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分解为准独立第三人和辅助参加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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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再审程序的修订,解决了民事再审程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但仍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有关规定违反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定位不明、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情形有待商榷等。因此,建议删除违反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条款,取消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明确界定其与抗诉的效力和适用条件,并将适用条件予以规范表述,从而促进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更好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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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应是一种形成权,我国代位权的客体仅限于债务人的债权,但在比较法上,该客体尚可能包括物权请求权等其他权利,何种权利能够成为代位权的客体,主要由为共同担保这一代位行使目的来决定。根据代位权诉讼的结果决定判决的既判力是合理的,对于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也是有利的。我国法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已突破了传统理论的“入库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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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结民事审判的实际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的再审程序启动事由的规定进行分析,从再审事由的放宽对既判力理论的冲突、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再审启动的主体等几方面论述了此次修改的优点和弊端.并从既判力、启动主体、再审次数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事由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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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的深入,司法实践中日益暴露了刑事申诉方面的许多问题,进一步完善刑事申诉制度已成为迫切需要我们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仅就确立刑事申诉之诉的有关问题略陈管见。一、我国刑诉法应当确立申诉之诉而确立申诉之诉的首要问题,是确认诉讼权利意义上的申诉权。如果只确认申诉人民主权利意义上的申诉权,而不赋予其诉讼权利意义上的申诉权,申诉之诉便无从提起,申诉也就不会成为一个具有独立法律意义的诉。而一般地讲,申诉权作为一种民主权利和作为一种诉讼权利,其本质应当是一致的。诉讼权利是民主权利的具体表现,是民主权利的具体化、程序化。但民主权利毕竟不等于诉讼权利,更不能代替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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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虚假诉讼是指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利用诉讼程序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防治虚假诉讼的起点和关键是虚假诉讼的识别,而识别机制的核心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求法官消极中立的辩论主义诉讼体制与要求法官积极能动识别虚假诉讼的司法政策之间存在内在紧张关系,导致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退失据。应采用条件控制与程序控制结合的二元模式,保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既不缺位又不滥用。具体建言是,在坚持辩论主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设立识别虚假诉讼的专职法官,并引入诈害防止参加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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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解释》第106条首次明确了行政诉讼中的重复起诉识别标准。然而,由于该标准过于抽象,法院在识别过程中,一方面因对三要素的理解存在偏差,规范之内未严格遵循三要素均相同的识别标准;另一方面因对诉讼标的之不同理解、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理论之发展、立案登记制下法定起诉条件之解读,规范之外以行政行为、主要争点、事实和理由为识别标准,导致重复起诉认定呈现出宽泛化趋势。据此,应以《行诉解释》第106条三要素识别标准为依据,确定当事人同一性之“一般情形+特殊情形”标准,选择诉讼标的同一性之“行政行为违法性说”标准,区分诉讼请求同一性之“诉求相同型与诉求包含型”标准,以此构建和解释行政诉讼中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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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了重要修改,特别是明确了检察机关监督的顺位问题,即规定当事人只能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裁判有明显错误时,当事人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这就确立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法检顺位”模式.但是,这一立法创新并不符合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目的,对当事人也构成了诉讼权利的强制行使,有违再审启动诉权化改造的初衷,也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应该在未来的立法中予以矫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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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有序的仲裁制度对于构筑和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仲裁欺诈作为仲裁功能异化的产物,在公法和私法上都具有可责性.欲进行法律规制需破解两大理论难题:仲裁的非诉讼化理念、保持司法谦抑克制与发挥司法审查能动性之间的矛盾;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性权利与加强仲裁组织仲裁权之间的平衡.对仲裁欺诈的判断应当纳入对个案的法律适用当中:赋予仲裁庭合理能动的仲裁权而不必拘泥于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认定;监督的缺失亦呼唤仲裁立法赋予相关案外人向法院主张撤销诈害其利益的仲裁裁决的申请权.程序法的规范可以直接抑制仲裁欺诈行为,诉诸民事实体法能够对受害人受损的私权益提供救济,但仲裁裁决的依法撤销应当作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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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必须以公司独立人格的合法存在为基本前提,该制度只能适用于特定的个案,且只能是事后适用,而不能预先适用,适用的结果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启动该制度的原告只能是公司的债权人,并且应当将公司和滥用权利的股东作为共同被告,管辖法院应当以被告住所地来确定。诉讼中应当由原告负责举证,但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的特殊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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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是一种对法院已生效但确有错误的裁判进行纠正的程序。我国的行政诉讼再审程序在指导思想、启动及审理过程等方面存在缺陷。基于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以及权利救济、诉讼公正等理论,再审程序有其存在的必要,但应当对其进行改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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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等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然而,何谓善意,不得对抗之第三人究指何人等问题极易产生疑义,颇值研究。未登记不得对抗之善意第三人是指当事人之外的,与争议当事人从同一当事人处继受争议标的物的权利之间存在冲突,并对其权利进行了有效公示的人。然而,对于有些第三人,物权变动未登记亦得对抗;有些第三人,物权变动登记亦不得对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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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家庭安宁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存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责任主体没有将"第三者"囊括在内.虽然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之外单独提起侵权赔偿之诉,但对于请求权基础为何--学界和实务中是存有较大争议的.鉴于提起直接干扰婚姻关系有日本案例可导,故从其侵害客体--家庭安宁权的词源、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说明其在中国设立的缘由,并结合中国台湾地区在此问题的流变,期待着提供一种思考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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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的频发由多种原因造成。在防范与规制虚假诉讼过程中应遵循追求诉讼公平、保障正当诉权的指导原则,区分虚假诉讼发生在诉讼前、诉讼中、诉讼后的各个不同阶段,采取多维度的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