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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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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立法的滞后性以及立法时的政策影响,侵权债权人在当前的破产债权受偿顺位中处于被忽视地位,加上我国没有相应的替代制度另行救济,侵权债权人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一方面,应当重塑受偿顺位,将侵权债权从普通债权中分离出来,置于有担保债权之后,劳动债权和税收债权之前;另一方面,应当限制侵权债权的优先受偿范围,保持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2.
左平良 《云梦学刊》2002,23(3):34-36
劳动工资债权优先受偿效力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工资债权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效力。且这种效力十分强大 ,甚至可对抗担保物权。我国立法应明确规定劳动工资债权对担保物权的优先性。  相似文献   

3.
工资优先权制度的合理性分析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工资优先权是法律基于法理和现实的需要赋予工资债权人的一种旨在打破债权平等原则而优先受偿的特权。我国的工资优先权立法,存在对工资优先权行使范围没有进行合理限制、工资优先权的效力有限以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为了平衡工资债权人与其它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法律应当限制享有优先权的工资债权的期限和数额。基于风险分担规则和破产原因理论,应当在立法上明确工资优先权优先于担保物权。同时,为了使工资优先权更好地发挥作用,应当加强工资优先权的配套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4.
姜桂金 《理论界》2004,(2):80-80
别除权是大陆法系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使“物权优于债权”的法则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了继续承认,保护了特殊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现行破产法未使用“别除权”,而是仿照英美法称之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企业破产法(试行)》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破产法理论界普遍用“别除权”来阐释和取代这一“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当认为,这两大概念有一定的共通之处,但并不能等值使用,互为代替,大陆法上的别除权无论在内涵或外延上均有别于英美法上的有担保债权,前者较后…  相似文献   

5.
建设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目标的确立,对我国破产法的功能发挥提出了维护公平正义、关注弱者、鼓励诚信、维护稳定和促进发展的要求。赋予人身侵权债权优先受偿地位,是和谐社会语境中破产法功能发挥的应有结果。人身侵权债权与劳动债权在优先受偿地位的赋予上,是基于破产法相同的功能追求,应当处于同一位次。  相似文献   

6.
破产公司中存在许多因为关联交易行为产生的破产债权。我国现行《破产法》仅以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约束这种特殊的破产债权,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及美国的判例,确立居次求偿制度,推定关联交易行为具有不当性,否定关联关系人的平等受偿权、债务抵销权、优先受偿权,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法律途径。  相似文献   

7.
在具体的破产案件中,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被界定为法定抵押权.在确定工程款债权在诸破产债权中就破产财产受偿的位次时,应综合考虑《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出台的背景及其功能,考虑破产法的制度功能来合理安排.  相似文献   

8.
赵晓钧 《北方论丛》2007,(1):153-156
优先权制度发端于古老的罗马法,各个国家在继承的过程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制度。我国学者在讨论这一制度时,应当首先明确优先权含义和性质。优先权制度是对特殊债权人赋予的特权,这种权利的内容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得以优先受偿,其具有的效力至为强大,不仅优先于普通债权,还可以对抗担保物权,具有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9.
我国物权法未规定优先权作为物权的一个类型,本文立足于对工资债权这一特殊债权类型的分析,认为有必要区分特殊债权类型而规定工资债权应具有对抗抵押权的物权性优先受偿效力。从法律体系的协调来看,我国物权法未实现绝对的物权公示原则,而存有例外,且做此规定在物权公示及标的物特定方面均可做合理解释。因此,从必要性和可能性两方面.优先权的物权性质应该可得承认。  相似文献   

10.
论破产程序中的母公司债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母子公司关系的特殊性,在子公司破产程序中母公司债权应采取与普通债权不同的处理方式,包括不得行使抵销权,有担保债权和其他优先债权也应经过考查确定是否对其加以限制等。母公司债权居次受偿的条件应当是:主观恶意、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由此给子公司或子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该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母子公司财产混同足以引起债权人误解时,可以限制母公司的取回权。  相似文献   

11.
国家对税款的征收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将其称为税收债权。当国家征税的权利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收债权原则上优于其他债权。这种税收优先权只是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在其与担保物权竞合时,只有以设置先后来确定优先顺序,应将课税核定时间作为税收优先权的设定时间。笔者认为,税收优先权应当从法律适用、欠税公告、优先顺序界限、行使范围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2.
国家对税款的征收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将其称为税收债权.当国家征税的权利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收债权原则上优于其他债权.这种税收优先权只是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在其与担保物权竞合时,只有以设置先后来确定优先顺序,应将课税核定时间作为税收优先权的设定时间.笔者认为,税收优先权应当从法律适用、欠税公告、优先顺序界限、行使范围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3.
赋予税收债权具有优先权旨在担保税收债权优先其他权利受偿。民事优先权包括民事一般优先权与民事特殊优先权。当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并存时,税收优先权通常劣后民事一般优先权受偿。基于“共有”观念而设立的民事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税收优先权。而基于“质权”观念而形成民事特别优先权不是绝对优先或劣后于税收优先权,它是与税收优先权处于同等地位的,应以成立时间的先后顺序作为优先受偿的依据。  相似文献   

14.
随着上市股份公司的增多,股票发行量的扩大,股票抵押贷款的法律行为已经出现。本文谨就股票抵押的担保效力问题作些探讨。一、抵押制度担保效力的一般理论抵押制度之所以具有担保效力,关键取决于三点:一是抵押物本身具有价值,并与担保债权的价值基本相当,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完全可以抵押物的价款补偿债权;二是处分抵押物的权利,直接归债权人行使,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行使这种担保物权,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三是抵押物本身具有由实物形态转换为价款形态的变现性,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  相似文献   

15.
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财产的流转利用已成为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要素。财产的流转依赖于债的关系;财产的保护,依赖于债权法的制度。本文阐释了债及债权法的概念和特征,分析了债权法的产生方式和表现形式,阐述了当今世界债权法的发展趋势。对债权法的探索和研究,旨在加深对债权法的认识和理解,为推动债权法的前进和发展做好准备。  相似文献   

16.
论生存性债权对担保物权的优行行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左平良 《云梦学刊》2001,22(4):25-27
生存性债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以实现其生存利益为直接目的的具有公法性质的一类债权,主要包括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费、生活费等支付关系.生存性债权不仅可优先于普通债权,而且应优先于担保物权行使,其原因在于生存价值的最高性、生存保障上的社会共同义务性及生存权的首要性的确立.此外,生存性债权易受担保物权的排斥,也是其应优先行使的重要原因.我国未来立法与司法活动也应遵循这一原则精神.  相似文献   

17.
企业破产的优先受偿权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瑄 《理论界》2008,(9):63-65
《企业破产法》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破产清算中的优先权涉及到四类:一是担保物权优先权。二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权。三是职工债权优先权。四是税收优先权。上述四类优先权的债权人依法都享有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18.
船舶优先权的担保物权属性可以从有关他物权、对世权、追及性物上代位等有关论点中得到证明;船舶优先权的权利主体即优先权人,其同时也是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船舶优先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船舶优先权的标的,是指船舶优先权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船舶优先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扣押及拍卖程序实现其债权优先受偿的那些财产;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模式有“扣船(得到担保)—诉讼—受偿”模式、“扣船(未得到担保)—诉讼—拍卖—参与分配”模式、“诉讼—登记—参与分配”和“登记—诉讼—分配”等模式;船舶优先权实行的程序包括申请扣押船舶、提起诉讼、申请拍卖船舶和参与分配等环节。  相似文献   

19.
关联债权在破产企业中不仅广泛存在,而且呈现愈演愈烈之势。我国《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的现行规定无法有效应对错综复杂的关联债权,导致破产企业的债权人难以实现公平受偿。借鉴美国司法判例确立的衡平居次原则,将有违公平的关联债权劣后于其他债权,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20.
项波  钟健生 《江西社会科学》2019,39(11):161-171
"买卖型担保"是中小企业融资的常见手段,但目前学理界和实务界对此存在多种不同的解释或裁判路径,适用上产生较大分歧。真正的问题在于,一方面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到期不能清偿借款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不利于保护弱势债务人利益,导致禁止流质、流押的适用;另一方面由于规范民间借贷监管的需要,在价值判断上认定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由此,现有解释路径存在超出"买卖型担保"涵射的范围、参照担保物权解释等两大误区。就法律效果而言,"买卖型担保"具有独立性,性质上不属于担保物权,可以在内部证成为仅属于诺成性的担保性质约定,从属于基础法律关系借款债权,区别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让与担保和以物抵债;在外部证成为可以实现与担保物权相类似的对抗效力和优先受偿的"担保"效果,具体经过预告登记保全借款债权顺位、完成所有权移转本登记实现优先受偿、实行处分型清算实施借贷监管等三方面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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