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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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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许经营在澳大利亚取得了很大的成功,这与澳大利亚有比较完善的特许经营立法有很大的关系。特许经营立法在澳大利亚有一个从自愿性准则发展为强制性准则的演变过程。1993年,澳大利亚制定出一个自律性的行业指引———《特许经营作法准则,》1998年代之以《贸易行为(行业准则———特许经营)条例》。该《条例》为特许经营的基本法律,其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披露制度、等待期制度、规制特许关系的制度、争端解决机制。这些制度对完善我国的特许经营现行立法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2.
唐启光 《理论界》2008,(10):80-82
特许经营权是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的核心问题。特许经营权取得的法律形式要件应为单一的特许经营协议,协议生效本身即构成授予和获得特许经营权。除特许经营协议外,另外颁发特许经营权证的规定实属多余;特许经营权性质上是民法上的财产权、准物权;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规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站不住脚的,应当明确予以废止。  相似文献   

3.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功能简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本文从其固有的功能上分析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积极作用 ,指出继续完善与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具有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特许经营责任的承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特许经营是当今世界最流行的经营模式,但特许经营双方的责任分担是悬而未决的问题。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就受许人的侵权或违约行为如何进行责任分担,关系到特许经营的发展。特许人与受许人在有形财产上是独立的,同时又是严密控制的商事主体,因此责任的分担与一般民法原则不同。  相似文献   

5.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监督规范化体系的核心和基本原则。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主体和细胞,其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及程度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持整个经济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我们分析比较国外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上市公司交易过程信息连续披露制度的法律法规及信息连续披露的主要内容和形式,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6.
曾利  邱文捷 《理论界》2006,(6):67-68
商业秘密是构成特许权内容的核心要素之一。特许经营的实质及商业秘密的特征决定了特许人加强商业秘密特殊保护的重要性。一方面,特许人应在特许协议中尽可能地明确相关当事人在保密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另一方面,特许人也必须注意相关条款并不违背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要求。  相似文献   

7.
避税信息披露是美国二十多年来的反避税实践中创制的有力武器.对避税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及其机制设计进行理论探讨,并结合美国反避税制度安排的最新修订内容对避税信息披露程序安排、激励安排等进行评析,可总结出几点启示,即避税信息披露制度或规则应与一国反避税体系相适应才能发挥应有功效;税务机关应具备相应的行政能力为纳税人提供遵从税法的指导并有能力对披露的信息进行有效审计;避税信息披露规则的开放性与程序性有助于提高税务行政效率.这些启示可资借鉴完善我国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8.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已日益成为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类型,明确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私法运作,也就明确了特许经营权的权利属性。特许经营权是普通物权而非特别物权、特许物权。其可界定为一种普通的用益物权,其权利客体具有不动产性。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预算会计报告制度在报告目标、编制基础、报表体系以及信息披露完整性等方面与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要求相去甚远.本文认为,构建适应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新型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应包括:通过增设报表和编制内容以改革政府财务报告体系结构;通过增加表外项目的信息披露以完善和充实政府财务报告内容;建立审计结果同期披露制度以提升政府财务报告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10.
特许经营制度是公用事业市场化的主要实现形式,政府监管是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治化的重要内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管的基础是实现监管权的统一与独立。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完善特许权授予的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模型及周期性审查和调整是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价格监管的核心。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质量监管的主要内容是督促建立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可量化的标准及建立质量检验体系。政府监管应推动公用事业的网络化普及、排除歧视性及完善补偿机制,以确保特许经营项目履行普遍服务。此外,必须加强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府监管的监管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11.
为了减轻基本养老保险支出的财政压力,政府大力提倡发展企业年金。由于企业年金制度存在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容易导致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必须完善企业年金财务信息披露。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企业年金财务信息披露还存在许多问题,应规范以企业为主体的企业年金财务信息披露和完善以企业年金基金为主体的财务报表体系;建立企业年金各运营主体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企业年金财务信息报告制度,强化企业年金财务信息监管机制;健全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激发相关主体披露企业年金财务信息的动力。  相似文献   

12.
试论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一直是证券监管的重点 ,但是有关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理论和司法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在预测性信息披露问题上存在的立法缺陷 ,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提出完善我国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重点在于建立预测性信息披露免责制度和完善民事责任承担制度。  相似文献   

13.
特许经营模式在我国城市水业市场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实践,但同时也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本文研究发现,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体系不完善、地方政府在管理上和经营模武选择上缺乏经验是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所在,特许经营模式的特点决定了制度先行和完善的监管体系是特许经营成功的关键,而政府只有尽快熟悉特许经营手段,不断积累经验才能避免城市水业特许经营中产生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QDII制度是在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国家容许本地投资者进行境外投资的一种制度.但是QDII制度隐藏着金融风险,因此要加强监管.QDII监管的内容主要有投资者的资格认定、进出资金的监控、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等问题.我国QDII监管制度存在缺陷:其一,我国的QDII监管模式存在缺陷;其二,我国QDII法律体系存在缺陷;其三,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因此,我国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我国QDII监管制度:首先完善我国QDII的法律体系;其次改变我国的监管理念,完善我国监管模式;最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相似文献   

15.
我国《证券法》虽然明确规定了信息公开制度 ,禁止虚假信息披露行为 ,但却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虚假信息披露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对这项制度的确立和完善 ,是我国证券市场秩序的当务之急。而研究和界定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的民事侵权责任之构成 ,则是完善这一制度的关键所在。本文通过较为典型的几国立法例 ,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 ,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的民事侵权责任制时所应把握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6.
ESG信息披露制度是与双碳目标相关联、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举措,我国亟须建立强制性兼适度包容性的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基于上市公司经济属性的主导及其行为受短期主义的影响,市场竞争过程中难免受“搭便车”问题干扰,公司披露ESG信息的热情不高。我国当下实行自愿性为主的ESG信息披露制度存在诸多实践问题。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具有浓厚的理论基础,同时又具有优于自愿披露制度实践的优势。据此,统一ESG信息披露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推进ESG信息披露的监管范围和手段、提升ESG信息披露现有法理政策的效力等级、填补责任承担方面的法律空白应当成为我国ESG信息披露制度需完善的内容,有利于推动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17.
在证券市场中,自愿披露是信息披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模式相结合才能构建一套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我国新《证券法》第84条规定了自愿披露制度、自愿披露信息的内容和标准。该规定与证券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构成了我国证券市场信息自愿披露规则体系。我国自愿披露制度对披露者的义务规定过于严格,这虽有利于防范披露者违法披露、保护投资者利益,但很可能忽视披露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出现自愿披露违法事件频发和披露者自愿披露积极性不高的矛盾。我国应该通过免责事由规则的制定解决该矛盾。首先,应当将警示性声明确定为预测性信息披露者的免责事由。其次,应当具体化"重大性"信息标准,将非重大性信息确定为所有自愿披露者的免责事由。恰当的信息自愿披露免责事由才能保证投资者和披露者权益平衡。  相似文献   

18.
强制披露是企业信息披露的重要方式。对企业信息强制披露进行研究,指出目前我国企业信息强制披露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强制披露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对虚假财务报告成因及监管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蒲一 《理论界》2004,(6):359-360
针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专家学者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研究。巨大的利益诱惑、低廉的违规成本、法规政出多门、相关制度不完善是虚假信息得以存在的主要原因。为此应建立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会计信息披露监督体系和再监督体系;并采取加强对上市公司治理,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等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20.
“鸟巢”的特许经营是我国公共体育设施经营的方向选择,但其经营权的反复,则反映出我国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的制度困境.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不是简单的民营化或私有化问题,也不是特别行政许可问题,而是行政协商的结果,它以行政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特许经营者以民办非企业的身份出现,从而保证公益性和营利性在形式上的统一.政府在特许经营中的责任分摊和指导监督则彰显出服务型政府的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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