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失效情形并无明确规定,但从其条文内容可见仲裁协议的失效的身影。学界一般认为我国仲裁协议失效的情形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合意放弃仲裁协议、仲裁裁决得到履行或者强制执行、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四种情形。笔者认为,其中第二、三两种情形并不能导致仲裁协议失效。我国对默示放弃仲裁协议在立法上有所冲突,应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标准。 相似文献
2.
3.
4.
仲裁制度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民间的纠纷解决机制.由于其具有及时、保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管辖权确定性等优点所以既符合了经济和效益的价值目标,又有利于实现公正和公平.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仲裁制度备受关注.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是仲裁合法的前提。将不具有可仲裁性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解决,会导致仲裁协议不可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被拒绝承认和执行的后果.本文将在争议事项可仲裁性问题产生的法理和现实依据基础上,对可仲裁性在适用标准上的变化进行分析,最终归结到我国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上。 相似文献
5.
6.
7.
8.
临时仲裁是国际上较为盛行的纠纷解决机制之一,然而在我国却并不承认临时仲裁的法律地位。对于临时仲裁的引入和具体制度的构建国内外多有论述,对于临时仲裁的优缺点也有很多学者关注,但是学者们都从宏观的角度展开,没有深入到某一角度研究。本文从仲裁在解决纠纷中所体现的服务属性出发,通过对服务特性和临时仲裁制度的比较,来具体分析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引入的合理性问题。 相似文献
9.
正民事保护令制度是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最有效、最直接的法律救济手段。虽然我国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形式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上做了一项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也增加了"行为保全"的内容,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不等同于民事保护令制度,民事保护令制度在我国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正式确立。鉴于我国目前家庭暴力防治法律规范过于零散、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的现状,已然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上显得有心无力,逐步引入民事保护令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涉外案件逐渐增多,我国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约定或冲突法规范应当适用外国法作为审理案件的准据法时,外国法查明成为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而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并不成熟,阻碍了我国国际私法的发展。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外国法查明制度做出了新的规定。笔者将分析新规定并对于如何完善外国法查明制度提出意见。 相似文献
11.
临时仲裁是和机构仲裁并行的仲裁方式,受到世界上很多国家的青睐,但是我国目前没有承认其合法地位的原因何在?未来建立临时仲裁制度要注意哪些问题。本文试对这些问题做理性探讨。 相似文献
12.
当发生民事或经济纠纷时,当事双方往往选择仲裁机构来裁决。近年来,媒体上关于仲裁事项的报道逐年增多。令人遗憾的是,许多媒体将仲裁委员会的名称表述错了。仲裁机构的名称一般由“地名仲裁委员会”构成,如广州仲裁委员会,但媒体上不时可见“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这类错误的表述。有例为证:《羊城晚报》年月日版(社情民意版)在《购楼纠纷仲裁有结果》一文中说:“广州市仲裁委对此案作出裁决……”这里,“广州市仲裁委”应该是“广州仲裁委”。《南方周末》年月日(第期)时政版《上海应对退房问题》一文中有“……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共同参与的调… 相似文献
13.
正随着国际贸易的繁荣和国际商事交易的日趋复杂化,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对于仲裁实践中大量出现的第三人问题已难以有效应对。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并得到越来越多关注。本文从理论上论证了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并结合有关国家在仲裁实践中对第三 相似文献
14.
15.
合同当事人常约定经济、方便的仲裁代替繁杂的诉讼来解决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但在一方当事人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破产债务人在正常经营状态时与他人签订的仲裁协议在破产程序中是否还有排斥法院管辖的效力,我国新破产法并未对此作出规定,笔者实践中亦遇到此类问题,本文仅就破产程序中破产债务人涉仲裁时的法律适用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16.
17.
本文主要从不同的角度对国际商事仲裁中重新仲裁制度进行论述,重新仲裁已经为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和示范法所承认,但是在我国重新仲裁尚不为人们所熟悉,急需促进我国重新仲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相似文献
18.
我国1995年9月1日起实施的《仲裁法》通过立法的方式确认了仲裁作为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对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目前的仲裁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在某些方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和国际通行的做法存在着一定差距。因而我们必须尽快克服这些弊端,弥补不足,以促进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和仲裁事业的全面发展。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发生的劳动争议实行“调解、仲裁、诉讼”的处理机制,我们称其为“一调一裁二审”的处理机制,即发生劳动争议要经过调解、仲裁和诉讼三道程序。调解程序是非必经程序,诉讼是保护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程序,而劳动争议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并且还是法定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只有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民事庭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文通过对现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现状、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体制的不足、原因分析及完善劳动争议案件解决机制之建议四方面来论述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机制的不足和如何完善,目的是呼吁建立新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从而灵活、快捷、公正、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一裁终局的仲裁制度下,仲裁员一经选定并承担起仲裁任务,便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仲裁立法上还有着许多的不足,例如,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享有的权力无疑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大得多,而我国仲裁法及相关解释却对仲裁员责任制度这一重要环节一带而过。因此,本文通过对仲裁员责任的分析,结合国际上的有关理论和立法与我国现行《仲裁法》中的规定,试对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不足和完善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