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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42 毫秒
1.
WTO环境保护规则由于其用语模糊,各国环境标准不统一以及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劣势地位,在实践中并没有达到环境NGOS的期望。因此,环境NGOS转向以法庭之友身份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经过“美国海龟海虾案”、“欧共体石棉案”和“巴西限制从欧盟进口翻新轮胎案”的实践,WTO争端解决机构逐步接受了环境NGOS提交的法庭之友陈述。为实现WTO可持续发展的宗旨、提高环境贸易争端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公正解决案件,让国际社会更加重视环保问题,WTO争端解决机构不仅应在实践中考虑法庭之友陈述,还应根据WTO实体规则和司法实践尽早制定出规范法庭之友陈述的规则。  相似文献   

2.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对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是否可以接受"法庭之友"陈述的问题一直存有较大的争议,虽然在现行的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及其附件中对此问题都没有直接的规定,然而在实践中,"法庭之友"及其陈述却在WTO的众多案件中频频出现。对于在WTO争端解决中是否应该接受"法庭之友"陈述的问题,应该分阶段处理,具体而言,即:应该允许在专家组程序阶段接受"法庭之友"陈述,而在上诉程序阶段则不允许。我国应该充分利用"法庭之友"制度,争取使其能够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利益。  相似文献   

3.
论“法庭之友”在WTO争端解决中的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实证分析相关的WTO争端解决案例,以考察“法庭之友”制度在WTO争端解决中逐渐介入与发展的演变历程,对专家组与上诉机构的相关实践进行了评析,并介绍“法庭之友”在多哈回合的新发展和未来可能的趋势。  相似文献   

4.
在WTO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与法庭之友有关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能否接受未经请求的法庭之友主动提交的信息。对此,有不少学者认为法庭之友参与争端解决机制,能提升WTO的透明度和民主性,是正当程序的体现。但发展中国家认为上诉机构在若干案例中接受未经请求的法庭之友意见书,不符合WTO协议下的授权范围,是司法立法的体现。  相似文献   

5.
"法庭之友"是英美法系国家国内法庭的重要参与者,也已引入国际法。但是在投资者—国家仲裁中,法庭之友的参与还是最近几年的事情。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规则、双边投资条约(BIT)及自由贸易协定(FTA)中及NAFTA仲裁庭和ICSID仲裁庭的仲裁实践对法庭之友不同程度的授受,以及国际上非政府组织(NGO)的蓬勃发展,可以预期,在投资者—国家间投资争端仲裁中"法庭之友"的参与将成为普遍现象。这有助于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构注意被忽视的东道国公共利益,从而提高其裁决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6.
初探DSU机制下“法庭之友”陈述的可采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DSU(Understanding on Dispute Settlement)这一WTO争端解决新机制引起世人瞩目.DSU无论是其初衷还是目标都是致力于建立一个能够发挥类似国际法院作用的法律体系.这种执行上较为公正的体系无疑也引起了政府及非政府组织的关注.本文将从DSU对来自非政府组织的"法庭之友"陈述的可采性做分析,探讨非政府组织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的现行方式--"法庭之友"陈述.  相似文献   

7.
国际司法机构的咨询管辖权不同于其诉讼管辖权,它意在对有关法律问题做出权威性的解答,澄清和消除疑义,而非直接解决争端。但咨询意见的权威性,特定情况下争端当事方试图以咨询程序来代替诉讼程序等,使得咨询管辖成为国际司法机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常设国际法院的咨询案件不但多,且大部分涉及解决成员国之间的争端,国家也很少质疑其咨询意见的效力,使得其咨询管辖实际上更接近于诉讼管辖。国际法院由于其《规约》限定咨询事项为“法律问题”而不包括“争端”,其咨询案件相对数量较少,其咨询意见的效力也受到质疑,对常设国际法院确立的“东卡累利安原则”基本上是否定的。国际海洋法法庭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最初《公约》将咨询管辖权赋予了海底争端分庭而非法庭本身,但《法庭规则》补充了法庭这一职能。目前海底争端分庭已有实践,法庭本身未来也会出现此类案件。我们应认识到,国际司法机构的咨询管辖在阐释国际法、解决国际争端方面有独特优势,且这种职能有发展、强化之势。  相似文献   

8.
在阐述冲突内涵的基础上,分析了WTO法与国际人权法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大多数情况下,善意地解释和实施WTO规定,并考虑相关的国际人权法以及例外规定的援引,将足以协调WTO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冲突。在国际人权法和WTO协定之间冲突难以避免的罕见情况下,专家组应裁定国际人权法对WTO法没有直接的效力,因为专家组不能做出任何可能增加或减损“适用协定”的裁决,而应该由国家来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一国采取违反国际人权法的措施,尽管不能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得到制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国将免除在其他法律制度下的责任;而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获取的利益有可能在另一个法庭中被关于国家责任的规则平衡。  相似文献   

9.
大多数情况下,善意地解释和实施WTO规定,并考虑相关的国际人权法以及例外规定的援引,将足以协调WTO法和国际人权法律制度。在国际人权法和WTO协定之间冲突难以避免的罕见情况下,专家组应裁定国际人权法对WTO法没有直接的效力,因为专家组不能作出任何可能增加或减损“适用协定”的裁决,而应该由国家来解决WTO贸易法律制度与国际人权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一国违反国际人权法的措施,尽管不能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得到制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国将免除在其他法律制度下的责任。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获取的利益有可能在另一个法庭中被关于国家责任的规则平衡。  相似文献   

10.
禁止反言能否适用于WTO争端解决?由于DSU等WTO协定没有规定该原则,各国对此意见不一。作者指出,作为一个被国际法院等司法机构适用一般法律原则,禁止反言可以通过条约解释时的嗣后惯例或者善意履行等适用于WTO争端解决;但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将该原则引入争端解决时非常谨慎;当WTO成员负有表述义务时,沉默可以引发禁止反言;本文还提出禁止反言是一项程序性事项,不会增加或减损WTO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11.
根据《争端解决谅解协议》规定,世贸组织成员之间若发生贸易纠纷,有关各方既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来解决.该机构的职能由世贸组织总理事会行使.从严格意义上讲,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只是一个准司法机构,因为上诉机构所作的裁决,最终还得由总理事会表决通过.尽管如此,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贸易纠纷时,具有一套严格的程序规定.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遭遇的第一场贸易纠纷就是中国的钢铁产品在美国被征收高额关税.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中国政府于2002年5月正式向世贸组织提出建立"评审团"的请求,希望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来解决双方的纠纷.但是,国内媒体在报道中美钢铁贸易纠纷时,将"评审团"误译成"专家组",这涉及一个概念错误.因为前者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程序,而后者只是评审团和上诉机构在审理案件时一个任意选择的程序.  相似文献   

12.
WTO在争端解决机制的专家小组程序中采用反向一致原则的主要原因是GATT的专家小组程序所采用的全体协商一致原则对专家小组程序作用的限制和影响。在争端解决的不同阶段,反向一致原则的适用条件也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3.
WTO成立以来的争端实践澄清了农业相关规则,确立了《农业协定》、《补贴协定》、GATT同时适用于农业政策的原则.农产品出口融资支持,乃至影响出口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均受到严格规范.过往引发WTO争端的问题,如市场价格支持的计算、“绿箱”支持的判定标准等,是当前我国农业支持措施受到外方关注,可能引发争议的焦点.在此形势下,我国应研究WTO农业争端裁决之于农业支持政策调整的影响,谨慎制定对内和对外农业政策,积极推进农业支持的法制化.  相似文献   

14.
作为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宗旨的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在平衡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方面显得步履艰难。一方面,世界贸易组织在制度设计上偏重于对贸易自由化的维护;另一方面,在审判实践中又不得不顾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且随着环保呼声的日益高涨而在制度设计上越来越多地体现了环境保护的要求。在新一轮的“多哈回合”中,各方对贸易与环境议题的争论和分歧较大,谈判的失败标志着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贸易和环境的平衡将面临更多的挑战。  相似文献   

15.
源于GATT争端解决中的“司法经济”原则,尽管在WTO争端解决中得以秉承和发展,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运用“司法经济”原则仍存在诸多实践困惑,澄清这些困惑并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对于促进贸易争端的有效解决和争端解决机制自身的完善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6.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取向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法律规则体系的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与GATT争端解决机制相比较,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取向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最重要的特点之一.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的简单化和不规范导致GATT争端解决机制本身存在许多缺陷,不能在贸易争端解决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通过吸收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合理内核并汲取其经验教训,WTO在争端解决机制中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这些内容充分体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取向.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取向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本身的完善及其作用的发挥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和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7.
论WTO争端解决中的司法积极主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WTO争端解决机构经过近10年的运行,业已成为最重要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然而,由于WTO立法行政机构较之其司法机构太弱,WTO规则本身模糊性强,加之其他原因,WTO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在具体争端解决中产生了以法官造法和对行政机构职能缺乏尊重为表现形式的司法积极主义。司法积极主义不仅与WTO的现有规定不一致,而且引发许多严重问题,并导致WTO危机加深。鉴于此,有必要改变WTO的现有体制,使其司法、立法与行政在机制上达到某种程度的平衡与制约。   相似文献   

18.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及改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WTO争端解决机制仍受强权政治的影响,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执法存在不公正性,执行期限过长。为此,应禁止任何国家采取未经授权的单边措施,减轻发展中国家的负担,对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选派与其权限,需要进行审慎的改革,对有关诉讼时间需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19.
WTO体制中的食品安全争端可能适用的法律规则包括GATY、《TBT协定》和《SPS协定》。虽然上述协定都可能适用于食品安全争端,但在具体案件中,则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选择规则,但也并非没有例外。在最近的澳大利亚苹果案和美国禽肉措施案中,由于系争措施的技术性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适用了《sPs协定》予以规范。从长期来看,《sPs协定》适用于食品安全争端会成为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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