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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8,(7)
退休人员在职期间,发生的工伤问题如何处理夹江永发建材工业公司办公室来信咨询:一职工1998年4月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提出曾在工作中因工失去一个手指,要求鉴定评残,享受有关待遇。此事应当怎样处理?对此问题,经有关部门按规定答复如下: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及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劳险[1997]5号)精神。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含第一次诊断为职业病、因工死亡、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死亡),已经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仍按国家原规定执行。199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应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因此,信中提到因工失去一个手指的退休职工的鉴定评残和工伤待遇,应根据本人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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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乐山市发生的一桩“临时工死亡算不算工伤”的争议案,引起众多人的关注。一名被当地环卫部门聘用的临时工在清扫街道时发病死亡,环卫部门以“临时工死亡不算工伤”为由拒绝了死者家属提出的所有赔偿要求,死者家属为此将环卫部门告上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自犍为县农村的妇女张淑容是1993年被乐山市环卫所(今乐山市环卫局)聘为临时工的,清扫街道至今近11年。今年6月13日,张淑容冒雨上班扫街导致感冒,7月3日带病工作,后由其家属送医院治疗,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张淑容的家属以死者属“因工死亡”为由向乐山市环卫局提出了包括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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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诉人:刘炳合、高玉环、刘增辉、刘增一 被诉人:河北省迁安市包官营铁矿 刘增存系迁安市包官营铁矿工人,去年2月23日在包官营铁矿上班时,因意外事故死亡.迁安市包官营铁矿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河北省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65号)规定对死者供养亲属进行了赔偿并与刘增存的父母于同年2月28日签订一份<赔偿协议书>,给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7820元、女儿刘思凡自愿一次性结清供养亲属抚恤金15793元.申诉人刘炳合等人认为这一赔偿不符合国家政策,按照国家政策,应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21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223416元,两项合计为255516元,扣除已付43613.20元,应再赔付211902.80元,并于去年6月27日向迁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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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7,(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23条的规定,职工退休后死亡时,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本企业职工2个月平均工资付给其直系亲属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6个月工资;2人者,为死者本人9个月工资;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12个月工资。这表明,退休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是两笔费用,一笔是丧葬补助费,一笔是救济费。对于退休职工死亡后,应供养的直系亲属是否享受抚恤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工人职员因工残废退休后死亡时,由企业根据这条规定发给本企业职工3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由劳动保险基金下每月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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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林某是一家公司的合同制职工。因公司效益不好,加上朋友相邀,林某于2007年2月1日与公司达成了停薪留职、自谋职业协议,约定期间为三年,期满后回公司上班。三个月前,林某在经商押运货物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妻认为,林某虽然不在公司工作,但是没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还属于公司职工,要求公司承担林某非因工死亡的义务。而公司认为林某已经不在单位工作,并属于自己经商死亡,与公司无实际劳动关系,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僵持不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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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有农民工约91万人,其中市外就业64万人、市内就业27万人,抓好农民工疫情防控和返岗服务工作尤为重要。自贡市人社局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服务保障的安排部署,念好"六字诀",抓实抓细农民工防疫与就业返岗各项工作。截至2月16日,异地返乡农民工45.8万人,已返岗8.87万人,其中市内务工农民工返岗1.61万人,返岗服务有序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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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企业职工顾某,2007年8月25日晚下班时驾驶二轮摩托车载其爱人回家,途中发生单方事故。顾某本人受伤,其爱人车祸死亡。9月17日,顾某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因需等待公安及司法部门的结论,劳动保障部门中止工伤认定程序。10月16日,交巡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顾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安部门决定对顾某取保候审,在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交检察院。检察院于2008年1月9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发后被捕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37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第142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不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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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去年6月,石某、张某等6人委托法律援助中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诉书称,1998年6月丁某与某矿业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签订采矿经营协议,随后雇请石某之夫朱某、张某之子杨某到矿山采矿.同年7月11日矿井塌方将朱某、杨某砸死,丁某仅向每家支付2000元赔偿金.石某、张某等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判定雇主丁某按照因工死亡的标准赔偿其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由某矿业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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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某自2003年即到甲公司工作,双方先后共签订了四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的劳动合同签订于2010年2月,期限为2010年2月1日至2012年4月1日。该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为:"聘李某为客服(A市)部门技术职务,因生产经营需要及其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公司可调动其工作岗位,其应予服从。"2010年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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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5日,在五彩缤纷、乐声悠扬的感动中国2008年度人物盛大颁奖典礼上,一位精神抖擞的美丽姑娘用银色的双拐快捷地登上颁奖台。人们立即报以经久不息的掌声。那是因为在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个印象鲜活如初:在中国人企盼奥运火炬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