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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莉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60-66
理论上讲,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能够兼顾土地保护、土地生产要素性、承包经营人投资者地位、社会保障四项功能,因此,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可以得到最大化的保护.但实践中承包经营权人并不明晰的委托人地位弱化了上述功能,政府、集体资产管理公司、村委会作为委托人的做法有现实意义,但并非长久之计,条件成熟时,仍需明确承包经营人的委托人地位。土地信托的商事信托性决定了承包经营人商事主体地位不容忽视。现行法律对受益权确定、流转并无规定,属制度供给不足。未来立法可以从确认承包经营人收益权和保障受益权用益两方面进行制度构建。受益权的特殊债权性对承包经营人权利实现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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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刍议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物权效力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其流转问题也存在二难悖论.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该以发展的眼光审视和解读问题,破除种种不合理的限制,使承包经营权由死水一潭变成汩汩活水.在配套制度方面,土地征收制度需要进一步严格化,土地调整制度应当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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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视野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须登记即可设立,但登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流转的对抗要件。土地承包经营权债权性流转不发生物权变动,无须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仅是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文件,不能起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的作用,也就不能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础。现行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不能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提供操作规范,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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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几个重大判断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但是现在学界与政府并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界定,对于是否存在流转市场也没有形成共识.文章认为,虽然中国农村有土地流转,但"有流无转"、"有市无场".并没有真正意义的农地流转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必须符合四大要件:农民为流转主体、有流转规则、有流转平台、有流转机构.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必须做好规划、建章、立市、管理、服务、监督、保障七个环节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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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变迁的回顾与展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改革30年来,土地承包经营权无论从其纸上权利状态还是实际权利状态而言,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呈现出总体发展的轨迹.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并没能使其完全融入现代财产权体系之中,而是表现出鲜明的转型社会权利的特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发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型提出了新的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代转型应朝着有利于释放土地的资本功能、有利于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有利于农业参与国际竞争以及适应农民自身的发展需要等方向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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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意味着土地的私有化呢?这是一个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焦点问题.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性质为用益物权,不是土地私有化性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移的是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部分权能,而不转移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目的是在农村土地用益物权制度下土地实现适度规模经营,而不是实现土地私有化性质的土地(所有权)兼并型规模经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和允许多种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将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权性质得益彰显,但不体现土地私有化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满足"三个不得"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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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草案)》第132条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主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但该草案第133条的规定却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在《物权法》的制定中,应该取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性规定,并对《土地承包法》的相应规定进行修改,对以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要件予以明确。另外,未来立法应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抵押方式和继承方式,建立统一、安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登记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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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的核心问题.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期,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一项重大决策,就是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文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形式和原则以及应注意的问题等四个方面,全面地解析了这一重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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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限制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计划经济的特征,而土地经营权的自由流转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为物权,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提供了法律条件,但我国现阶段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仍受到严格限制.只有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流转,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农民的财产权,才能增强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购买力,从而扩大内需,最终解决三农问题和中国经济严重依赖出口的畸形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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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风险及其防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条件,对于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面临着损害流转双方利益、加剧农村内部阶层分化、诱发群体性事件、危及国家粮食安全和影响农业可持续发展等多种风险,应通过尊重流转意愿、完善流转程序、严格保护耕地、发展农业保险、健全社保体系等措施进行防范,以促进流转的顺畅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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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发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为必然。关键问题是要建立健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机制:一是建立农地市场机制,明确产权关系。其中确立农户市场主体地位是前提,搭建市场体系平台是关键,政府依法监管和处理纠纷是保障。二是完善农地流转市场法律机制。其中市场主体机制是基础,权利机制是核心,行为机制是桥梁,责任机制是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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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产生、发展有着深刻的经济条件。结合山西省的实际情况,从土地资源禀赋、土地利用效率、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与劳动力状况等角度进行分析,我们认为,山西省现阶段不适合进行大规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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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处于经济社会变迁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不适在所难免.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以及进一步强化妇女土地权利,已经成为可能和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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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改革的核心是土地制度的改革.当前,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如何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经成为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但是由于部分农民和基层干部认识不清,操作不规范,市场机制不健全,政府定位不规范等诸多因素严重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因此,要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必须加强政策宣传教育;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规范管理;大力培育中介组织;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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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期限和继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广新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4)
受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土地承包经营制的影响,家庭承包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权利主体、期限、继承等三方面具有一些独特规定:家庭承包只是一种农业经营方式,与权利主体无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不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旨在制止频繁调整土地,其期限属于最低期限。《物权法》第126条第2款可解释为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动续期制度。《物权法》摈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的继承作出特别规定的做法,此举在解释论上意味着:《物权法》事实上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像其他物权一样是一种可以继承的私权,无必要再为其设立特别规则。 相似文献
18.
李乾宝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8):64-67
作为一种制度形态,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制度安排有着相对于其他制度形态更加严格的约束条件,也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不成熟.立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规定是适应各地实践出现的,本身就带有浓厚的乡土气息,但其原则性而又模糊的规定,使实践的操作更加困难,因此,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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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所负载的社会保障功能及所具有的成员权性质不能作为否定其作为抵押财产的理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应受用途管制的限制.我们置重的无疑是赋予农民一个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生产要素功能.同时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法律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但作为经济理性人的农民并不一定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及也对土地的依赖程度,选择自己认为最能发挥土地效益的利用方式.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权性质,不能作为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转的理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