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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保险法》第52条对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规定了多种应对方法,但在实务适用时仍出现判断标准和说理论证不统一、条文性质不明确、适用前提不清晰等问题.为此需要从危险增加的判断标准进行法律明确和标准细化,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时,结合被保险人主观形态和事故因果关系进行考察,并引入公平原则和比例原则对保险人的举证责任与责任承担进行适当分配,以维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衡平.  相似文献   

2.
保险法上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一项先合同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义务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合同复效时,投保人一方不必再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的方式应当为询问回答主义,履行有限的告知义务;投保人一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包括保险人解除合同和提高保费,法律对于保险人的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我国《保险法》第37条对保险风险增加的通知义务规定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风险管理和评估能力不强,致使保险人利用该条款终止保险合同和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笔者在比较他国保险法基础上,对保险期间风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析,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4.
保险法危险通知义务是基于最大诚信和对价平衡原则的法理基础,保险义务人怠于通知而产生保险标的损失核定责任承担纠纷无法避免,因保险人赔偿责任以承保标的危险程度为标准,而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使原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更,保险当事人履行此义务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从保险合同规定性、风险增加程度、义务人过错衡量三方面确定危险增加类型化区分,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考察主体确认义务履行的责任和法律标准。  相似文献   

5.
我国<保险法>第17条、18条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但未规定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之法律效果.文章认为,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可致投保人撤销权之发生、保险人责任免除权之丧失和投保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成立,以及投保人所受损失、所失利益之赔偿和过失相抵等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6.
我国《保险法》第27条的侵权欺诈比第16条的法律行为欺诈对保险人威胁更大。侵权欺诈行为人主观上应限于“直接故意”,客观上须实施了虚构、制造保险事故,虚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的行为。但虚构保险标的、隐瞒抗辩事由、使用欺诈性工具不在其列。在规制措施上,应将虚构事故原因和夸大损失与虚构、制造保险事故做相同处理,允许保险人免除责任,确定解除权的行使不具有溯及力,但对欺诈行为实施后,解除权行使前提起的索赔,保险人得免除责任。当被保险人、受益人为多人时,个别人的欺诈原则上不影响他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7.
关于《海商法》和《保险法》对海上保险合同纠纷的适用,原则上应适用该法第184条解决,但本条规定的原则在对具体纠纷的适用中仍时常产生争议。文章在比较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的若干规定与海上保险合同相关法律制度关系的基础上,讨论了其对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产生的影响,认为保险人以违反《海商法》规定的告知义务拒赔应以有效行使解除权为条件,《海商法》中海上航次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对保险人不适用,以及《海商法》应在《保险法》基础上补充规定第三方受害人对海上责任保险人直接请求权的限制条件。  相似文献   

8.
我国《保险法》第171、8条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实际情况是保险人不说明或说明流于形式化。对于非消费性保险合同、续保的保险合同、个别协商条款、非责任免除条款、法定免责条款,保险人勿须履行主动说明义务。当前最重要的是促进保险条款说明方式的实质化:一是推进保险条款的通俗化,提高保险条款的可读性;二是促进责任免除条款说明方式的实质化。保险人未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其法律后果仍应维持不产生效力的现行规定,而不宜引入国外的冷静观察期制度。  相似文献   

9.
从告知义务法理依据分析入手,论证其法理依据应为诚实信用原则,从分析人身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内容、途径出发,提出人身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人还应包含被保险人,其履行内容中应列明告知之重要事项,履行途径上应采用书面询问主义立法形式。从分析违反告知义务的主客观构成出发,提出违反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应以区分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基础。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的制定要以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为基本原则,提出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加以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10.
从告知义务法理依据分析入手,论证其法理依据应为诚实信用原则,从分析人身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内容、途径出发,提出人身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人还应包含被保险人,其履行内容中应列明告知之重要事项,履行途径上应采用书面询问主义立法形式.从分析违反告知义务的主客观构成出发,提出违反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应以区分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基础.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的制定要以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为基本原则,提出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加以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11.
在订立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直接影响到保险人对承保风险的正确评估以及保险费率的准确计算.因此,在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告知主体之确定,告知方式之取舍,告知期限以及免除告知义务事由之判断,对保险人的正常经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不足额保险下,当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保险损失后,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下,取得对第三者的代位追偿权。同时,被保险人也有权就未获得足额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索赔。由于《保险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谁拥有优先索赔权,也没有对不足额保险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益大小的确定依据作明确规定,从而导致了对追偿所得的不同处理意见。作者认为不足额保险下,保险人应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作为确定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益的依据。  相似文献   

13.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告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告知包括如实告知和通知.告知的方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违反告知义务的成立条件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保险人保险责任的免除应考虑未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联系.同时,本文对<保险法>中有关告知的条款加以评论,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并对告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4.
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保险法领域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要义是为了维护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义务,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赔偿义务以及防止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传统的保险法理论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笔者则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不应局限于财产保险,其适用的范围应是损害保险。损害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有损害填补性质的保险。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并不完善,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鉴于此,本文将把握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真正内涵,重点阐述现行立法有关保险代位权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措施,以期对完善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有所参考。  相似文献   

15.
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中 ,先前已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行为可以成为其后不作为故意杀人的先行行为 ,但并非行为人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救助义务就必然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只有行为人的不作为同刑法所规定的“积极的杀人作为”具有等置性时 ,才须承担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相似文献   

16.
保险损失补偿是保险人用集中起来的资金对危险共同体成员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体现了财产保险制度的核心职能。在称谓与内涵上,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补偿是履行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行为,在原理与制度上与民法的损害赔偿不同;在协同机制上,保险利益将实际损失限定在合法的利害关系内,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是保险人给付义务在法律与合同上的最大值;在规则体系上,超额保险、重复保险、保险竞合、保险代位等均由损失补偿原则所派生。这些概念、原理、制度共同构筑了损失补偿原则的法理基础与规则体系,确保了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法中发挥奠基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关于不足额保险中的保险金扣除权和保险代位权的行使,有绝对说、相对说和被保险人优先说三种学说。本文通过对这三种学说的分析比较,指出绝对说、相对说违背损失填补原则,损害被保险人利益,而被保险人优先说能充分有效地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故应采用被保险人优先说。  相似文献   

18.
第三人精神上损害之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因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第三人产生精神损害时,是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依美国法之规定,与直接受害人存有紧密亲属关系,以及处于“危险范围”与采“正常合理人”标准之第三人,且亲眼目睹受害人严重损害结果者,皆有可能要求赔偿。依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之规定,与直接受害人有身份上的关系,过失行为侵害了其身份权利者,且直接受害人受害情节重大,请求权人所受之精神损害亦情节重大时,可加以请求。大陆民法典草案与国际接轨及对人格权重视之基本思考,令人赞赏,但若将学者研究之共识及海外立法相关部分予以参考,增加对第三人遭受精神损害赔偿之规范,则对人权之保障更为完整。  相似文献   

19.
对保险欺诈国际上一般也称保险犯罪。严格意义上说,保险欺诈较保险犯罪含义更广。保险当事人双方都可能构成保险欺诈。凡投保人不遵守诚信原则,故意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诱使保险人承保,或者利用保险合同内容,故意制造或捏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公司损害,以谋取保险赔付金的,均属投保方欺诈。凡保险人在缺乏必要偿付能力或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业务,并利用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机会,或夸大保险责任范围诱导、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均属保险人欺诈。投保方欺诈是社会中更为常见的保险欺诈行为,保险欺诈一经实施,必然造成危害结果,有必要严加防范。  相似文献   

20.
控制股东是对公司具有控制权的股东。控制股东极易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和第三人权益。为防止控制股东控制权之滥用,须对控制股东课以法律义务。控制股东之注意义务即为其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尽善良管理人之谨慎义务。控制股东违反注意义务,给公司和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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