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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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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视为是以司法途径阻止暴力强拆的制度进步,是阻断暴力拆迁的法律依据,而其中的司法强制搬迁执行规定更被视为这一行政法规中的制度亮点.将强制搬迁的决定权交给司法机关,意图在于通过司法的中立性保障搬迁执行活动的有序和公正,这对于平衡征收活动双方利益,解决征收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然而,司法强制搬迁执行制度在实施中并未达到彰显正义和保证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预期效果,房屋征收实践领域,恶性事件层出不穷,规避新条例的情况时有发生.笔者通过对司法强制搬迁执行制度立法问题进行梳理,反思司法强制搬迁执行制度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并对司法强制搬迁执行具体细则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以切实有效的保障公民权益,规范征收活动.  相似文献   

2.
1月21日,国务院向社会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于各方关心的拆迁补偿、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程序、强制搬迂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  相似文献   

3.
《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执行罚的规定有较多模糊之处,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理解也存在较大的偏差。为规范行政执行罚的实施,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对行政执行罚制度予以完善。在行政执行罚的依据上,要明确《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1款并非普遍、直接授权条款,行政机关采用行政执行罚手段必须另有法律依据。在行政执行罚的设定上,行政执行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在行政执行罚决定的作出时间和方式上,加处罚款决定不能和罚款决定同时一并作出,只能在罚款决定作出之后另行单独作出。在行政执行罚的实施程序上,行政执行罚决定作出之前必须践行催告程序。在行政执行罚的使用顺位上,行政执行罚的优先使用须以该手段在个案中有助于达成执行目的,且法律上没有相反规定为条件。  相似文献   

4.
房屋征收中强制搬迁的制度与实践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房屋征收中的强制执行,即实践中的强拆,一直以来都是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一方面,强制执行主体和人员采取野蛮暴力、胁迫等方式的情形时有发生;另一方面,被执行人采取极端方式进行抗争的情形也层出不穷。如何解决搬迁中的暴力、胁迫并同时使合法的征收决定得  相似文献   

5.
征收与征用原本是行政法学的概念,但若干时间以来未能对其内涵和区别作出较为透彻的理论解释。《物权法》第一次对征收、征用作出较为科学的法律规定,从而对征收与征用作了明确的区分。正确把握征收与征用的异同,对于制定不同于征用的科学的征收程序、对于被征收人获得足额的事先补偿、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
虽然我国被征收人行政救济权的保护有所进步,但是仍然存在缺陷。由于欠缺征收目的公共利益范围的判断标准、征收决定无效的范围存在遗漏、行政救济权的主体范围狭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不明确,以及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导致被征收人行政救济权的运用障碍。另外,将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也纳入被征收人行政救济权客体范围,导致其范围过大。为了和平地解决土地征收纠纷,避免出现恶性事件和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有必要采取以下完善措施:比较清楚地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扩大征收决定无效的范围、扩大拥有行政救济权的主体范围、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取消行政复议程序前置的规定,以及赋予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争议的民事救济权。  相似文献   

7.
通过对《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比较 ,认为复议法在原复议条例的基础上 ,从六个方面作出了调整和改进 :扩大了受案范围 ,除了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以外 ,还扩展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范围 ;在管辖问题上作了调整 ,设立了两种新的管辖模式 ,即“选择管辖”模式和“两级管辖”模式 ;在复议程序的规定上更加突出了便民利民原则 ;增加了许多旨在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在复议决定问题上作了改进 ;在法律责任方面 ,就程序违法作出了实质性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2012年最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在诸多制度构建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是关于行政赔偿制度采用的归责原则仍有争议,对行政赔偿程序的规定仍存在不明确处,导致实践中行政赔偿漏洞百出。完善行政赔偿制度,应从以下问题入手:明确行政赔偿法律规定中“违法”的本意,并以过错责任原则替代违法责任原则,修正行政赔偿程序规定,包括行政赔偿程序的启动、行政赔偿决定的效力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9.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实施,但是野蛮强拆和暴力抗法事件还是不断出现,在房屋征收行为中,政府、被征收人的利益始终是双方在征收中矛盾的焦点。在这场利益博弈中,谁获得的利益最大,谁又是利益的最终的受害者呢?本文试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方面分析,在各种利益博弈的作用下,新的《条例》和司法权的介入方式能否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矛盾问题。  相似文献   

10.
殷泓 《21世纪》2013,(4):51-52
拆迁的话题总是引人关注。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取代了长期以来备受诟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迄今已两年多。征收补偿条例理顺了与拆迁有关的法律关系,然而,补偿协议的性质在实践中却引发了争议。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等事项  相似文献   

11.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我国第一个规范地方行政程序的立法。它的颁布对我国行政决策程序的法制化极具现实意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公民享有更多程序权利、政府承担更多程序义务为线索,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转变权力运行模式、推进依法行政为目的,以突出程序控权、强调依程序办事、建立服务型政府为立法特色。《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也存在一些缺陷,通过对该规定的缺陷进行分析,提出了对制定行政决策要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等建议。  相似文献   

12.
行政法是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有机统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既有实体的,也有程序的,违反程序义务同样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行政程序的基本要素中,步骤和方式,构成行政程序的空间表现形式;顺序和时限,构成行政程序的时间表现形式。行政程序应体现、贯彻一定的原则,并适用相应的制度。我国宪法为行政程序法律化提供了依据,《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促进了行政程序立法的迅速发展,《立法法》、《行政复议法》中规定了许多具体程序,特别是《行政处罚法》第一次使听证程序进入我国立法,成为我国立法中的重大突破。展望未来,本世纪的头十年,必将是行政程序立法的高潮时期。  相似文献   

13.
土地征收中被征地农民确认程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征收权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强制获得土地所有权的国家权力。征收行为符合法定的公益目的与足额补偿的限制条件,被征收者就应当服从。国务院关于“农民对征地决定和征地补偿的确认材料作为征地报批必备材料”的规定,不仅在理论上与征收权的基本属性存在冲突,同时也缺乏实践上的可能性。这样的程序设置表面上有利于农民权利,但在实践中不但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反而影响了行政效率,导致了“农民确认”程序存在一定缺陷。因此,对“农民确认”程序要进一步完善,加入听证程序,增加争议判断机制,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表述,补充相关内容,以达到真正保护被征地农民知情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14.
我国土地征收的立法规制主要体现在《宪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对土地征收法定要件有相应的规定;我国土地征收立法在立法模式和征收要件的规定上存在缺陷,尚需反思;我国土地征收立法之重构既应采集中型立法模式,又必须完善土地征收的法定要件。  相似文献   

15.
我国土地征收的立法规制主要体现在《宪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对土地征收法定要件有相应的规定;我国土地征收立法在立法模式和征收要件的规定上存在缺陷,尚需反思;我国土地征收立法之重构既应采集中型立法模式,又必须完善土地征收的法定要件。  相似文献   

16.
信赖利益的保护有赖于法律在实体和程序上作出规定。我国刚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只作出了实体上的规定来保护信赖利益,而忽略了程序上的规定,这是立法上的一大缺陷,更不符合程序正义理论。故对《行政许可法》中行政许可撤销程序缺位造成的影响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以期能有助于更好地完善我国信赖保护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7.
针对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对“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的内部工作程序”有关法律规定的缺陷及司法实践中法院决定再审的内部程序极不统一等严重弊端,从法理上分析和批评了流行且不科学的观点和做法,并提出规范法院决定再审民事案件的内部程序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征地补偿范围,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组织所有,由其决定使用、分配;法律对被征地农民失去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如何获得"相应补偿",却规定得含糊不清,被征地农民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如签订补偿协议的权利、获得实际物质损失补偿的权利、起诉权利等被剥夺;正在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应当明确将被征地农民作为被征收人,并针对各被征收人的不同权利分别给予补偿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9.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对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具有拒绝执行的权利,这无疑是我国建设法治政府征程上的一个里程碑,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创新具有重大意义。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在现实中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对"明显违法"、行使程序及该权利的保护和救济作出认真分析,并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0.
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复议审查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当前,《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行政协议的审查规则没有体现行政复议化解行政协议争议的制度优势,也难以体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协议纠纷上的合理分工。相比一般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以及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行政协议的复议审查应当根据“协议性”内容以及行政复议的治理优势作出特殊安排。行政协议复议审查应坚持合法性审查、合约性审查以及实质性审查的标准;行政协议复议审查的程序要强化程序的参与性和合意性,灵活运用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程序;行政协议复议审查的构造应包括行政协议效力审查规则与行政协议行为审查规则;行政协议复议审查的决定应优先适用以变更决定和履职决定为主的复议决定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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