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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国际空难事故,由于涉及到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空难赔偿就成为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国际条约中所确立的航空保险以及航空侵权的相关制度,为国际空难的赔偿问题确立了依据。  相似文献   

2.
在租赁航空器运营期间发生国际空难损害情形下,空难索赔人或基于方便诉讼,或为获取更高惩罚性赔偿,或对航空承运人索赔无果等因素的考量,会转向对航空器出租人进行追索.1929年华沙公约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并未排除航空承运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主体的赔偿责任,国际空难损害赔偿诉讼的五个管辖权,均为受害人追索运营航空器的出租人留下了空间和路径.1952年罗马公约对航空器所有人界定的模糊性,使湿租或干租航空器的出租人极有可能被"视为"或"推定为"航空经营人而遭致被索赔.但在航空诉讼实践中,追索对象的隐秘性、各国立法的差异性、相关国际公约排除责任的援用性等,使追索航空器出租人的空难赔偿责任存在诸多障碍,索赔之路并非易事.尽管如此,各国航空立法实践和司法判例为索赔人提供了可资利用的请求权基础:即过失委托责任、产品责任或替代责任.因此,航空器出租人应高度重视对空难赔偿的责任风险,应充分利用租赁协议约定的赔偿条款、责任保险条款、适航责任分配条款以及监控航空器运营条款等措施,进行有效防范.  相似文献   

3.
自从第一个规制国际航空责任赔偿的国际公约——《华沙公约》问世以来,关于国际航空责任赔偿的争议就没有平息过,最近发生的马航事件和2013年悬而未决的韩亚空难又把国际航空责任赔偿问题推向高潮.契约下的特殊侵权关系是国际航空责任赔偿的法律基础,同时,国际航空责任赔偿的制度应当追求损害赔偿功能与威慑功能的协调和统一、公平正义与效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制度,以及国际航空责任赔偿案件管辖的立法倾向由开始的偏向承运人,到逐步偏向消费者.文章通过对国际航空责任赔偿的法理依据的分析,认为国际公约应突出国际航空责任赔偿法的惩罚性功能.  相似文献   

4.
国际空难一旦发生即面临复杂的法律适用及管辖权冲突等问题.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国际空难的最终赔偿结果.中国应尽早完善与空难赔偿相关的航空立法,以求与国际接轨.  相似文献   

5.
论航空旅客的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航空旅客在空难中死亡、伤残、惊吓、行李毁损或遗失、航班延误、超售和拒载等情形下都可能遭受精神损害,由此引发了不同类型的精神损害赔偿。航空旅客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有限额,立法与司法存在差异;航空旅客精神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赔偿数额以及法律适用的判定等均与法官自由裁量权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6.
随着航空运输迅速发展,国际空难赔偿案件日益增多,而每一起案件的解决都关系到管辖权问题。文章从区分国内空难案件与国际空难案件入手,对1929年华沙公约所规定的四种管辖权以及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增加的第五种管辖权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中国法院确定国际空难赔偿案件管辖权的依据。  相似文献   

7.
海上侵权事故发生之后 ,核心问题是如何公平、有效地进行损害赔偿。通过分析提出了确定海上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即全部赔偿、限定赔偿和减损赔偿原则。  相似文献   

8.
国际空难损害赔偿国家责任的存在具有正当性,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的国际法原则是基本要求,主权责任理论是国家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马航MH17航班空难中,国际不法行为和损害后果在国家责任要件中是不容争议和辨驳的。国际空难可归因于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可包括一国武装力量的不当行为、一国国家航空器不当操作与他国民用航空器的相撞行为、一国不法分子对他国民用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一国机关或个人的错误或失误行为、武装叛乱行为等,其中为武力袭击民航客机者提供武器装备的国家也具有一定条件下的可归责性。过错要件对于国际空难损害赔偿国家责任的方式和程度有重要影响。在不承认武装叛乱组织的国际法地位的前提下,乌克兰这个主权国家对马航MH17航班被导弹击落至少存在过失责任。国际空难损害赔偿国家责任虽有实现障碍,但依然有政治解决、国际诉讼和协商谈判的路径可寻。  相似文献   

9.
处理高校学生伤亡事故的法律法规比较凌乱,给事故的处理带来一定障碍。运用比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对高校学生伤亡事故法律关系和民事责任的性质及其归责原则综合论证,结论表明,高校与高校学生法律关系是行政关系和民事关系并存,民事法律责任的性质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舍。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多元化的,归责原则应与《民通》保持一致。赔偿范围应严格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定。  相似文献   

10.
中国大陆核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为中国快速发展的核电事业敲响警钟,完善核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将为核电事业的快速发展保驾护航。目前中国大陆已有的核损害赔偿法律规范体系性不强,效力等级较低,且规定十分原则,缺乏程序性规范。通过对比中国与其他有核国家的核损害赔偿制度,结合中国核能事业发展的实际,提出建立唯一责任下的多级赔偿机制,将环境受到的损害明确列入损害赔偿范围,同时通过建立核事故损害即时赔偿机制及完善常态化民事赔偿机制以构建中国大陆地区较为完善的核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1.
航空运输事故的赔偿是一件相当复杂的事情,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的损害赔偿更是如此。解决赔偿的基本法律依据是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该公约对于乘客伤亡并没有规定一个最高的数额。诉讼时效的计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规定。113 100特别提款权虽然是固定不变的,但具体换算成人民币的数额,却因换算时间的不同而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并不是所有的空难事故的案件原告得到的赔偿额都很高,实际的情况是有高有低,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航空事故理赔实践看,实际赔偿额远远高于法定数额。乘客因自己购买商业保险所得到的赔偿与承运人对乘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完全不同的事,承运人的责任不因此而免除。  相似文献   

12.
论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障范围应为被保险机动车所致道路交通事故中除本车人员、车外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保险人"无责赔付"原则不仅于理不通,而且在实践中难以有效推行,应改采"有责赔付"原则。为保障受害人能及时获得足额的赔偿,应赋予其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机动车交强险应采取由保险公司代办经营的经营模式。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应进一步扩大。  相似文献   

13.
承运人责任问题是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规则的核心问题,其中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制度和归责原则是贯穿该问题的两条主线。为保护幼稚的民航业,1929年《华沙公约》确立了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的民用航空承运人责任制度并规定了较低的赔偿责任限额。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华沙公约》的基础上全面提高了赔偿责任限额,引入了全新的严格责任制度、“双梯度责任制度”、建立了限额的定期审查机制,并首次规定了先行付款制度。将两个公约进行研究对比,可以对中国民用航空法相关规定的完善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14.
中日两国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责任原则和范围的确定、机动车责任保险等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诸多的异同,文章对之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借鉴日本先进立法经验对制定和完善我国的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是有意义的,在此基础上,作者对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5.
行政垄断之国家赔偿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垄断由反垄断法规制似乎将成为定局。但我们所见到的反垄断法的建议稿,对行政垄断的国家赔偿责任予以回避。本文认为,行政垄断是一种行政违法侵权行为,必须依法由国家承担由此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  相似文献   

16.
发生空难后,航空产品责任诉讼是受伤害旅客获得高额赔偿的重要途径,美国是航空产品责任诉讼的集中地,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较为完备的法律规定。航空产品责任诉讼的责任主体主要是航空产品制造商和航空器出租人,要使其承担产品责任,必须证明航空器存在设计、制造或警示说明缺陷。同时,美国法院常常会在航空产品责任诉讼中应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因素两方面进行考察,判断法院是否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尽管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能导致不同案件判决结果存在差异,但是通过对美国《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和相关案例的研究,在美国航空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标准等问题上仍有一些规律可循。  相似文献   

17.
民事法律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是不同分类标准下产生的法律概念,两者之间并非"水火不容"。结合相关法理,以现行法制状况为基础,从解释论的视角对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进行分析,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性质应界定为民事法律责任。而从赔偿责任承担的角度分析,其又是国家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8.
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精神损害赔偿只在侵权责任中存在,而与违约责任无关。但是在法律实践中.仅仅赔偿违约的财产损害并不足以填补债权人的全部损害。对违约精神损害不予救济是不合法理的。反对精神损害作为违约责任的救济对象的否定性理由是不成立的,障碍性理由是可解决的。考察他国及国际上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可看出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是国际趋势。  相似文献   

19.
CCS技术通过捕获、运输和封存等技术手段,可以大规模地减少电厂及工业生产中CO2的排放量,是可以选择的减缓气候变化的有效措施.但其运行的各个阶段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运输和储存中CO2的大量泄漏甚至会带来不可逆转的生态灾难.对CCS技术应用的环境侵权责任问题进行研究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法律的调节,最大可能地降低CCS技术实施对环境的影响,以最低的社会成本实现CCS减缓气候变化的社会效用,这也是目前CCS相关法律问题中最复杂的方面.研究发现:在美国普通法中,法官需要平衡CCS减缓气候变化的公共利益以及由于CO2泄漏而遭受损失的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在中国现有法律体系内,如果CCS项目中CO2泄漏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除去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的分配外,很多因素都充满变数、无法确定.一旦CO2泄漏事故发生,当事人通过侵权诉讼获得赔偿救济存在难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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