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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共同富裕的目标包括建构完善的社会保证体系和优质的公立教育。优良的税收制度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保证。效率和公平是评价税收制度的两个重要价值。在何谓“税收公平”的问题上,亚当·斯密和罗尔斯存在分歧。亚当·斯密认为,税收公平就是依据人们的财富状况同比例地征税。罗尔斯的公平合作理论将合作的公平条件定为最小受惠者的期望最大化,支持累进制的税收体制。在现实层面,税收制度受到效率原则影响,往往偏离税收公平。公平优先于效率,税收制度的设计应优先考虑税收的公平性。  相似文献   

2.
现代合同法的精神体现了效率与对合作剩余分配的相对公平的追求。本文讨论了合同的经济价值和合同法提高效率的主要手段;重点讨论了自由原则的效率性和公平性,指出格式合同对接受者的侵犯在于合作剩余分配的公平上,没有讨价还价的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条款是为了提高现代社会信息严重不对称和资产专用性时的效率和合作剩余分配的公平。  相似文献   

3.
随着全球变暖,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问题也日益升温。全球气候是一个复杂和庞大的生态系统,全球变暖全球受害,因此,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国际社会必须通力合作。而有效合作的基础是维持彼此间的公平,这种公平应该符合权利义务和人权等相关的法理。  相似文献   

4.
从哥本哈根到坎昆,再从坎昆到德班全球气候变化谈判看,虽然各国谈判代表在一些问题上达成了初步共识,取得了许多阶段性成果,但这三次重要全球气候变化谈判自始至终充满了国际政治上的较量以及国际间利益的冲突和博弈,严重的分歧依然没能保证全球切实展开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为此,人们期待着2012年卡塔尔全球气候谈判会议能够就应对气候变化取得突破性结果,在2013年1月前达成《京都议定书》后续协议,为最终实现全球气候变化谈判需要达到的目标铺平道路,使全球气候谈判能够善始善终.  相似文献   

5.
现代社会的分配逻辑正发生着从财富分配向风险分配的转型,正义分配实质是风险分配。气候正义是风险分配的关键议题,目的是实现认知和应对气候风险能力的公平分配。实现气候正义除了依靠罗尔斯的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外,还需要扩充到全球正义原则。全球化与民族化、共同性与个体性、环保与发展的冲突构成了气候正义的问题背景,实现气候正义离不开全球治理,但也遇到伦理、制度和行动的三重困境。  相似文献   

6.
全球合作减排是当前应对气候问题的必然选择.然而,由于气候问题的特殊性以及这种特殊性所引起的一系列的道德难题,使得全球合作步履维艰.气候变化问题的实质其实是一个平等发展问题.因此平等原则也就成为了一个合乎正义的全球合作得以实现的基础.文章提出了一种基于平等主义的全球气候正义,并为此进行了道德伦理上的辩护.  相似文献   

7.
马超 《社会科学家》2023,(12):23-28
气候治理是全球治理的重要领域,被誉为全球治理的“一面镜子”。《巴黎协定》的达成开启了全球气候治理的“后巴黎”时代,这使全球气候治理呈现出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态势。新时代中国已成为全球气候治理的积极引领者和建设者,充分展现了大国担当。“后巴黎”时代中国引领全球气候治理的核心理念体现为:三大全球倡议提供了包容的和平理念、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提供了正确的价值理念、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供鲜明的主体理念;主要挑战表现为:面临国内低碳经济转型、严格履约、全球气候治理机制存在缺陷及气候外交博弈加剧等方面;现实进路可归纳为:提升国内气候治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持续推动我国实现绿色低碳发展、重视和积极开展领导人气候外交、加强气候治理的国际对话与合作等。  相似文献   

8.
试论社会主义与公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社会主义离不开公平也离不开效率.在分配制度上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是正确的,但是社会主义的整个价值取向不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更不是只讲效率不讲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平体现在三个环节上起点上的公平,市场中的公平和结果的公平.三个环节必须是一个完整的链条,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失去公平性,其后的环节也将失去公平性.  相似文献   

9.
国际气候正义及国际气候治理机制是各国的追求目标和必然选择,但为什么各国对它有不同的偏好以致任何一方都不愿意为人类长远环保利益而牺牲现实利益?究其根本,在于全球气候的公共物品属性,以及基于公共物品所采取的集体行动的必然困境和主权国家在采取一致行动时所固有的缺陷。由于各国对国际气候正义的理解分歧妨碍了国际气候谈判进程,阻碍了国际气候治理机制的达成,因此,必须建立为各国接受的国际气候正义理论,并确实采取有效措施来促成国际气候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10.
易军 《浙江社会科学》2012,(10):51-57,157
我国民法理论对公平原则存在一些明显不合理的观点。这些缺憾大体上表现为定义同语反复、类型缺乏体系性、将公平原则理解为结果公平、将公平原则定性为授权条款或完全否认其授权功能、认为公平原则只适用于民法的部分领域等。本文认为,在概念上,公平原则宜被界定为,在民事生活领域,应使"各人得其应得"的观念求取最大程度的实现。公平原则依其适用领域分别呈现为交换公平、归属性公平、矫正公平与分配公平。其中,前三者居立一般地位,分配公平为例外;而在交换公平的判断标准中,主观标准为一般,客观标准为例外。这一梳理凸显了公平原则的意义脉络,增强了其体系性。公平原则一般性地表现为程序公平或形式公平,仅例外地具有结果公平或实质公平性,由此所决定,公平原则不能被普遍性地定性为授权条款,仅在例外情况下才具有授权法官为能动司法的功能。公平原则可普遍性地适用于民法诸领域,认其为民法基本原则诚有所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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