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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71 毫秒
1.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资金为导向的经济活动日渐活跃,民间资本的庞大性也不断地突显出来。民间资本拥有者并不希望以银行存款等方式来管理自己的闲置资金,于是,高利润回报的资金管理方式应运而生。这样的市场环境,正是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产生的温床。非法集资行为对我国金融管理秩序本身是一种严重破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非法集资行为在具体罪名和行为的定性上,学术界还存在一定的争论,这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美国人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活动繁多,花样百出。我的外甥女在美国的一所芭蕾舞学校学习,学校通过多种形式,既让学生舞艺得到锻炼,又让学生家长、亲友欢度一段美好时光,同时又使学校集资得到发展。我亲自参加过一次这样的活动,感到耳目一新。 2003年4月27日,是个星期日。上午11点,我和女儿全家以及亲家共6人,由女儿女婿开车到佛罗里达棕榈海滩芭蕾中心,参加当天的活动。该校属于私立芭蕾舞学校,有业余学生100多人,教师15人,校长年轻时是专业芭蕾舞演员。46年来,该校培养专业艺术人才500多名。其  相似文献   

3.
通过对广西某传销组织的实地调查,结合宗教社会学理论,认为传销以仪式化生活形塑着传销人员,以似真性组织维系着传销虚幻王国。从而解读了当今传销更具隐蔽性,控制手段无形化、高智商化的特点。  相似文献   

4.
《南都学坛》2017,(4):77-83
司法实践中,如何划定合法的私募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界限,一直是一个动态难题。特别是随着私募基金的迅猛发展,解决这一难题的需求更为迫切。判定私募基金活动的合法性应从集资主体、集资对象、集资方式和集资项目四个方面展开,概而言之:集资主体是形式要件,合法私募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非法集资犯罪只是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往往无法取得备案;合法私募的资金募集对象是特定合格投资者,在经济能力、人数和范围方面都有明确限制,而非法集资犯罪是面向广大的社会不特定公众;合法私募以"私"为特征,募集方式不得公开,不得承诺收益,而非法集资犯罪与之相反;合法私募以"项目"为生命线,必然存在真实的特定项目并备案,且资金专款专用,而非法集资犯罪中的项目只是虚构、捏造的"存在",资金往往转移挥霍。  相似文献   

5.
沪杭甬铁路是晚清铁路史上一条非常特殊且重要的商办铁路,也是在自办铁路时期建筑和经营最好的一条铁路,更难得的是其在各省商办铁路中集资最充足的一条铁路。在整个集资过程中,江浙民众、清政府和英帝国主义都围绕"资金"在博弈。本文通过分析集资的背景、集资的方式和来源等方面,反映了沪杭甬铁路资本的社会化,也反映了在特殊时代铁路集资策略的某些变化。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公安机关破获审理的传销案件中频繁见到大学生的身影,传销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毒害人心,大学生参与到传销活动对他们的学业、身心以及家庭都会造成非常大的危害,同时也是社会和国家的损失。因此,应认真分析大学生参与传销活动的动因,以求通过有针对性的教育、指导,预防和纠正大学生参与传销活动的行为。  相似文献   

7.
非法集资犯罪大案要案的频繁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暴露出在非法集资犯罪预防机制方面的薄弱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管责任的缺失。以往对非法集资犯罪侧重于事后惩治,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犯罪发生。但具有较大的滞后性,不能起到提前防范作用,无法从根本上遏制犯罪。针对这些弊端,本文提出了健全预防机制,强化政府监管责任,联合各部门实施综合治理的主张,并详细论证了与此相关的五点建议。  相似文献   

8.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在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由于刑法的滞后性、不确定性及互联网金融及犯罪的复杂性,两个罪名的适用还存在很多问题.集资诈骗罪由于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解释的不确定性导致此罪认定存在客观归罪的嫌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存在“口袋罪”的嫌疑.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对于许多集资行为,只是简单以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为标准来定罪,由于两罪后果相差较大,易造成同罪不同罚的情况.  相似文献   

9.
经济金融越发展,经济金融秩序越重要,有效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维护经济金融安全越关键。非法集资活动对经济金融存在一系列潜在负面影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加重企业经营困境、削弱宏观调控政策、诱发社会不稳定、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功能造成不利影响等。为实现对非法集资处置效果的量化评价,基于TRIZ理论构建了非法集资处置效果评估指标体系,结合AHP-模糊综合评价法对四个代表性城市2018—2020年度的非法集资处置效果展开了评估,分析了各城市在非法集资处置中的优势及不足之处。为有效提升非法集资处置效果,改进处置工作中的不足,构建了依法依规作为处置的准绳、重点识别作为处置的关键、源头探寻作为处置的根基、部门协同作为处置的保障、多元机制作为处置的手段的“五位一体”非法集资综合处置防范机制。新时代下非法集资活动态势依旧严峻,相关部门应构建非法集资处置效果评估系统,推进非法集资综合处置防范机制构建,抑制非法集资活动,维护经济金融安全稳定。  相似文献   

10.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规定的新罪名。本罪是一种涉众型犯罪,其传销活动严重背离市场经济规律,实质是"金字塔"式的经济欺诈,具有被害人与加害人相互交织、转化的特点。传统的传销犯罪具有"经济邪教"的"控制性"特征,但新型的金融传销不具有这种"控制性",因而更隐秘,更具欺骗性。本罪侵犯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双重法益,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也不是数额犯和情节犯,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相似文献   

11.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界定虽立足于有效指导司法实践这一理念,然而从技术性处理的角度考察,则仍存在缺陷:并非所有的非法集资犯罪的成立都须具备社会性这一特征;亲友以及口口相传的界定也颇为模糊。应在“亲友”的范围之内,以超过三个层级为准将其界定为向“公众”集资。同时,主动型的口口相传应认定为公开宣传。  相似文献   

12.
针对现有研究无法反映传销组织结构与传销收益演化规律的问题,提出了网络传销的SIR传播模型。根据网络传销的运行机制,将网络节点划分为组织节点、易感染节点、感染节点与移出节点,并提出状态转移规律;建立了网络传销的SIR模型并得到了传销组织者与传销参与者的收益演化规则;对传销组织结构、传销组织收益与传销参与者收益进行数值仿真实验。仿真结果表明:传销组织规模不可能无限增大,网络传销的绝大部分收益终将为传销组织者获取,大部分传销参与者将血本无归。  相似文献   

13.
论集资犯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认,经济领域中的犯罪也扩大到资本运行领域,即集资犯罪。  相似文献   

14.
个人集资建房是房地产行业中的新生事物,是对目前国内虚高房价的两难选择。温州"个人集资建房"项目的启动,引起了社会很大的关注和争议。本文在阐述个人集资建房运作中采用的各种模式的基础上,指出项目"代建制"是个人集资建房的一种切实可行的运作模式,旨在为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个人集资建房的可性行分析与模式研究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15.
网络传销犯罪是以网络为载体的一种新型传销模式。网络传销组织通过宣传、发展成员、收取费用、利益分配等环节实现传销组织的运作。与传统传销组织相比,网络传销的手段更具隐蔽性,受害群体人数更多,范围更广。网络传销的虚拟性,使其犯罪成本更加低廉,也显示出高智能型的特征。应当加强对网络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营造安全的网络空间。  相似文献   

16.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是该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区别。从客观行为表现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是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一种重要方式。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还应当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集资款的具体去向、行为人的履行意愿与履行能力是否具有统一性、共犯在集资犯罪中的犯罪目的是否相同以及犯罪过程中是否发生转变。由于推定事实与案件事实可能存在差异,故应当适当限制司法推定:限制的基本理念是刑法中的谦抑原则,限制的方法是允许反证推翻已经推定的事实。  相似文献   

17.
针对参与传销大学生的解救与转化工作,是高校传销治理中极其重要的内容。依据大学生参与传销者与传销组织的关系,可以将其分为传销误入和传销误陷。传销误入指大学生因为某种原因而进入传销组织,传销误陷者则经过“洗脑”而深陷传销歪理之中,传销误陷者包含在传销误入者之中。无论是对大学生误入传销者的解救,还是对传销误陷者的转化,都需要依据各自的特点对症下药。  相似文献   

18.
住房是人民物质生活中“衣食住行”中具有综合性消费功能的消费品.由于高校教职工工作环境和职业的特殊性,往往在住房中还需划出一块作为“书房”或“工作室”,集资建房还具有改善教职工工作条件的功能.高校中的集资建房的形式及具体做法多种多样,一般来说,是由学校出面组织,融合国家拨款、校及校内基层单位和教职工个人投资或参与部分投资建设住房的一种组织形式.由于集资建房目标明确,见效快,住房增量明显,按照以自愿为前提的“谁集资谁受益”的原则,教职工中参与集资建房的积极性是高的.  相似文献   

19.
文章阐述了“集资”的意义、性质与特征、原则、种类与形式、纠纷处理等五个方面的问题,提出将“集资”纳入法制轨道的一些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20.
多层次传销的竞争法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一种市场营销方式,传销在我国具有极大的争议性。其出现后所经历的一系列发展变化过程,使得人们对传销的认识模糊不清。传销的特有形式和内容决定其在销售上具有传统销售方式不可比拟的优点,应当予以承认。从竞争法的角度而言,传销和变质传销都存在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澄清对这一问题的错误认识,将有助于我国在这方面的正确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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