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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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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格式条款的规制是现代合同法的难题,旨在妥当平衡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我国《合同法》等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格式条款立法均存在不足。民法典合同法编格式条款立法应当主要围绕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和效力规则二个方面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就订入规则而言,格式条款使用人未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的法律后果不应当是可撤销,而应当是没有订入合同。在效力规则方面,应借鉴比较法的成功经验,采取概况条款加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即诚信原则加灰名单和黑名单的模式,诚信原则可通过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化作业,即要求格式条款明白易懂、格式条款不得与法律规定的重要思想相抵触、格式条款不得限制因合同性质而发生的重要权利或义务致使危及合同目的;格式条款落入灰名单者,须经法院评价而定其效力,落入黑名单者,一律无效。  相似文献   

2.
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形式性规制方法不对合同条款实质上公平与否进行直接评价,而是通过考察条款是否"纳入"合同、对已纳入合同的条款作"不利于提供者"的解释或者考察合同条款是否满足透明性原则的要求,从而达到规制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效果。其优点在于无需考察显失公平规则所要求的主观要件,无需对其客观要件即对价是否重大失衡作出评价,具有法律适用技术上的独特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应当借鉴"纳入"规则予以修正,增加"透明性原则"作为该条第2款。  相似文献   

3.
格式合同纠纷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对消费者而言可能显失公平,偏离协议管辖制度本意.在认定格式合同协议管辖条款效力方面,有类推适用实体法、修订现行法和加强行政管理三种方式可以借鉴.为完善我国协议管辖制度,应在保留现行民事诉讼法协议管辖内容的基础上,增加限制性条款,设置相应的审查程序,如果对消费者显失公平,就应将该格式合同争议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相似文献   

4.
显失公平是一个无法定义的抽象概念,主要适用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显失公平规则的制度价值在于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修正。其构成要件包括实体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前者指合同或者合同条款对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后者指受损害方无法做出有意义的选择。这两种要件都存在进一步细化的必要。  相似文献   

5.
《合同法》第40条的格式条款效力规则比针对个别磋商条款的效力规则保护更强,是因为格式条款不可商榷,对条款接受方的意思自治作了一定限制,合意度不足,因而需要相应关照条款接受方,保障双方给付与对待给付趋于等价,即提升均衡度。格式条款效力规则仅适用于格式合同中的附随条款,核心给付条款则由显失公平规则调整。判断格式条款效力应着眼于合同整体,判断利益分配的均衡度,而非孤立地评判某个条款。格式条款效力判断因素至少包括设计条款目的的正当性、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等价关系原则、合同当事人的类型、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商业惯例等等。  相似文献   

6.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其中,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它构成了意思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民法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确认并保证民事主体自由的实现.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在交易领域内公平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诚实信用原则,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以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项内容,对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力图谋求不同民事主体之间自由的和谐共存.  相似文献   

7.
论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学界时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区别的研究存在误区,在方法上,他们或从应然到实然,或从实然到应然,而正确的进路应为:从应然到实然,再从实然到应然。诚实信用原则是对私法自治的内部限制,公序良俗原则是对私法自治的外部限制;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权利与权利的纬度,体现了私人之间的利益,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于权利与权力的纬度,体现了私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法律效果不同,根本原因即在于背后所涉及的利益不同。  相似文献   

8.
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行为的性质及其立法安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古罗马帝政时期的后期,罗马法上的"短少逾半规则"仅适用于土地买卖;法国民法中的合同损害规则在适用范围上具有严格限制,且长期存在理论分歧,而乘人之危在理论和实务上则被视为胁迫行为之一种;德国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民法所规定的暴利行为中,乘人之危为产生此种行为的原因之一.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将"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分别单独规定为法律行为无效的两种法定事由,使缺乏前提或者限制性条件的"显失公平"规则背离民法的公平理念.鉴于"乘人之危"的构成须以行为结果显失公平为要件,与显失公平同为导致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的事由,故应将之重新回归暴利行为的发生原因的范围.  相似文献   

9.
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存在很大争议,特别是针对证据效力能否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更是存在严重分歧。从法理学意义分析,公序良俗原则有其适用的价值;从立法分析,公序良俗原则之适用有其立法根据。但是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对我国法官的素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应当从制度上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10.
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体系是指从立法上和司法上对公序良俗的具体适用按照一定的标准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制度设计整体。我国应在确定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体系构建原则的基础上,设计具体的体系内容,并为完善该体系采取必要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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