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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私盐的种类如何,从不同的角度看,有不同的划分结果。研究此问题时,我们不仅要注意生产领域内的私盐和运销领域内的私盐,还要注意到消费领域内的私盐。国民政府前期两淮盐区的私盐种类繁多,突出的有灶私、军私、枭私及商私等,多集中于盐斤的生产和使用领域。  相似文献   

2.
清代两淮私盐异常活跃,尤其是清中叶,为了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私盐与官盐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夺,私盐的市场份额甚至一度超过官盐。有学者认为,在清代,两淮盐区老百姓的食盐消费量基本上有一半来自私盐,即所谓的"官私之半"说。但对私盐经过合理的量化后便可发现,在不分时间与空间差异的情况下,笼统地将两淮私盐比重定性为"官私之半"其实是不确切的,这种现象可能只是在某一年、某几年,或是某些特定区域内出现过,而并非有清一代和两淮各个行盐口岸的常态。  相似文献   

3.
本文主要分析了清末湖广盐业市场上私盐的种类以及私盐对湖广市场的争夺。清政府为了筹措军饷、裕实国库,对私盐采取了严厉的禁缉措施。通过官、商、私对盐利争夺的分析,折射出了全国市场走向统一的趋势。  相似文献   

4.
该文分析康熙初年江西吉安府从两广盐区改划到两淮盐区的历史过程,结合市场与行政双重因素,说明力主吉安划归两淮盐区的官员们所声称的"引壅课绌"只是堂而皇之的理由,盐法考成才是真正促成此事的深层原因,从而从一个侧面揭示出传统经济的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5.
清代食盐实行国家专卖制度,各个盐区划界行销,禁止越界贩卖。由于盐区最初的不合理划分,众多边缘地区官盐价格昂贵,百姓食盐不便,私盐趁机侵入,以致官盐壅积难销。为了解决此问题,乾隆帝决定改划盐区,但旋而以失败告终。究其原因,乃是两淮盐区赋税最多,税课最重,商人报效,借地势以缉私和盐区机构复杂五方面因素共同造成的。尽管乾隆改划盐区失败了,但却进一步巩固了两淮盐区的中心地位。  相似文献   

6.
吴海波 《南都学坛》2010,30(1):43-48
清中叶,两淮私贩贩卖私盐的方式之多,可谓五花八门,花样百出。《吴文节公遗集》、《朱批奏折》、《刑案成式》等珍贵史料所载众多私盐个案表明,围绕"私盐"这一利益主体,各种私盐盐贩与官府在制度与非制度层面展开了激烈博弈。为了达到兴贩私盐之目的,私贩们或贿赂各级盐务官兵,透漏私盐;或与护送私盐之枭匪合作,偷卖私盐;或联合各方武装力量,抢掠私盐;或借助开设饭店之便利,掩人耳目,窝囤私盐。透过众多的私盐个案,我们能清楚地看到清中叶两淮私盐所呈现出来的严重性、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同时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封建社会晚期的政治与经济政策,已经面临日暮途穷的境地。  相似文献   

7.
淮盐作为传统中国的财政渊薮,历来与大运河有着密切关联。大运河是淮盐运销的必经之道,借助于大运河以及众多的运盐河道,两淮盐产地才得以联结淮河、长江及其支流等大型水道,将巨量食盐运输至各处销卖,满足百姓日用与国家财政需索;大运河亦是私盐贩运的重要渠道,私盐穿过运河集散、中转,贩卖到各地。大量的食盐生产与外运,大量外来商人、游民等群体在滨海和运河交汇地带聚集,促使大运河淮扬段东翼形成了相应的商贸与生活中心,带动了两淮盐区城镇的繁荣与文化勃兴。  相似文献   

8.
食盐私贩是个沉重、经久不衰而又无法回避的话题。盐在国民生活中的须臾不可缺少以及在国家收入中的绝对核心地位决定了封建政府必然对私煮私贩进行严厉的限制和打击。但历朝历代,私盐屡禁不止,对私盐的整治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收效甚微。长此以往无疑对社会经济秩序、对和谐社会的发展等等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尤为揪心的是,宋代私盐(海盐)的形成途径如巨大盐利所致、管理力量不足、官员监守自盗等几乎被复制到了今日的私盐贩制领域,加之私贩的网络化、隐秘化,使得打击、根治私盐困难重重。  相似文献   

9.
在中国经济史上,徽州盐商自15世纪起便已崭露头角。其后,随着盐政制度的数度变革,其实力盛衰递嬗。19世纪中叶的盐政改革以及此后的太平天国动乱,固然使得徽州盐商在总体上趋于衰落,但晚清时期徽州盐商的活动以及政商关系等问题,迄今仍未得到清晰的揭示。有鉴于此,本文利用新发现的徽州文书(书信、账册等资料),对晚清盐政史做一新的探讨。论文聚焦于两淮盐运使程桓生家族的盐业经营,该家族与晚清盐政制度设计者、两江总督曾国藩的密切关系,探讨徽州盐商对于19世纪中后期盐政制度的影响。指出:晚清时期在两淮盐政中极为活跃的程桓生等人,与清代前期的徽州盐务总商家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在19世纪中后期对于两淮盐政的重要影响仍然不容忽视,这一点,与太平天国之后徽商基本上退出两淮盐务的通常认识大相径庭。作者认为,面对19世纪中叶的重大变局,曾国藩为了筹措稳定而充足的军饷,需要尽快恢复淮盐市场。在这种背景下,重建淮盐管理体制以及招商认运,对于包括徽商在内的盐商巨贾之倚赖便在所难免,这也正是晚清盐政制度中"寓纲于票"核心思想形成的原因所在。与18世纪的盛清时代不同,太平天国之后,具有商人家世背景者直接出任盐政官员似成常态,权力与资本紧密勾结的现象更为肆无忌惮。此一事实,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明代以来中国政商关系的新变化。  相似文献   

10.
自同治至光绪年间,淮盐因太平天国运动的冲击而失去了在两湖地区的大部分引地。为规复两湖引地,两江总督采取了种种措施:从重税邻私到禁止川盐入楚;从川、淮分界行销到代完川、鄂饷银;从设卡辑私到设卡缴税;从加强运销机构管理到提高淮盐质量。然而这些措施却遭到了四川总督、两湖地区督抚的联合抵制。"引地规复之争"背后折射的是地方官僚集团之间的利益之争,同时也反映了盐业从生产、分配到运销、管理最终走向市场化的历史必然性。至光绪中叶,在中央政府的催促下,淮盐盐引虽然恢复,但私盐贩运依然屡禁不止,此后也一直未能彻底解决。两淮盐场遂逐渐转向垦殖。  相似文献   

11.
论非法证据的效力及建立排除规则的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证据是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中较为复杂的问题之一,也是刑事诉讼程序中诉讼价值最易发生冲突的问题.各国相关立法和理论不尽一致,我国立法上对非法取证行为持否定态度,但对非法证据的效力尚无明确规定.应完善相关法律,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1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对象是"犯罪所得"与"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所得"与"犯罪所得收益"中的"犯罪"是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犯罪,不限于财产犯罪。"犯罪所得"是他人既遂犯罪行为之所得,是犯罪行为直接之所得,转化物、交易物、具有有形载体的财产性利益以及部分违禁品都可以成为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是犯罪所得所产生的孳息,包括犯罪所得产生的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类。  相似文献   

13.
高校内部"小金库"的资金来源及治理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小金库”虽然姓“小”,其危害却非常大。一方面,它直接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它成为滋生单位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温床。高校内部“小金库”的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有收入不入帐、截留上交款项、虚列支出等。必须采取改革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惩处力度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   

14.
违法性认识问题历来是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在犯罪故意成立的视野范围内探讨违法性认识,应该从概念界定、构造和价值等方面进行,得出违法性认识是对行为违反法律规范或法律秩序的意识,即是行为形式违法性的认识,并且以直接、现实的认识为已足的结论,肯定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价值。  相似文献   

15.
试论非法行医罪的罪过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对于非法行医罪等法定犯的行为犯、情节犯而言,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可以直接体现在违法性认识上,其内容应当以行为人对行政法律法规的违法性认识为前提。非法行医罪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不包括间接故意。非法行医罪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不应包括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6.
论侦查违法行为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两个难题.由于对侦查行为的定性错误,目前的法律仅仅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范围内解决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问题.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看,侦查是有关当局为提起诉讼而做出的行政行为,只有将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纳入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范围,才能扫除侦查救济制度中的理论和法律障碍.  相似文献   

17.
论非法物证的可采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物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表征着一国的法治文明程度。我国一直对此持肯定态度。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立司法体制的不完备及认识上的误解。制度建设要考虑制度环境,设立证据排除法则不能盲目照搬或脱离国情,应当在成本和效益的经济分析基础上确定具体对策。适当的态度是:不绝对排除非法物证的可采性,但应严格限制非法物证的可采性。  相似文献   

18.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原则上具有证据能力.但对非法取得的证据赋予其证据能力将有可能造成非法取证行为的滥用.克服非法取证行为滥用的方法是:如果非法取证系法院所为或取证行为触犯了刑法或侵犯了其他更重要的社会利益,则对所获得的证据予以排除,对于其他情况下的非法取证,可提起非法取证侵权之诉,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来克服非法取证行为的滥用.  相似文献   

19.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判断标准得以正式确立。然而,实务中对该规则一直有所误解。目前,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和司法理论上都有不同的做法。在我国虽然立法上有禁止非法获取证据的规定,但对非法证据有无证明力则没有明确规定,这里有必要借鉴两大法系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以探讨如何建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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