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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曹某通过熟人介绍,于2014年10月21日进入上海某机械制作有限公司工作,担任生产车间副主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一段时间后,曹某感觉遇到职业发展瓶颈,打算回老家工作,于2015年7月3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2015年8月20日,曹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在庭审中,曹某称曾向总经理要求过签订劳动合同,总经理称需要等待人事部门统一安排后签订,但迟迟未签订。而用人单位则称,确实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入职时与申请人口头约定申请人每年需培养2名能独立操作的机床工,并每月至少为被申请人承接外协加工20万元以上才会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由于申请人并未完成上工作条件,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曹某对于用人单位所称的约定不予认可,且认为这样的约定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无关,事实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已客观存在,用人单位就应该承担双倍工资罚则。 相似文献
曹某通过熟人介绍,于2014年10月21日进入上海某机械制作有限公司工作,担任生产车间副主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一段时间后,曹某感觉遇到职业发展瓶颈,打算回老家工作,于2015年7月3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2015年8月20日,曹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在庭审中,曹某称曾向总经理要求过签订劳动合同,总经理称需要等待人事部门统一安排后签订,但迟迟未签订。而用人单位则称,确实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入职时与申请人口头约定申请人每年需培养2名能独立操作的机床工,并每月至少为被申请人承接外协加工20万元以上才会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由于申请人并未完成上工作条件,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曹某对于用人单位所称的约定不予认可,且认为这样的约定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无关,事实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已客观存在,用人单位就应该承担双倍工资罚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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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于2007年5月18日到被申请人青岛某酒店管理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7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9月50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为4500元/月.双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乙方违约前6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未履行期限(按月计算)乘以50%(最高不超过100%).2008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旷工3天,私拿被申请人处物品、扰乱被申请人处工作秩序,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上述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撤销被申请人2008年1月10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支付违约金2025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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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请人高某于2002年到被申请人某交通运输公司工作,任客车司机,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8月劳动合同到期,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终止了劳动合同。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安排其2008年至2010年带薪年休假为由于2011年1月26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未休带薪年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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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请人姜某自1998年2月1日起到被申请人青岛某服饰公司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2008年2月1日,双方订立了期限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订了期限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2年2月1日,被申请人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申请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同意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元。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的做法,认为其连续两次与被申请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已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现被申请人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要求按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其赔偿金1.4万元。双方各执一词,协商不成,申请人姜某于2012年2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申请人姜某与被申请人青岛某服饰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已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2年1月31日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之规定,该合同期满后,申请人可以要求被申请人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工作期间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可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其于2012年2月1日通知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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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申请人王某自1998年2月起受雇于被申请人泉州某公司,从事汽车坂金工作,双方于2007年12月25日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24日止。2008年4月,申请人因生病住院向被申请人请假,经同意休假1个月。事后,申请人断断续续回公司上班。2008年8月13日,申请人因患慢性肾衰竭(尿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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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94年8月,申请人王某到被申请人某燃料有限公司处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书中第三条约定:甲方(被申请人)安排乙方(申请人)执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2004年12月31日,该合同期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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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于1999年在被申请人某贸易中心担任副经理兼工会主席职务,分管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同年11月1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时间是2004年10月31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乙方符合提前5年内退的,在合同期限内下岗,由甲方负责足额缴纳5年的养老保险费,乙方到退休年龄时,甲方负责办理退休手续.2001年4月29日,该企业主管部门下发了<关于整顿贸易中心领导班子的决定>,至此申请人的一切工作由其他人接替,要求申请人交回办公室钥匙,并配合开展整顿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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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6年2月20日,申请人芮某到被申请人某急救中心从事随车医护工作。5月20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从即日起到2006年12月31日止。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07年1月1日书面续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书面续签劳动合同,但芮某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芮某又兼职担任某药房的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2008年4月16日,芮某因车祸受伤住院治疗。芮某受伤治疗及休息期间,该急救中心未支付申请人病假工资。2008年8月22日,芮某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劳动关系,某急救中心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倍工资等。仲裁程序中,该急救中心提出确认因芮某兼职致劳动合同无效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反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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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2年3月1日,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某船务公司(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总合同期为6年实际在船工作时间;同年6月21日,双方签订了《海员外派合同》,申请人被外派到海外船上工作。2003年2月7日,申请人离船休假后,该公司多次欲为其安排工作,但申请人均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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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申请人韩某自1979年11月起在某国有单位从事调火工作,1993年6月退休。2003年,该国有单位改制为被申请人单位。2011年12月30日,韩某被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肿瘤(焦炉工人肺癌),2012年1月13日,被认定为工伤;2012年5月,被鉴定为职业病二级伤残。韩某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750元。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在职期间属国有企业职工,1993年6月退休时国家还未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