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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明德慎罚”发展到“德主刑辅”,是《吕刑》司法伦理思想的基本内容.具体措施多种多样,核心是“明德于刑之中”.“德主刑辅”思想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制实践的一个传统,在现代中国的法制建设中仍有不可忽视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醢”刑,是中国古代一种奇特的刑罚手段。关于它的施行方法和过程,历来认为是“剁为肉酱。”如《辞海》释为“古代的一种酷刑,把人杀死后剁为肉酱。”《辞源》云:“将人剁为肉酱的暴刑。”《新编法学词典》在“醢”、“脯”条下注为:“商代实行的一种把人剁成肉酱或烤成肉干的律外极刑。……周以后,醢脯之刑不常用。”(山  相似文献   

3.
毛晓燕 《中州学刊》2006,(4):170-172
中国传统恤刑思想内容丰富,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恤刑思想在狱治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教化、颂系、优待女犯、法外行仁等。恤刑思想在狱治实践中,一方面体现了儒家“明德慎罚”的思想,一方面也揭示了中国封建社会法制伦理化的特点。封建社会的恤刑实践主要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和封建伦理道德。  相似文献   

4.
汉承秦制在中国法制史上是一个历史事实,也是中国古代学者创造的制度性概念。汉承秦制能指的是秦法制、秦政体和秦国体,其所指是作为国家制度的历史合法性。汉承秦制历史实践以“承秦”方式出现,其“表达”则以“反秦”的面貌存立,产生了秦法悖论现象。通过对“承”“造”“捃摭”“新语”“法经”等词语做出法语义学解读,揭示汉承秦制的复合法渊属性。以法为经是春秋战国时期变法者提升法律地位的立法活动,经历了铸刑鼎、尊法为经和改法为律等三种形态。秦制止于秦法,秦法之上无法。汉朝并非原原本本承袭秦制,而是通过“造《新语》”“高《春秋》”等立法活动,在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中增添秦制应有而未有的儒家教义。引经入法赋予儒家经义在法律规范体系中的法律原则的功能,使儒家经义不再是法外之法,确立了中国古代法治体系内部法上之法的地位。汉家制度改变了以法为经的纯任法实践,完成了儒法共治的国家综合治理方案,确立了中国自有制度多源一体的制度框架结构。  相似文献   

5.
《吕刑》载于《尚书》,是我国最早的一部刑法文献,是中国奴隶制法律的一个典型代表,对封建法律制度有着重大影响。全书共三章二十二项,九百五十二字。虽文字不多,但内容丰赡,体系完整。在经书中,其词句雅古,艰奥难读。它集中地论述西周统治者的“慎刑”思想、刑罚适用原则和诉讼审理制度。《吕刑》的出现,表明我国古代刑法开始走向成熟阶段,是古代刑法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高峰,尽有珍贵的史料价值。  相似文献   

6.
武树臣《中国古代法律样式的理论诠释》一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1期,以下简称“武文”)认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样式走过了西周、春秋的判例法时代和战国、秦代的成文法阶段,自西汉至清末,形成了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样式;也就是说,中国古代已跨越了西方世界的两大法系样式而走出将两者混合的第三种样式。并提出,“从一定意义上讲,中国法律样式所具有的特征实际上体现了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某种共同规律”。作者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下简称“武书”)一书中,亦有相关阐述。中国古代法制的历程果真存在如此渐进的三段…  相似文献   

7.
赎刑制度是中国古代重要的一种法律制度。古代的思想家对赎刑制度有不同的看法,持否定态度者认为应“重德轻刑”、“重义轻利”,因此反对“贫富异刑”。持肯定态度者以“明德慎刑”为武器,认为赎刑是宽恤之政,并且赎刑也是能防止犯罪,故主张赎刑制度。《吕刑》就认为“罚惩非死  相似文献   

8.
《大明律》是我国封建法律制度史上一部有代表性的法典。从《法经》到《大清律》历代成文法典的权衡比较来看,留存比较完备而又有代表意义的,主要有《唐律》、《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宋刑统》主要是照抄《唐律》,《大清律》是照抄《大明律》,实际上只有《唐律》和《大明律》是真正独立的“典范”。人们一般都肯定《唐律》是我国封建法  相似文献   

9.
贪赃枉法,藉权行私,循胥朋比,图取货赂是封建官吏的基本特征。中国历史上较有头脑的君主和政治家鉴于官吏贪滥酿致政治腐败,民心离散,政权覆亡之祸,均试图立法治吏,兴廉去贪,以巩固封建专制统治。但其结果总是事与愿违。 本文以唐、明律为主就贪赃罪的惩治问题略作剖析。 一 中国封建制法律所说的“赃”,泛指用贪污、受贿、馈送、盗窃和其他非法手段所得的财物。西晋律学家张斐注《泰始律》说:“货财之利谓之赃。”官吏贪货利之财者,谓之贪赃。从狭义上讲,贪赃亦称“受(目求)”,“受财”。“赇,以财物枉法相谢也”。段玉裁注云:“法当有罪而以财求免,是曰赇,受之者亦曰(目求)。”即指受贿、行贿而言。 《唐律》首次把“盗”和“赃”并列,提出了“六赃”的规定。《唐律·杂律》云:“赃罪正名,其数有六,谓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并坐赃。”《明律》为监守盗、常人盗、枉法、不枉法、窃盗、坐赃。 根据唐、明律的规定,我们可以把封建官吏的贪赃行为分为如下四类。  相似文献   

10.
就法制史学史角度而言,王夫之的代表作《读通鉴论》是针对《资治通鉴》所记载的某段史实而发表的议论。在书中,王夫之对中国古代法制问题提出了自己个性鲜明的见解和主张。尤其是在法制史学理论方面,他提出法制要“趋时更新”、“循天下之公”等进步观点,在改造封建法制正统体系的学说基础上,对历史上各代的法律体系、立法史学、司法制度史学等进行多角度考证,进行了系统的总结,探讨和研究其发展规律,并提出了许多带有民主主义倾向、复兴民族国家的新型法制史学见解,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古代法制史举内容.对后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相似文献   

11.
人们常用“刑不上大夫”说明中国古代法律的阶级性,这无疑是正确的;但由此认为中国古代既无适用于贵族的法律,贵族犯罪也不受刑罚制裁,便曲解了“刑不上大夫”的含义,违背了历史事实。 “刑不上大夫”出自《礼记·曲礼上》,原话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王朝为了维护奴隶制社会秩序,确认宗法等级特权制度,镇压奴隶和劳动人民的反抗,建国初期就制定了“礼”与“刑”。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对大夫讲“礼”,以礼“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礼记·曲礼》),调整贵族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治理庶人用刑,即所谓“刑以防其奸”,(《礼记·乐记》)用暴力镇压调整贵族与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我国古代大夫以上的贵族在法律上所享受的特权,是西周宗法等级制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西周统治者处理内、外部关系的总原则。正因为如此,几千年来它就成了法律面前不平等的代名词。马克思曾经把这种不平等的法称之为“特权的法”。  相似文献   

12.
辽朝刑罚制度考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辽朝法制中的刑罚制度 ,与传统的汉族封建法制有许多不同之处。诸如“射鬼箭”、“瘦死狱中”及用沙袋、木剑、铁骨朵等刑具对犯人施刑等 ,均展现了古代北方游牧民族契丹人刑罚制度中野蛮与残暴的特征。同时 ,契丹统治者在执行刑罚中宽契丹、严汉人及草菅人命、乱施杀威等作法 ,也是辽朝奴隶制残余及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因素在刑罚制度上的必然反映。  相似文献   

13.
中国法律始于夏朝,夏朝的《禹刑》,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属于奴隶制的法。战国李悝造《法经》,开创了封建成文法典的先河。到唐朝永徽年间制定了《唐律疏议》(《唐律》),成为封建法典的楷模,也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到清朝末年,帝国主义用大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封建法律开始解体。到新中国成立,中国法制史上下约四千年的漫长历程,其中各种法典数以百计,真可谓源远流长、资料浩瀚,内容极其丰富,笔者从中总结归纳出以下几条值得借鉴的有益经验。一、一国两制邓小平同志说:“一国两制,历史上不是没有这样的先例”。正是这样,在我国历史上,实…  相似文献   

14.
本文引用西周金文和古代文献,探讨了与西周法制有关的三个问题。西周时期的罚金实即赎刑制度,现代意义上的罚金最早流行于西汉;西周金文中“中史”的职掌是书写和保存簿书,主要偏重于司法档案的管理,是属于《周礼》中士一类的司法官;铭文中“”字,是一个法律用词,读为“谳”字,该字的出现,表明读鞫判决制度滥觞于西周。  相似文献   

15.
苏亦工 《人文杂志》2002,1(1):39-43
法律经常被解释为人类的意志 ,不同的志向可以创造不同的法律。中国古代的法律向称“王法”。“王法”的设立是基于帝王之志 ,而所谓帝王之志 ,不过是一种无穷大的私心 ,力图由一个人、一家人或一种宗派势力垄断政权、把持天下、包揽一切资源的产物。真正的王法真正的儒者宽恕之道 ,用现代术语来表述 ,就是要保障每个人的权利 ,实现公平和正义。  相似文献   

16.
论法制     
一、法制的概念 我国古代文献里就有法制这个词。《礼记》记载“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商鞅也主张:“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法制明则民畏刑。法制不明,而求民之行令也,不可得也。”当时的“制”字作裁断解释,不是我们现在所使用的“法制”一词的含义。 日本把德文Rechtsstaat一词译为法治国(参看岩波法律辞典),是针对警察国家而提出的,是指司法独立,行政机关依行政法进行统治的国家。在过去,我们在英文翻译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法制史上,自商鞅“改法为律”以相秦,至秦统一,前后不到一个半世纪,秦律便因袭《法经》而确立;汉初萧何继秦律作《九章律》,秦律的影响却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从本质上讲,秦律上承李悝《法经》,下启汉、魏诸律,中经《唐律》,下迄《清律》,没有哪一朝代的法制能脱出它的巢臼。从律学的确立、推广、统一而论,如果说秦律为历代诸律的蓝本,实在是不算过分的。因之,治秦史及中国法制史者,莫不重视秦律的研  相似文献   

18.
《学术月刊》1979年2期载有钱剑夫同志的《中国封建社会只有律家律学律治而无法家法学法治说》一文,把清以前的中国法制史分为“刑、法、律”三个阶段。这种观点相当新颖,文中并提出具体史料进行了论证。初读起来感到很有道理,但仔细一想,又感到存在不少疑问,特提出来商榷。  相似文献   

19.
明代赎刑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赎刑或赎罪,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统治阶级规定犯人可用财物折抵刑罚的制度。它由来已久,《尚书·尧典》有“金作赎刑”的记载。《吕刑》中规定,墨刑“其罚百锾”,劓刑“其罚惟倍”,大辟“其罚千锾”。《国语·齐语》载管仲“制重罪赎以犀甲,轻罪赎以(?)盾”。秦时广泛适用赎耐、赎黥、赎迁等规定。汉承秦制,亦允许以钱赎罪。魏、晋、南北朝至隋,赎刑逐渐形成制度。唐初实行“明德慎刑”政策,赎罪进一步法律化,经宋、元至明代,赎罪的规定更为详尽。《明史·刑法志》称明代“赎法比历代特详”。本文拟就明代的赎刑制度作一初步的探讨。公元1368年,朱元璋建立明朝后,为巩固新王朝的统治,重视立法工作。洪武三十  相似文献   

20.
封建“官当”制度与官僚特权政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丹阳 《学术研究》2000,(10):69-72
中国古代的“官当”制度,是封建特权思想和心理的典型体现,是“刑不上大夫”的制度表现;“官当”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一个漫长的过程;王权高于一切的官僚政治的供养,愚民政策的约束,伦理政治的箝制,为“官当”的存在提供了条件;破除封建特权思想、“官当”思想,必须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清除“官当”存在的社会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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