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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刑法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来,对于该罪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产生了较大的争议。本文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的分配、罪名的实体构成等方面展开论述,认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并没有倒置或“证明责任转移”,仍是由控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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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委原常委、常务副市长杨光亮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开庭审理,杨光亮对起诉罪名和事实均表示认罪。在陈述的最后阶段,杨光亮表示:“虽然我犯罪了,但是,我还是对得起茂名人民的。我发展了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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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我国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从该罪的行为性质、证明责任、行为人被责令后如实供述是否构成自首等方面入手,提出有关这几个问题的看法。同时就本罪的一些缺陷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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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并证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法院在实践中也是以该罪名定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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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是为加大反贪惩腐力度,弥补立法不足而设立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形中却成了网开一面规避法律的缝隙。近几年的涉及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中,巨额的来源不明财产频频出现,金额不断攀升。该罪名客观上成了一些腐败分子的挡箭牌、护身符、保护伞、免死牌,与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党与腐败水火不相容”精神严重不符。正确解决这个问题,莫让腐败分子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中获益,已经成为反腐倡廉建设中所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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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与以往财产“来源不明”,法官就拿贪官没有办法相比,毕竟是一种进步。然而,这一罪名量刑上的过轻,贪官们的大量非法所得仅仅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了之,不免让人们心里别扭:既然审了,判了,为什么还会有“不明”?事实上,这一罪名已成为一些贪官规避法律制裁的保护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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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司法局原局长文强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一案,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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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对现阶段严厉打击腐败行为具有重大意义。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准确运用该罪名的关键。本文拟就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作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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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新罪名,只有弄清它的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及其与类似犯罪的界定,才能进行正确的刑罚处罚,打击污染环境的犯罪活动,使环境污染日益加剧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美好型的社会主义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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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27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鹿城区委常委、鹿城公安分局局长王天义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判除王天义死刑。这是浙江省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受贿等犯罪数额最大的一起腐败案件,王天义因此成为“浙江第一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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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两高”新公布的罪名,该罪名的出台目的在于更有效地对领导人“身边人”参与受贿这一类新的犯罪进行打击,但是本罪法律条文中提到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的内涵却比较模糊,本文对此两概念进行厘清和梳理,希望有利于该罪犯罪主体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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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责任事故犯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犯罪主体。绝大多数责任事故罪的危害结果都规定的较为抽象。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有必要对责任事故犯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结果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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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物科技的迅猛发展,基因治疗、基因犯罪等概念走入人们的视野,不但引发伦理之争,而且牵涉的法律问题也日益突出.基因治疗的广泛运用同时也可能引发基因犯罪,基因犯罪的理论意义大于实践指导意义,不应增设"基因犯罪"这一类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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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案例及问题案例一:2001年6月,珠海市中级法院对钟维顺等三人进行了宣判。钟维顺在担任珠海市工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发包、合作开发和工商管理活动中,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3.7万元,港币28.8万元,还有港币85万余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钟维顺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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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大类罪名,该类罪名中“公共安全”应当怎样来界定呢?对于“公共安全”的内涵的界定将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相应犯罪的认定。本文将结合理论界对“公共安全”的不同认识进而阐发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