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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论我国用益物权的重构 --以租赁权性质展开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的客体仅限于土地,而同为不动产的房屋却被排斥于用益物权体系之外,更不用说动产.其实,租赁权与用益物权都是使用他人之物,本质上没有区别,传统理论把租赁权归入债权之内的观点不能合理解释许多问题.通过对租赁权性质的重新考察可知,租赁权在性质上是用益物权而非传统理论上的债权.把租赁权引入用益物权体系中,可以重构我国现有的用益物权体系.  相似文献   

2.
也论排污权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排污权的性质界定是排污权市场化交易的前提和基础,是排污权交易的初始问题。在当前排污权交易实践深入的阶段,确定排污权的法律性质有其理论与现实意义。在对环境容量进行物化基础上,学界关于排污权法律性质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是界定为准物权,另一种是界定为用益物权。本文认为,从用益物权与准物权的关系、用益物权的本质及立法选择的现实分析,排污权的性质应界定为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3.
将矿业权确定为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并列的“特殊物权”并在物权法中对其内容进行原则性规定,不仅有利于限制矿业权流转中行政权过渡干涉、矿业权主体自主性不足的弊端,符合矿业权综合法律调整的客观要求,而且也拓展了物权理论体系的内容。  相似文献   

4.
试论《物权法》中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和特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物权法>第122条确认了海域使用权制度,该制度属于物权的范畴,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用益物权.在我国物权体系中应当属于准用益物权.海域使用权与养殖权在内容上有一定的交叉,但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准用益物权;同时海域使用权与在特定的海域内开采矿产的采矿权也具有密切的联系.因此需要研究和完善海域使用权内容及其与相关权利的关系,为未来海域物权立法设置比较健全的法律规则提供扎实的理论准备.  相似文献   

5.
物权是交易的前提和归宿,由此决定所有权在传统物权制度中必然占有重要地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资源日益稀缺,物的利用日受重视,用益物权渐渐成为各国物权制度的重心,出现从重"归属"到重"利用"的转变.这种转变恰恰是用益物权效率性、动态性等机能作用的结果.不动产的物权利用权与债权利用权各具优势,但用益物权在不动产利用方面具有更大优势.物权法定原则固然有些僵化,但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维护不容否定其存在.有效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必须重新构建用益物权制度.注重用益物权机能、遵从物权法定原则构建用益物权制度是我国物权法律制度发展和完善的重点.  相似文献   

6.
肖飞燕 《天府新论》2007,(Z1):177-178
传统理论将租赁权定义为债权,但通过对租赁权性质的进一步分析,不难发现:租赁权的性质并非是单纯的物权或债权,而是分化为两种性质的权利:债权及用益物权。债权存在于租赁契约成立至消灭的始终,承租人在对租赁物占有期间内享有用益物权。从当前社会实践看,为了保护租赁权人,促进租赁制度的繁荣,国家从性质上肯定租赁的双重性,对租赁权予以更大的物权保护,应该是有所助益的。  相似文献   

7.
用益物权概念可溯源于古罗马法 ,但作为法律术语的“用益物权”一词 ,来源于传统民法理论对物权的分类。本文通过对用益物权的性质、种类及发展趋势的介绍 ,探讨我国目前用益物权立法上的缺陷及进一步完善的设想  相似文献   

8.
准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及其立法模式选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准物权与用益物权存在较大的区别。准物权由行政许可而取得,其客体具有不确定性,同时准物权上负有较多的公法上的义务,一般不能自由转让,准物权的行使一般不以对物的占有为必要;而用益物权由所有权权能分离所得,其客体为确定的不动产,同时用益物权上无太多的公法上的义务,可依法自由转让,用益物权的行使以对物的占有为必要。准物权的物权效力不同与用益物权的物权效力。准物权在民法典中如何规定至少有三种不同的意见,分别为原则规定说、不予规定说和具体规定说。文章认为与其将准物权的内容拆散,不如将其在各自的特别法中统一规定,而只在民法典上作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同意原则规定说。  相似文献   

9.
我国物权法第117条明确提出动产上也可建立用益物权,但在具体条文上对物权客体没有明确界定以及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未作具体说明.本文认为用益物权设立在动产之上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并对动产不应限于有体物而是应建立在所有能为特定主体支配的财产利益之上,以及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不应以可否移动为区分标准,设立以登记为划分不动产标准,以占有交付为动产的标准,将社会生活中已存在的财产利益的利用权尽可能地涵盖在内.  相似文献   

10.
张更全 《阴山学刊》2007,20(4):119-123
矿业权是一种较为新颖的权利称谓,学者们分别站在各自学科的立场对其进行了定性。对一项权利进行定性,就要从其本质上观察,就是要看这项权利产生后要实现的最终目的,而非看其在实现最终目的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若干特征。从这个角度出发,矿业权显然具有强烈公法性之私权、财产权、物权、用益物权的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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